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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公司对信用卡持卡人先行补偿后诉请商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案件的分析

互联网+ 吴景丽 ·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5-08-10 阅读:2942

关键词:支付宝信用卡

线上商户违反与支付宝公司的服务协议约定,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出卖虚拟商品,应对支付宝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线上商户违反与支付宝公司的服务协议约定,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出卖虚拟商品,应对支付宝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宝公司可以通过违约赔偿之诉实现对持卡人进行先行补偿后的救济,即以违约赔偿之诉实现侵权追偿权的利益。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先行补偿属于支付宝公司主动创设,此补偿不具有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效力,法院判决商户对支付宝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不能以此补偿数额为准,应具体分析。

 

关键词

 

线上支付服务协议 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 违约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一、案情及其争议

 

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盗刷者使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在商户的网络店铺购买了虚拟商品。支付宝公司与信用卡持卡人签订有协议,约定非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的,支付宝公司予以补偿,持卡人对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让渡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对侵权人具有追偿权。同时,支付宝公司与淘宝商户签订的协议约定,淘宝商户仅能将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功能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并且支付宝公司与商户的协议约定:因商户的责任造成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赔偿的,商户对支付宝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先行补偿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商户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商户违反了与支付宝公司的服务协议约定,将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用于出卖虚拟商品,造成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商户的行为与持卡人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责任的大小,有的认为应以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的补偿为准,有的认为不能以此为准,法院应根据各方的过错情况综合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户不应赔偿,因为即使商户不将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用于出卖虚拟商品,盗卡人也可能会在买卖实物商品上盗刷,商户将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用于出卖虚拟商品与持卡人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类案件存在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补偿的性质、支付宝公司补偿后的追偿权、支付宝公司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商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等问题。

 

二、电子合同

 

此类案件涉及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网络服务和交易中。支付宝公司与淘宝商户签订的电子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协议一方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制作,一般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格式文本,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用户一般以点击方式做出承诺以达成协议。

 

电子合同高效便捷、节约成本的普适性特点,使其被广泛应用在网络服务中,但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目前处理的诉讼中,有的是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随着电子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数据量越来越大,这种公证证明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证明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亟待权威时间机构进行有效时间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商户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买家用户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的《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均系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点击“确认”、“我同意”而订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电子合同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

 

三、支付宝向商户请求赔偿的诉讼性质

 

(一)从侵权责任理论分析

 

1、信用卡的持卡人是申请赔偿的主体。持卡人的卡被盗刷,持卡人可以盗刷人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如果商户与盗刷人共同合谋,二者成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户未与盗刷人合谋,但由于其提供条件等过错造成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卡被盗刷的结果,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支付宝公司向持卡人先行补偿是其主动创设责任,并非法定责任。先行补偿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此种担保支付宝公司放弃了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要求先履行责任的抗辩。支付宝公司并无法律上先行补偿的义务。根据支付宝公司承诺,在非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时,即持卡人否认交易或主张相关信用卡被盗的情形下,在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影印件及公安机关报案回执等系列材料,经核实相关事实存在,在持卡人签署并提供《信用卡快捷支付否认函》的情况下,由支付宝公司无条件予以赔付。支付宝公司主动创设先行补偿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免除了持卡人的后顾之忧,使消费者可以放心网上交易,极大活跃了网络交易量,增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目前,国内几家大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相继采用了这种先行补偿的方式。

 

3、支付宝公司的追偿权。根据支付宝公司与持卡人的协议,支付宝公司补偿持卡人后即成为债权受让人,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根据相关合同规定,支付宝买家用户使用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需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该协议记载:

 

“在不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您可以就使用本服务时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的信用卡内资金损失申请支付宝的补偿。您同意,您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您同意,支付宝在向您支付补偿的同时,即刻取得您可能或确实存在的就前述资金损失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上述债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且您不再就上述已经让渡给支付宝的债权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再就资金损失向支付宝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在接受补偿的同时或之后,您从其它渠道挽回了前述资金损失的,或有新证据证明您涉嫌欺诈的,或者发生您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您应在第一时间返还支付宝向您支付的补偿款项,否则支付宝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您支付宝账户划扣等方式向您进行追偿”。

