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涉农互助组织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4:35 收藏: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单位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止到案发之日,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元。

法院认定:李守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农业项目相对来说回本周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者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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