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白话版:900字看清问题实质
网贷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8-25
为帮助读者简单直接了解网贷监管细则要义,零壹财经特推出白话版。为求通俗明快,难免会存在些许疏漏乃至误读,还盼谅解。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1、信息中介,只能是信息中介,你们不是银行,连信用社、小贷公司都不是,你们就是中介,搞搞撮合,充当银行的补充,英国佬的替代性金融一词造的好。再说一次,你们真不是金融机构啊。
2、休想让我们给你们发牌照,门都没有!纵容你们胡搞了这几年,眼下活着还有2000多家,死了也有2000家,还让我发牌照给你们做干爹?想什么呢!谁爱发自个发去,反正银监会不背这个锅。
3、对借款限额不满?不设限你们还有活路吗?领导英明,按照国际上正流行的小额豁免原则,暂且饶你们不死,你们今后一律从良做小额分散业务:个人单一平台20万上限、不同平台累计100万上限,企业单一平台100万上限、不同平台累计500万上限。
4、这些负面清单记住了:不得放贷,不得自融,不得归集资金,不得自担保,不得拆标,不得代销其他金融产品……总之老老实实做小额分散、普惠金融,利国利民不折腾,别七想八想搞点大的。
5、至于债权转让嘛,自家平台产生的债权,就在自家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无可厚非。不过,别家的债权,如果搞转让,就不能算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总之,任何涉及资产证券化的事儿都不能干,包括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所以别想着找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或地方金交所玩通道了。
6、监管上,中央层面银监会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引导和行为监督,地方层面各地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出了事金融办要负责哦,所以该查要查,该抓的要抓,要是不作为是要上报中央处理的。另外,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监管,交给国字头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7、你们是网贷信息中介,就要好好遵从互联网+的原则,除了资产端的信息采集和贷后管理,其他所有事情都不得在线下进行,线下理财门店该不该关闭或者转型,还要再啰嗦吗?
8、既然都那么互联网了,所以自动投标一事,就不卡死了。只要做好投资者分级管理,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经投资人授权后,自动投标可以搞。
9、既然是信息中介,绝对不能沾借款人或者投资人的钱,必须也只能找银行做资金存管。
10、最后呢,持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正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设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另行规定”,它们和一般的平台还是有差别的哈。
本文参考了零壹财经分析师孙爽、北大彭冰教授、人大杨东教授等人的部分观点,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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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各方对《办法》的解读和一些看法:
网贷监管细则白话版:900字看清问题实质
监管上,中央层面银监会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引导和行为监督,地方层面各地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出了事金融办要负责哦,所以该查要查,该抓的要抓,要是不作为是要上报中央处理的。
业内高管解读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高管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并对《办法》表示拥护和支持。
逐字比对!P2P监管细则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今日(24日)下午,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监管细则正式版”)。此稿较去年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网贷监管细则都说了啥?注意十大看点就够了!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网贷监管细则突袭 宜人贷盘中暴跌超过20%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野蛮生长了十年的p2p借贷行业终于迎来监管时代。
整体上,这份监管细则相对严厉,并且直接扼杀了许多网贷机构银行化和牌照化的野心,因而在网贷业内引发震动。 在资本市场上,美股宜人贷盘中暴跌超过20%。截止发稿时止,宜人贷跌6.02美元至25.42美元,跌幅为19.15%。
肖飒律师:网贷监管办法“锥心解读”
本办法的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好消息,自此,P2P不用再恐惧地说自己不是网贷平台了,法规给了网络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在网贷“脱敏”后,将迎来一波大发展,我们预计合规整改、兼并、融资大潮将汹涌而来。
李爱君教授逐条解读网贷细则
《办法》的出台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的时代;标志着网络借贷将进入了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时代;开创了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角度进行行为监管与多元化监管(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元化,监管理念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的理念。
“债权转让”禁令管不住P2P的手脚
本人对这份文件关心两点:“债权转让”与“出借人分级”。今天先谈“债权转让”,坦率讲,没看到自己真正想看到的。P2P自身搭建债权资产的二级转让市场这一触发监管的行为被选择性忽视了;而一般投资人通过P2P对接有合格投资人界定的金融资产,很难仅仅通过禁止债权转让加以规范,收益权转让或者收益权质押借款可供选择作为突破禁令的模式。
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
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所带来的变化进一步落实了直接借贷和信息中介的界定,提高了对P2P借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整体上更具操作性,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不同P2P借贷平台的借款人负债数据共享问题)。
P2P管理办法落地:回归初心,后天依然美好
p2p异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高达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亡羊补牢,《办法》开出了明确的药方:回归初心。1)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换言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即变相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即资金池);2)回归“网络”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换言之,线下的营销活动是禁止的。
彭冰:四部委网贷新规凸显两大共识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是建立在监管部门、业界和学界的基本共识之上,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赋予P2P网贷以合法身份,二是将P2P网贷平台视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同时,《办法》只是构了对P2P网贷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办法》中一些制度是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
解读P2P监管细则: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不发牌照,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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