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2:08 收藏: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在监督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一样,由当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一、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小额贷款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吸储
小额贷款公司向不特定群体,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或者汇报承诺,吸引社会公众的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二)变相出售理财产品
与担保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合作,变相代理出售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无权出售理财产品,前述行为涉及非法集资。

(三)资金来源突破有关规定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突破有关规定:即小贷公司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上限,即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很多小贷公司的运作都是以超过4倍的方式进行的,并涉足委托贷款业务。上述行为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二、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以委托贷款模式规避监管
委托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手拉手”到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如此一来,在名义上符合信托公司从银行融资的现行规定,信托资金投向委托贷款也是合规的。按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而通过与汇聚公众资金受托理财的信托公司合作,是变相的非法集资。

(二)以借款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企业吸收民间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或开展理财业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私下以借款形式吸收群众资金,并承诺支付比银行存款利息要高出数倍的利息,已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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