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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都说了啥?注意十大看点就够了!

网贷 周假 零壹财经 2016-08-24

关键词:网贷监管银监会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看点一: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看点二: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看点三: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予以确认。

看点四: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看点五: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看点六: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
。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看点七: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三个“指引”: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李均锋说,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

看点八: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看点九:

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自律管理体制上,网贷监管细则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他并称,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看点十: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具体来说:

“停”: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

“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

“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


相关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全文  

以下为各方对《办法》的解读和一些看法:  

网贷监管细则白话版:900字看清问题实质  

监管上,中央层面银监会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引导和行为监督,地方层面各地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出了事金融办要负责哦,所以该查要查,该抓的要抓,要是不作为是要上报中央处理的。  

业内高管解读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高管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并对《办法》表示拥护和支持。  

逐字比对!P2P监管细则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今日(24日)下午,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监管细则正式版”)。此稿较去年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网贷监管细则都说了啥?注意十大看点就够了!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网贷监管细则突袭 宜人贷暴跌22%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野蛮生长了十年的p2p借贷行业终于迎来监管时代。  

整体上,这份监管细则相对严厉,并且直接扼杀了许多网贷机构银行化和牌照化的野心,因而在网贷业内引发震动。 在资本市场上,美股宜人贷盘中暴跌超过20%。截止发稿时止,宜人贷跌6.02美元至25.42美元,跌幅为19.15%。  

肖飒律师:网贷监管办法“锥心解读”  

本办法的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好消息,自此,P2P不用再恐惧地说自己不是网贷平台了,法规给了网络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在网贷“脱敏”后,将迎来一波大发展,我们预计合规整改、兼并、融资大潮将汹涌而来。  

李爱君教授逐条解读网贷细则  

《办法》的出台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的时代;标志着网络借贷将进入了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时代;开创了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角度进行行为监管与多元化监管(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元化,监管理念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的理念。   

“债权转让”禁令管不住P2P的手脚  

本人对这份文件关心两点:“债权转让”与“出借人分级”。今天先谈“债权转让”,坦率讲,没看到自己真正想看到的。P2P自身搭建债权资产的二级转让市场这一触发监管的行为被选择性忽视了;而一般投资人通过P2P对接有合格投资人界定的金融资产,很难仅仅通过禁止债权转让加以规范,收益权转让或者收益权质押借款可供选择作为突破禁令的模式。   

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  

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所带来的变化进一步落实了直接借贷和信息中介的界定,提高了对P2P借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整体上更具操作性,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不同P2P借贷平台的借款人负债数据共享问题)。  

P2P管理办法落地:回归初心,后天依然美好  

p2p异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高达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亡羊补牢,《办法》开出了明确的药方:回归初心。1)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换言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即变相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即资金池);2)回归“网络”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换言之,线下的营销活动是禁止的。  

彭冰:四部委网贷新规凸显两大共识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是建立在监管部门、业界和学界的基本共识之上,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赋予P2P网贷以合法身份,二是将P2P网贷平台视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同时,《办法》只是构了对P2P网贷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办法》中一些制度是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  

解读P2P监管细则: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不发牌照,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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