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祥:让众筹回归本义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胡吉祥 日期:2014年05月09日    【字体:

胡吉祥:让众筹回归本义
  
  本文节选自胡吉祥先生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暨《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发布会”上的演讲稿,已经本人审定。作者为证监会研究人士,本文不代表所供职机构的观点。
 
  很荣幸有今天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对众筹的一些认识。众筹在今年异军突起,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新的热门话题。这得益于中国的金融大变革时代背景,也少不了零壹财经这样的专业媒体和研究机构长期以来的关注和参与。
 
  从去年末到现在,众筹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发展。目前大概有近20家综合性众筹平台,音乐、微电影、品牌、女性等垂直领域更是不断有众筹平台涌现。除线上众筹平台外,各种创意咖啡厅、会员俱乐部为载体的众筹平台层出不穷。可以说,这是继P2P网贷之后,互联网金融的又一个中国式“野蛮生长”。
 
  众筹的迅猛发展固然反映了中国金融创新空间巨大,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从我个人角度理解,是对众筹的一个认识误区,可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诱发风险。我今天主要是想跟大家交流这方面的一些个人浅见。
   
  第一是“众筹”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从兴起的背景和动因上看,众筹的本义是借助互联网新兴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弥补现有资本市场对初创企业服务的空白。美国JOBS法案的全称是“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其初衷即是通过放宽金融监管要求来鼓励小微企业融资,扶植企业成长并创造就业机会。因此,众筹的服务目标应当是初创型小团队,旨在于鼓励实体创业,推动金融创新。
 
  从发展渊源上看,众筹脱胎于家族和社区融资,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这种通过社区为商业行为和公共倡议进行募资的社会活动,可以适用于任何行业。时下正流行的众筹咖啡馆、众筹商学院等,本身都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不必然涉及到金融创新和监管。
 
  但是将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来探讨的话,我觉得有必要从金融角度界定其内涵。首先,应该将众筹与互联网营销及团购区分开来。从金融的角度,我们所讨论的众筹,是指涉及到投融资活动的、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它与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营销和产品团购等往往与“众筹”混淆但实际上并无金融创新的活动有着本质区别,这直接体现在众筹的几点核心属性上。直接从字面出发,我对众筹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解:一是“众”字,即大众化,表明众筹需要大众的参与,是面向公众的金融活动;二是“筹”字,有两个层面的理解,其一是“筹办”,即需要用户的参与,其二是“筹资”,即涉及到融资活动和投资回报。换言之,借用一位业界同仁的话,众筹应当是“因筹而生,为筹所有”,是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活动。
 
  近期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所谓金融创新,名义上或背地里都与“众筹”相牵连,但其实质却与众筹的本义相距甚远。几个例子包括:投资娱乐的保险产品,是否算是真正的保险创新,市场有不同声音;所谓的“百元信托”,已经遭到信托行业和监管部门所抵制和查处;号称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到底是团购还是招商?这是多提一句,房地产众筹平台在美国确实有,但做的更多的是以房地产作为投资标的,和其他众筹一样要遵循类似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原则,这跟现在国内提的在运作方式上有很大区别。
 
  诸此种种,“众筹”概念满天飞,似乎扯上“众筹”就成为时髦和创新。我觉得这对行业发展可能不是好事,可能会毁掉这个词。至少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希望不离初衷,概念不能泛化。
 
  第二,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意识不足。
 
  既然众筹涉及到投融资和大众投资者,就必须注意其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我们应当意识到,众筹,即便包裹了互联网高科技的外衣,但本质仍是金融服务,仍然属于金融市场的范畴,只是市场参与者和参与形式可能与传统金融市场不相同。
 
  从平台角度,一些实业出身的创业者更倾向于将众筹理解成新的创业方式,而淡化了对其金融属性的认识。而金融业天然是靠信用来支撑,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管这种约束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而在当前中国的信用环境下,政府监管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就意味着众筹平台必然面对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众筹平台的各种创新形式,很容易踩到“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等违法红线。当然对于备受关注的”非法集资“问题,如何界定以及在众筹中的适用性,市场存在不同争议,政府部门也还缺乏一个非常清晰的说法,这是需要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和市场共同探讨的事。
 
  从投资角度,众筹天然是高风险的。众筹项目大多是早期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互联网平台,众筹可以集聚五洲四海的人们成为目标企业的投资者,但平台本身缺乏对目标企业必要的价值审核和信息披露能力。如何评判被投资企业的成长潜质和利益回报,仍然是一个金融投资范畴的内容,互联网并不能自动提供答案。投资人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众筹平台也要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
 
  以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提醒我们在看待众筹时,既要考虑到金融市场化的大背景,也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新挑战。这需要各相关部门以及各界人士一起来关注探讨,包括从基层制度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创新。
 
  建议众筹行业的同仁们,认清本义,把握市场。无论将来监管怎么发展,监管是为创新服务的,只要守住了基本底线,找准了定位,能为市场创造价值的众筹平台就一定具有生命力。归结起来,行业也好,监管也好,都是为了寻找合适中国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下的众筹发展道路,双方对此有着基本一致的共同目标,众筹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我相信,众筹作为科技与金融创新的混合体,其未来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可能众筹本身不会作为一个行业持续存在,但众筹思想的吸引运用必将是改变金融市场、经济形式和整个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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