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01:03 收藏: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利用资金沉淀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流程中,资金都会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并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从而形成潜在的非法经营风险。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其经营行为可能同时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即: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无照经营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从事非金融支付服务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或以此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工作人员挪用了相关资金,应视为挪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有资金,可能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第三方支付涉嫌参与洗钱
目前,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洗钱犯罪手法主要包括虚构网络交易和木马洗钱。

自买自卖的网络交易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的交易通过银联平台进行,用户所用的资金通常不受《电子支付指引》限制。行为人往往通过注册账号,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然后自拍自买将钱转移到个人名下;或是直接取消交易,同样可以将资金从一个账户中导入另一个账户,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利用网络病毒洗钱网络科技的日趋发达,行为人可以利用远程系统加木马病毒操纵他人电脑。行为人先通过散播木马病毒,如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木马病毒会自动激活、盗取用户个人信息,并编造虚假的订单来欺骗用户。与此同时,行为人可能会尽快利用被害人账户和其他虚拟账户实现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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