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1:45 收藏:
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抵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一、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典当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有资金不足,“变形的债权转让”成为实现融资的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其灵活性、便捷性的特点,是现实中很常见的一种商业法律行为。

典当行主要通过抵押放贷赚取息差盈利,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就会通过一些方式来拓展资金来源。同时由于典当行并无资质去吸储资金,为了灵活运用资金,典当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商务部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典当行的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持有包容、开放的态度,也提到了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债权转让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债权转让的方式、债权受让人的人数等要素予以区分界定。

(二)从事理财“飞单”业务
“飞单”通常是指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员拿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权后,不在其公司进行销售,转而将订单放在典当公司进行销售,从中抽取收益。此种情形下,销售理财产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主要看该款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有权主体发行的产品,以及产品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要求或购买数额有无最低限定的要求。比如,一个证券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购买者没有人数、最低购买额等限定,理论上而言,可以在任何一种场合进行推介。

(三)从事自己理财产品的推广、销售
典当行不是合格的发行主体,他们只是赚取手续费。可以通过陌生拜访、朋友介绍、商超合作、发放广告彩页等方式获得客户,但对自己发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进行推介销售或变相就涉嫌非法集资。

(四)承诺高收益、弱化隐瞒风险
除了“四处撒网”,承诺高收益、弱化隐瞒风险也是“揽客法宝”。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才是正常的,但为了迎合投资人既想多赚钱又想稳妥的心理,一般都会隐瞒风险。例如银行短期理财通常才3%-4.5%,而典当的理财产品一般年化收益率在9%-11%。因此,在对各种高风险不进行充分披露告知的情况下,这种对顾客承诺高额回报的利诱性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

(五)不满足代销,上游寻找融资项目
在利率市场化及信贷紧缩的背景下,急需周转资金的客户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开始不满足仅做下游代销,努力往上游寻找融资项目。借款人及投资者,双方都寻不到投资渠道,第三方公司便充当了他们之间的桥梁。如此一来,第三方在整个链条中不再仅仅倚重基金、保险等合法理财产品,而是自己认为掌握了费率差分配的天平,如果作为融资方主体介入,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风险。


二、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违规骗贷吸储进行高利贷业务
个别典当行在自有资金不足时,通过民间融资变相筹集资金,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吸收社会散资,再以更高利率放贷给借款人,并收取高额利率和综合服务费,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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