 

因此,持卡人获得支付宝公司补偿后,根据协议约定,其向支付宝公司让渡了债权,支付宝公司成为债权受让人,其对持卡人的权利侵害人享有追偿权。

 

(二)从违约责任理论分析

 

违约责任理论要求只要双方有协议,一方违约,对方均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提起违约赔偿权之诉。根据商户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线上支付协议》第三条,服务限制及注意事项记载:

 

“仅能将本服务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信用卡支付<线上支付>”页面)说明中所禁止的类目产品/服务的销售,具体以实时公布的禁止类目为准;否则支付宝/淘宝随时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因此给支付宝/淘宝造成损失的,您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只要商户违反协议约定,支付宝公司均可基于其与商户的《线上支付服务协议》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造成支付宝公司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追偿权和违约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支付宝公司基于与商户的线上支付服务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宝公司是主债权人。支付宝公司因先行支付受让持卡人债权而要求商户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宝公司并非主债权人,持卡人是主债权人,支付宝公司是债权受让人,其所有的权利都不能突破主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其享有的是追偿权。诉讼性质属于侵权请求权之诉。追偿权的意义在于商户未违约时支付宝公司不可以根据违约条款向商户请求违约赔偿,但可根据追偿权向盗刷人追偿,以求挽回自己的损失。

 

(四)本类案件的诉讼性质

 

从上文的分析看,支付宝公司既有侵权追偿权,又有违约赔偿请求权。此类案件是诉的合并审理还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亦或是根本就只有一个诉?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请求权竞合,应择其一而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应合并审理,判决由商户统一进行一次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一个诉,或是侵权赔偿之诉或是违约赔偿之诉。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一般指发生在同一个合同或事件中,涉及的是同一对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本文分析的此类案件而言,侵权请求权是发生在持卡人与盗刷人、商户之间,违约请求权是发生在支付宝公司和商户之间,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实质。虽然支付宝公司受让了持卡人的债权,但应从受让债权的根源角度解析债权的实质法律关系,不因支付宝公司受让而产生请求权竞合。

 

此类案件亦非两个独立的诉,支付宝公司因商户违约请求其赔偿,只有一个诉请,没有两个诉请,不存在出现两个诉合并审理的情况。此类案件应认定为只有一个诉,即违约赔偿请求权之诉。

 

并且,支付宝公司以协议的方式与商户约定因商户的原因造成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赔偿,商户对支付宝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当于已把追偿权的内容体现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支付宝公司通过对商户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可实现其从持卡人受让的债权追偿权所获得的权益。商户对此明知并认可,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具有可预见性。

 

因此,支付宝公司可以违约赔偿之诉实现对持卡人进行先行补偿后的救济,即以违约赔偿之诉实现追偿权的内容。当然,如果商户未违约,支付宝公司先行补偿后,追偿权则要通过向盗刷人主张责任得以实现。

 

四、商户应否向支付宝公司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商户应当向支付宝公司赔偿

 

商户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进行虚拟商品的销售行为违约且与持卡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审查,为开展信用卡无卡支付业务,支付宝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右安门支行签订有《第三方平台信用卡快捷支付合作协议》、《无卡支付业务合作补充协议》、《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合作协议》。以上合作协议要求将虚拟类商品排除在外。

 

同时,商户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线上支付服务协议》均载明,快捷支付、信用卡大额网关支付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所进行的支付仅能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协议对此内容特别以粗体下划线进行标注提示。

 

在实物类交易背景下,公安机关能够很容易根据物流凭证和交易对象真实姓名等交易信息进行破案,威慑力极强,对于盗刷者而言,不敢逾越雷池,相当于此路不通。但虚拟商品交易不同,虚拟商品交易完成后,无须物流进行交易对象接收,公安机关不易根据线索进行追查,盗刷人很容易逃之夭夭。因此,网络信用卡盗刷基本发生在虚拟商品交易中。

 

