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00:52 收藏:
1、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征融资平台以身作则,从自身的理财产品设计时就提前规避平台自融、发放虚假标等违规操作,不使用私设资金池,尽量做到资金和标一一对应,操作运营透明化,加大对借贷方的信用评级与审核,对呆账坏账有必要的预警。

2、可能导致非法集资的情形
(1)构建资金池。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网络借贷平台构筑资金池的具体方式包括:一是平台以高额收益归集投资者资金,再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最后进行资金匹配。这种先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构建资金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为收取高额手续费或进行错配,部分网贷平台分别与投资人、借款人签订合同,承担资金中介的角色,在事实上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

(2)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3)“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4)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网络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越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网络借贷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越过法律边界,容易引发风险。

(5)利用托管漏洞进行欺诈。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如“淘金贷”、“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典型案例。资金流量规模较小的网贷平台,常常不能得到信用良好、知名度高的大型资金托管机构的资金托管机会,转而利用中小型资金托管机构,尤其是审查不严,管理松懈的机构,进行集资诈骗。

(6)担保杠杆过高引发市场风险。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常常会突破10倍的警戒线,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3、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
(1)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而言,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网络信贷平台,投资人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的不利地位,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更容易产生利用信息数据优势恶意集资诈骗的情况。

(2)网络借贷平台参与洗钱犯罪。通过网络认证查明身份信息的缺陷。网络借贷平台通常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发布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信息,上传的资料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网站无法具体核实。洗钱者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如同时注册为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贷款竞标,将非法所得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放款获取本息,实现黑钱“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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