保监会发文规范财险产品开发 明确产品命名规则
互联网+ 东东 零壹财经 2017-01-04 阅读:4432

昨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对保险产品进行规范,该《指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指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保险产品的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就保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和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费率的厘定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此外,《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修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及时注销。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次《指引》主要针对三个问题进行制定: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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