为了保护持卡人防止其信用卡被盗刷,支付宝公司对商户协议特别约定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仅能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商户对此明知,但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将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造成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因此,商户出卖虚拟商品进行信用卡快捷支付违约且与持卡人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商户应对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补偿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实体交易双方主体现场进行交易支付等行为,网络交易双方主体不见面,在网上进行交易支付行为,因此,很容易产生信用卡盗刷等违法问题。近年来,随着网上交易的日益活跃,网上交易体量越来越大,引起的纠纷增多,对法律认知提出新的要求。此类案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既要从法律基础理论出发,也要准确把握网络交易的特点,具有前瞻性思维。商户进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于虚拟商品交易的行为使盗刷人的行为真正得逞,应认定商户进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于虚拟商品交易的行为与持卡人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样因果关系的认定,让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扼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商户赔偿责任的确定

 

1、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的补偿数额并不具有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效力,法院判决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支付宝公司不是司法机关,其向持卡人进行的补偿是一种私权利自我处理性质,补偿数额只具有参考性和证据意义。法院判决应从案件事实出发,按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2、支付宝先行补偿数额的合理性。支付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在因不能归责于持卡人的原因造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时,由支付宝公司予以补偿。那么,支付宝公司是否对持卡人的投诉已尽到谨慎审核义务,是否是非归责于持卡人的原因造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是审查的重要内容。持卡人关于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否认并不必然真实,存在虚假报案、协同作案的道德风险,支付宝公司的赔付未经生效判决或有权机关认定,系其自身独立判断,存在赔偿错误、扩大赔偿的可能,如欲约束其他主体,应接受相应的司法审查。

 

具体审查情况可以看支付宝公司接到持卡人投诉后,是否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影印件及公安机关报案回执等系列材料。相关可以查证的材料是否能证明持卡人不存在虚假报案、协同作案和故意泄漏卡号和密码等具有归责于自身原因的情况,以此确定支付宝公司是否尽到了谨慎审核义务,其对持卡人补偿的数额是否合理。

 

3、支付宝公司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未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商户对此具有可预见性。根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商户违约造成损害时,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支付宝/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责任所产生的赔偿及损失)”。

 

4、判定商户承担赔偿责任应考虑的法律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上述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商户对支付宝公司的违约赔偿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受减损规则、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等规则制约。不能因为支付宝公司与商户的约定就由商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议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判决时应予尊重,但如果法律有相关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赔偿责任数额予以调整。

 

5、如果支付宝公司对信用卡被盗刷亦存在过错,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关买家向支付宝公司反映与商户发生交易的其支付宝账户涉嫌被盗,如果支付宝公司对商户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的发生和扩大,那么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负有管理责任,法院判决商户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减去支付宝公司因自身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那种认为应完全以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的补偿数额为准,商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商户只是依据合同约定用信用卡线上支付出卖实物及实名制商品,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即使支付宝公司依据其与持卡人的先行补偿协议向持卡人补偿了损失,支付宝公司也不能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能向盗刷人进行追偿。

 

五、结论

 

综上,此类案件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线上支付服务协议约定而对商户提起的违约赔偿权之诉。商户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出卖虚拟商品,违反了线上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且其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出卖虚拟商品与持卡人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支付宝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先行补偿的损失由商户承担,相当于把追偿权的内容体现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支付宝公司通过对商户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可实现其从持卡人受让的债权追偿权所获得的权益。因此,在商户违约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可以违约赔偿之诉实现对持卡人进行先行补偿后的救济,即以违约赔偿之诉实现追偿权的内容。如果商户未违约,支付宝公司先行补偿后,追偿权则要通过向盗刷人主张责任得以实现。

 

支付宝公司根据与持卡人的协议,在非归责于持卡人原因造成信用卡损失的情况下对持卡人先行补偿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此责任属于支付宝公司主动创设,且放弃对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优先请求承担责任的抗辩。支付宝公司对持卡人的补偿不具有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效力,法院判决商户承担责任时不能以此补偿数额为准,应根据各方的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支付宝公司本身具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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