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跑出来的P2P监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退之 日期:2014年08月15日    【字体:

  “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从违法开始的。”——相对监管的滞后性而言,行业立法,大多从倒逼开始,P2P网贷正成为当下绝好的案例。
 
  P2P网贷的跑路潮从2013年开始。这之前经历了2007年的第一家平台出现,到2012年底240余家的崛起,在2013年出现爆发式增长,至2013年年底已达1000余家。央行的2013年年报给出的数据是,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超过350家。
 
  2013年爆发式增长背后,该类平台同质竞争严重,市场趋近饱和,同时出现了“设局平台”跑路和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倒闭潮。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初至今年六月初,倒闭的平台在120家左右。网贷天眼创始人侯滨称,2013年75家倒闭的平台中,有3-5家为纯骗子平台,有真实需求的倒掉了3-5家,而绝大部分为自融平台。
 
  近几个月来,FXBTC、网金宝、科讯等平台的跑路,再次戳中网贷投资者的痛点。在业内“无门槛,无秩序,无监管“三无”背景下,三方利益体,即投资者、平台方和监管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下谈P2P行业监管,既不能“一刀切”,又要兼顾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引导,互联网金融的革命者角色才能从一而终。
 
  监管之辩,真伪之辨
 
  国内P2P网贷目前尚处在监管真空状态。笔者曾在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的跑路维权群蹲点近两个月。FXBTC平台自5月10日以来跑路已三个月多,其特征是“无预警、无监管、无处理。”几个月来,FXBTC跑路事件的维权群体仍在多方奔走寻求法律解决。
 
  自2013年初至今年7月初的近120家倒闭的网贷平台中,主要为三类平台:一是纯诈骗公司,二是自融自保平台,三是经营不善的平台。据此三种业内典型流弊,可延伸出监管的三种倾向,即对门槛的设置、制度的选择、机制的完善。
 
  对监管层来说,最大的不堪莫过于诈骗平台的大行其道。事实上,P2P行业需要一个既非遏制创新又非绝无门槛的准则,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行业准入上设置条件,继而对平台方设置基本的机制完善要求,如在注册资金、高管、技术和内控制度等方面设置门槛。以遏制当下花十几万块钱买一套P2P网贷系统就能运营的现象。
 
  P2P准入无门槛是当下一大糟点,如同当年团购业的千“团”大战一样,随着这股大潮涌入业内的从业者鱼龙混杂,2013年倒闭潮中的企业高管,无金融背景的有之,民间小贷初次“触网”者亦有之。
 
  很大程度上,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像是一个杂货铺,许多平台掺杂着各类业务,这也是监管部门难以下手确定其监管职能的原因。当下,已确定由银监会主管P2P网贷,证监会主管众筹,监管部门或可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自身定位,不得违规超越经营范围和自身功能,如去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的风险。以杜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这些其实是“制度选择”范畴的监管。
 
  机制完善方面,对经历过跑路事件的投资者来说,资金安全一直投资者的痛点。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实行“自融资保”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资金形式,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目前是大多平台方用来做资金托管的一个幌子,而其实不过是投资者资金流动的工具而已。资金托管的功效还不足言,P2P借贷平台借此沉淀大量资金,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就此产生。
 
  在无监管的市场中,违法成本过低,经营不善者和纯骗子平台铤而走险的代价就过低。监管者的难题恐怕在于,怎样使风控要求成为平台的方的硬性要求,即使在资金托管于第三方银行之后。
 
  在P2P业界,所谓自融平台,仍属“银行”业务模式,做“交易所”业务的P2P平台少之又少,这是网贷平台跑路的条件——资金掌握在平台方手里,跑路或挪用的风险隐藏着。
 
  P2P初兴时,作为银行市场以外的补充体,基因已经决定其“普惠金融”的作用,当下大多数平台在偏离了作为“交易所”功能之后,也失去了作为银行补充体的作用。因此,P2P网贷回归到信息中介才是正道。
 
  监管?因创新而生的,就要回归为创新而去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形成相对稳定之势后,早自2007年以来蓄势待发的P2P网贷在2012年迅速崛起并在2013年呈爆发之势。在经历了温州金改不温不火的几年后,互联网金融终于以另一种形式取而代之。
 
  当中国的银行占据了86%的国内金融资源,P2P或P2C“揭竿而起”并填充了民间小贷的空间时,更深次意义在于互联网金融在业界内部引发的“深水炸弹”作用,变革因其而起。
 
  国内对P2P的监管,既应良性引导互联网金融继续创新,又应保持P2P网贷的纯种属性:即“交易所”模式,还原P2P、P2C等市场的本来属性。要达成这种效果,过去“一刀切”的省事办法已不可行。
 
  先看美国的经验。美国证监会SEC把P2P视为有价证券的发行平台,即有平台方先将资金借与借款人,平台方再将此笔资产证券化出售给投资人。国内目前许多做“自融资保”的平台多采取这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可取,本质上,他并不符合P2P的对借款中间环节的省略。再一点,与美国相比,国内P2P平台的风控能力及外部环境的相关机制还留有较大缺陷。而欧洲国家对P2P的监管更严格,需持有银行牌照,方可经营。
 
  显然,国内金融现状下,缺乏借鉴前二者的金融基础。国内监管者或可在模式上创新一把。
 
  当下令人担心的是银监会在对P2P平台准入实施登记制还是牌照制存在疑虑,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市场化的手段,而牌照制存在诸多弊端,但在监管效果上可立竿见影。如果是采取牌照制,则未来P2P平台或走向第三方支付的道路,成为一个类金融机构,监管从严将使得互联网金融失去创新的环境。
 
  在笔者看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已陷入僵局,成为了银行军附庸。平台方在牌照制的“方圆”内已陷入平庸之恶。规规矩矩之下已无砸破“铁屋子”的可能,或可谓,创新大环境已死。
 
  银监会监管P2P网贷,在笔者看来,若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出发,可立三原则。一为宽进严管原则。在准入门槛的对高管、技术等要求前提下,实行宽松准入,严格监管。
 
  二则应提高平台方的违法成本。FXBTC等平台的跑路如今尚未有结果,违法者则无所畏惧,监管机构或可从以此着手,立法为本。
 
  三是行业培育原则。P2P网贷初兴,无序和混乱在无监管环境下在所难免。法制环境完善后,对行业内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从业者,应注重培育并引导行业自律,传言中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资格证”或不失为办法之一,“P2P网贷行业协会”也让业界能看到“抚而不逆”的影子。
 
  当下正是互联网金融范畴的征信、社交金融等形式正在起步期,只有监管创新与包容乃足以应对更多新兴事物。与牌照制相对应的登记制度或是“疏导”而非“堵截”的良方,宽进严管应该成为P2P监管原则。因创新而生,就应回归为创新而监管。

标签: P2P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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