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详解:集资诈骗罪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8月22日    【字体:

  自深圳东方创投案件后,有些网贷公司朋友来咨询,问,是否现在革命形势大好,最多判个三年,出来还是条好汉。俺苦笑,长叹一声,你是没看到现在网贷平台刑案的全貌啊,按照集资诈骗移送审查起诉的,越来越多。
 
  集资诈骗罪,像个鬼魅,吴英案让这个罪名出尽风头,诚如大家所知,本罪有死刑,且也判过。
 
  下面对集资诈骗罪的要件和要点进行归纳总结,分享给大家。
 
  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是区分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点。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秉承“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以诈骗方法的认定代替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目前,网贷平台跑路案件中,根据损害结果、受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客观归罪的情况,不在少数。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常常要先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那么如何操作。“以新还旧”、“以后还新”可以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归还能力,但其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有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网贷案件中,集中体现在到底有没有真实的“标”,资金流向到底是否流入项目方等问题。
 
  诈骗金额。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实现的角度来认定诈骗数额。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据此,集资诈骗犯罪当中已返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支付利息本质上属于对其实际骗取资金的处分,原则上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如果实践中支付本金扣除了利息部分,应当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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