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六大风险及对策

来源:金评媒 作者:鬼亥 日期:2015年05月21日    【字体:

股权众筹的六大风险及对策
 
  2015年是股权众筹的爆发之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以及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门槛、开办股权众筹平台的基本条件和职责等等。然而,股权众筹参与投融资人数众多、扩散速度较快、难以监管等原因,在开展股权众筹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投资人不理性、资金监管、公司治理模式、道德风险、股权退出等问题,项目进行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1.股权架构风险
 
  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东人数会比较多。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东人数有明文规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将众多的投资者都能实现一手出钱一手拿股权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
 
  有的平台选择委托持股,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众多股东很可能互不相识,却委托他人持股,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是众筹股东所关心的。采用此种方式操作的众筹股东,只能烧高香期望代持人不会将股份私下转让,代持人不会因故去逝,留下股权财产给后人。
 
  有的平台选择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款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对于即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申报上市企业,证券会要求股东数量不得超过200人,而且核定股东数量时采用向上追溯的机制。假如,项目公司由于前期发展设立五个持股公司,每个持股公司股东均为五十人,项目公司的实际股东就超过200人,不符合证券会要求,不得过会。因此,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需要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既要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合法化,又要保证未来企业上市时股东数量适当。在防范股权架构风险上,认为企业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采用众筹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门店上可以采用众筹方式,将众多的投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承诺未来企业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2.投资人非理性风险
 
  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所以降低投资门槛,允许普通老百姓参与众筹。中国普通大众不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没有投资的判断力,更多的是凭借着众筹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己的直观感觉进行投资。然而,这样的人群又普遍具有艺高人胆大的意识,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往往选择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欠缺理性。风险投资的项目需要深入的研究,和对项目可行性的判断力,而且大部分项目都会失败,极少数项目能够走上资本市场顺利上市或者被并购。如果一两个项目失败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是致命的。
 
  因此,在进行股权众筹时,我们需要培养普通投资人的股权投资和股权众筹意识,教育他们如何理性投资,合理理财。最好选择一些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的投资项目,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者也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3.资金监管风险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处于野蛮式生长的阶段,所有的平台都在摸索中成长,所有的平台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对于资金的监管问题,每个平台都有不同的措施。有线上提交众筹意向,线下转账的;有线上直接打款投资型;有借助第三方银行托管和监管的。线下转账型留给投资者一定的思考时间,能规避投资的不理性行为,但投资者对资金的去向不明确,不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投资到项目中,还是被挪作他用;线上直接打款型,投资欠缺理性,增加项目方虚拟投项目,携款潜逃的风险;而第三方银行托管和监管,能够对众筹平台使用投资资金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对账户的现金流向具有较好的监控作用,投资者也容易追回投资失败的款项。
 
  4.公司治理风险
 
  在很多失败的众筹案例中,绝大多数案例是因为公司治理问题最终导致项目失败。众多投资者均是自然人持股,所有股东对公司治理都具有发言权,貌似保障了各个股东的权利,却导致公司发展战略难以统一。此外,很多小股东无法亲自参加股东会,不能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难以进行,降低了公司决策效率,这一点对于初创公司的发展可能是致命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以专业投资机构或者众筹平台作为领投方,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来进行众筹投资,是很有必要的。领投方作为普通合伙人,代表众筹投资人参与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并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战略指导意见;其他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对项目公司的直接管理,但可以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也可以提出其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得以传递。
 
  众筹股东虽然交出了直接的表决权和投票权,至少要保证自己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项目公司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这些都需要通过领投方来实现,要求领投方在利益上与普通众筹股东高度一致。
 
  5.道德风险
 
  目前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过于迅猛,但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道德风险一个个接踵而至。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借助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众多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首先,可以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跟投,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服务的连贯性;再者,项目公司中的财务和高管也可以参与众筹投资,进行众筹式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增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6.股权退出风险
 
  当前,股权众筹项目大多处于融资阶段,项目进展快的已经开始分红,但真正实现股权退出的却绝无仅有。分红的项目,是真正按照公司盈利情况进行分红的吗?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项目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将众筹股东的投资回报诉求拒于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许多投资者对项目分红并不看重,更看重的是未来企业上市后企业股权的高溢价。那么代持股和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又是如何实现退出,享受公司上市带来的股权增值呢?代持股要进一步完善代持协议,保持众筹投资人与代持人的一致性;而有限合伙公司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内部转让机制,股权转让时利益的分配机制,以及上市后股权转让和退出机制。这样才能避免某个投资人自由出售股权时股权退出时机不合适所导致的股权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jpm.cn/article-2048-1.html)

标签: 股权众筹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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