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责任分配问题——兼与朱小黄先生讨论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7月15日    【字体:

  近日在《经济观察报》看到一篇署名文章《网络金融风险要害在平台》,作者是中信集团监事长朱小黄先生。
 
  文中提到几个观点,本人有不同看法,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一、“所有项目和产品的风险提示责任应由网商承担。”本人认为网商责任过重,实际操作难度大。单就本人熟稔的P2P网贷行业来说,平台对借款项目的认知是建立在项目方提供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借款方本身应该披露基本信息,平台采集信息告知出借人。网贷平台仅是居间撮合人,并非保驾护航人,没有义务承担所有项目风险提示责任。而且,实际操作中,借款方、平台出于商业秘密、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考虑,将与判断项目优劣的无关信息屏蔽,也未尝不可。至于作者提出的民法公平原则,本人倒是认为,正是由于该原则才要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不能将100%的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公平”地分配。
 
  二、“网商与金融产品的供应商应共同建立赔偿和备付基金,以确保因交易违法而产生的损失方能够得到先行赔偿。”本人认为网商设立备付金反而容易滋长为信用平台而非信息平台,于大势无利,必要性不大。如果当真要保护投资人,可以采取行业协会参保等方案解决。还是拿P2P作例子,网商也就是平台,是信息发布平台,定性为中介。中介出钱为交易双方的交易后果全部买单,那就不是中介。
 
  三、作者文章通篇逻辑基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这无可厚非。但作者遍查中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这一说,尚未有确切定义,更谈不上外延问题。今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给出明确规定。但金融消费与淘宝买衣买裤不同,如果倾向性过于明显,我们面对股民、基民,情何以堪?!同样是投资行为,为何有人为自己的投机买单,有人被别人买单,这也是不公平。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标签: 互联网金融
 
0
零壹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