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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肖飒:技术公司如何避坑“帮信罪”?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1-06-23 17:19:20 阅读:6168

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合规帮信罪帮助犯罪电信诈骗案件

近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学界对于“中性业务行为”入刑一直持有保留意见,帮信罪目前也成为犯罪数量增长速度显著的罪名之一。作为实务工...

近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学界对于“中性业务行为”入刑一直持有保留意见,帮信罪目前也成为犯罪数量增长速度显著的罪名之一。作为实务工作者,律师的社会地位虽然不高,但我们也肩负着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利的重担,撰写此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01 问题提出

实践中,帮信罪之“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似乎从事实角度讲,采取条件说(without A without B)几乎所有的客观上对犯罪行为有帮助的行为都有帮助犯之嫌。检方在法庭上常提出,没有科技公司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电信诈骗案件就不可能完成,因此,科技公司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即便是科技公司没有直接故意,按照间接故意的理论也完全可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从而断定某一科技公司构成帮信罪,建议判刑X年,罚金X万元。

依照如上实务中检方逻辑,对结果有条件因果关系的行为都有帮助犯之嫌,则可能会面临归谬的窘境。犯罪者的母亲,因为生了犯罪分子就有帮助犯之嫌?给犯罪分子送饭的外卖小哥有犯罪之嫌?将闲置房屋出租给犯罪分子租住的房东有犯罪之嫌?提供给犯罪分子进行交流的wechat又将如何自处?显然,如是操作,不当扩大打击面,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亟待解决。那么,帮助者的哪些行为才算帮助犯或者构成帮信罪呢?到底人们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02 尝试解决

身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是找到辩点,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飒姐比较关注出罪的理论文章和思路,为此查询了知网上的学者论文。在阅读了陈洪兵、王华伟、周光权等老师的文章后,结合刑法理论,我认可周光权老师使用“客观归责”理论的解决路径,有理有据,不枉不纵。
 
客观归责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的介绍非常清晰,在此复述一下:该理论由德国学者罗克辛从民商法理论中移植到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问题和归责问题区别开来,分为三步骤:(1)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里的“法”是指法秩序);(2)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不偏离,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3)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范围内(无他人责任或自我答责)。

在解决帮信罪问题上就可以按照客观归责的三步骤,首先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或服务到底有没有突破现有法律规则,创设了法秩序不能容忍的风险(例如不能因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阻碍高速公路的运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创设了不被法秩序容许的风险,则要进行下一步判断。如果没有创设法不容许的风险,则无需下一步,直接可出罪。有些读者可能不适应,怎么就出罪了,不是要打击犯罪吗?!话说,刑法的作用不仅是打击犯罪,咱们也得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守法者应有的权益和空间,否则,谁还敢创新。在刑事合规的场合,倘若技术服务解决方案是降低了风险而非升高风险,就不能将帮助犯的帽子扣在技术提供商头上。

其次,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与结果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必须实现这种不法风险,才能归责,如果结果并非基于这个风险,则不可归责。这里有个细分观点值得关注,“系争构成要件结果必须具有可避免性”,倘若即便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则法律课予行为人“无法实现的义务”,因此,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另外,构成要件结果必须在注意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法秩序保护A个人财产权,就不能以破坏经济秩序归责于行为人,务必厘清前置法到底保护了啥法益,罪名又是要保护啥法益,两者得重合,否则前后不是一码事,无法归责于行为人。

再次,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范围内。也就是说,检验系争结果是否属于别人得过错或自我答责领域。如果是被害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那么,其脚残重伤结果不能归咎于石头及石头的主人。又如,甲将乙打伤,乙被救护车送去急救,急救医生麻醉不当导致乙死亡,则乙的死亡不可归咎为甲的殴打行为,虽然从事实上讲没有甲打乙,乙就不会去医院急救,但医生的行为不受甲的支配控制,其麻醉不当的过错不可归咎于甲。

因此,对于技术公司而言,如何从帮信罪中找到出罪空间(合规空间)?

1、技术公司的行为有无创设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建议先找到前置法(行政监管法规政策等),再找到自律行规、习惯做法,从规范的角度进行价值评估,到底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撑有没有突破法律容许的范围。可类比交通规则,不能闯红灯、不能酒驾,但没说不能开车上路,也没说所有道路都不能超过80迈。风险社会要允许一定的风险事件,而不是秉承“水至清”的一刀切观念,贻误历史机遇。必要时,建议技术专家与法学专家会诊,给出是否属于创设不容许风险的具体标准。但有个共识: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是否实现了不法风险。这就面临一个判断问题,是否存在“重大偏异”(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的做功,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结果是否可以避免(即便是完成了义务,结果也准时准点发生,那法律课予行为人这项义务就没有意义),规范保护目的到底是啥(单车骑士案,德国法律规定骑单车必须在夜晚必须开灯,避免别人撞到骑车人,有个真实案例是因为单车A没开灯,导致B与C没看见彼此而相撞致伤残,无法归责到A的不开灯行为),技术派更是要注意,倘若技术按照国标或行业标准,是否也无法避免采购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悲剧,if 无法避免或与技术达标与否无关,则不可归责给技术公司。

3、是否不是技术公司责任,而是其他人或被害人自己导致的悲剧。技术被拿去监测或改装,原技术人无从管理技术后续问题,虽然前面代码是其所写,但也不能因后面改装、改造而出的问题,将结果扣在开创者头上。

我们真诚的希望,如果有技术公司因为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认真思考自己到底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经过三重检验,只要有一处答案为否,则即可出罪,不用继续闯关“打怪”。如果都符合,也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还要考察是否有其他阻却事由。后续案件中,更有证据等程序法问题有辩护空间。
 
我们也呼吁广大辩护人,对于帮信罪不要满脑子是妥协和谈价码,认真看一看案子的基础情况,找到真正的辩点与检方PK,才值得对手尊重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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