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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网贷平台整改一定要按暂行办法,不要看别人平台的模式

网贷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9-08

关键词:网贷

在《暂行办法》己生效之时,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吃透暂行办法,为以后合法合规运营、为在12个月内顺利整改,为了能够合法合规转型,要认真学习、学懂学透。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根据李爱君教授在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网贷监管落地与发展策略闭门会”的发言整理而成。 经本人审定并授权发布。 

首先网络借贷暂行办法已经生效了,不用去评价它合理不合理,尤其对企业。在《暂行办法》己生效之时,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吃透暂行办法,为以后合法合规运营、为在12个月内顺利整改,为了能够合法合规转型,要认真学习、学懂学透。
 
这个暂行办法是对行业有一些影响,如果大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并对行业的发展有利的意见可以通过正常的路径可以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下面我对《暂行办法》说几点我的理解。
 
《暂行办法》里面强调直接借贷,如果你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你只能对直接借贷的法律关系提供服务,否则不能提供服务,这就是直接借贷的含义。这就是债权转让不能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转让,比如说类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等。

学习《暂行办法》,首先要清楚谁监管你,即监管主体是准,此《暂行办法》的监管主体是多元化的。监管内容是什么,即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监管责任是什么?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第10条的“变相”、“间接”这是大家要重点理解。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变相”,或构成“间接”,这需要好好把握。如形式上可能不是自融,不是自身担保,不是承诺保本保息,但是实质上是是自融或自保,这就构成“变相”或“间接”。
 
还有不能宣传融资项目,以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宣传融资项目。
 
什么是“夸大”收益前景,这个要界定好,你可能沒有用直接的夸大方式,但你用一些晦涩的语言进行夸大,而因此误导了投资者,因此在信息陈述上要注意。
 
第25条问题: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还有第26条:”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等,这些都要仔细钻研其在细节上下工夫,细节上怎么做好才是关键问题。
 
还有要加大投资人的教育,教育做好了也是机构的商誉和影响力的扩散,“教育”对企业品牌的树立和宣传也是有好处的。对投资者的教育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第40条要和44条结合去理解,44条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如果违法了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将受到什么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两条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12个月的整改没有免罪这一说,如果你违规跟指导办法不一致这是你整改的范围,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整改,但是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人说这个暂行办法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发布即生效,就是说我发布之后你违反了我的暂行规定是不行的,如果在这之前的违法违规现在监管部门没发现的是否需要整改?这当然需要整改。再重申一次,办法生效之后既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规。
 

提问:如何看待一个平台到底是什么类型的平台?陆金所京东金融等平台是否受到监管?网贷对接的资金是指的个人还是把个人和机构都算在里面,比如说美利金融把线上理财端关掉了,它是否是网贷平台的一部分?


 
平台整改一定要按暂行办法,不要看别人平台的模式,也不是去界定这种模式是网贷平台,我就去这么做,这是一个目标。也许它本身就不合法合规,也面临整改的问题。
 
还有怎么去界定?就按照暂行办法去界定,我这个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定提供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借贷。
 
还有一个问题它可能是某种模式,人家手上有一些相应的资质你也不清楚,整改不要先界定这个模式是什么我去整改,整改就按照暂行办法去整改。
 

提问:风险偏好一致、经营理念类似的网贷平台对一些项目的合作(简而言之就是联合放贷)力度是否可以大一些?


 
你们这里有一个问题,我搞金融法研究搞了20多年了,我一直强调集团式,集团里面能不能做P2P?
 
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金融的法律制度可以做一个金融集团,再一个金融集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以有非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集团下面,集团下面能否设置P2P平台子公司?这是可以的。
 
第二个我P2P拿的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的公司,这个平台又有基金销售资质,能不能做?这是不能做的,我们现有的金融法律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我们不允许混业经营,我们现有成立的法律和法规一定要遵守,这是第一个问题,这是金融法框架里面。
 
第二个交易所,交易所只能做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易所是私募,第三不能标准化,交易所一定是有资质的,归地方金融办相关监管部门监管。
 
第三个问题,你们一直谈20万100万高院的司法解释,像彭冰教授说的通过这个暂行办法给了大家一个合法性,当我们没有暂行办法的时候你们平台在做的时候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其实现在给了大家一定的自由,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再到刑事责任,银行你做理财产品可以放贷,为什么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它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他一旦违规收银监会的惩罚。
 
第四点两个平台一套人马来做,千万不要这么做,它肯定是违法的。
 

提问:大额标的在整改的过渡期内怎么办?


 
合理不一定合法,历来法律颁布过程中,你这种想法不可实施,你生效之前形成的可以消化,生效之后你的标不允许超过了。如果你超过了之后监管部门很同情,那是同情,但那是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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