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面前,一切反市场的金融监管都是徒劳的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文章,引发市场热议。据报道,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其中备案制、省域自律监管、负面清单成为关注热点。按照该文章的说法,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无论上述所云的监管草案内容是否准确,但至少可以看出,监管层当前对于P2P监管的理念仍处于“纠结”阶段。备案制,反映了市场化监管思路,值得肯定。但过大的负面清单,则反映了根深蒂固的“管制”思路,是反市场的过时思路。
吴卫明博士的观点是:在互联网面前,反市场的金融监管思路最终会被市场抛弃,终将徒劳。
一、互联网面前,市场格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
P2P虽然是一种古老的金融业态,但有其深刻的经济合理性,行业的内在逻辑符合经济规律。
1、传统金融形态源于信息不对称
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受益于信息不对称。由于资金拥有方寻找借款人的信息搜寻成本巨大,客观上需要银行完成资金的中介环节。而跨区域的资金安全问题,也需要运用银行的汇兑支付体系完成。银行的存贷业务、汇兑业务产生的逻辑在于信息不对称和远程货币转移的安全性。这些问题,在互联网面前都已经得到解决,搜寻交易对手的成本大大降低,而网络支付也已经解决了远程资金转移的安全问题。
2、P2P业务形态将部分替代传统的存贷业务
如前所述,互联网大大降低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随着社会化征信体系的完善,取得信任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银行息差模式的业务空间会被压缩,而表外的资金信息中介模式会大幅增加。
P2P只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一种业务形态,与此类似的其他产品形态,也在改变着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形态。互联网介入金融,金融市场的产品格局已经在悄然发生着深刻变革。
二、互联网面前,监管面临的市场形态发生深刻变革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建立在“牌照”管理的基础之上,金融机构一方面享受“牌照”带来的好处,通过牌照将竞争者挡在门槛之外。另一方面,也由于“牌照”的稀缺,而与监管达成了某种默契或者“妥协”,这种默契或妥协的直接结果就是“顺从”于监管,并缺乏创新动力。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长尾效应”和便捷性,民间金融组织通过互联网获取客户的成本大大降低,而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创新的成本也随之降低,导致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为更多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金融活动获益的本质,决定了这些市场化的机构不愿也不会向监管当局的不合理门槛约束“妥协”。加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支付方面的配合,互联网上“逃避”监管的成本远远低于传统金融模式下逃避监管的成本。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面对大量民间机构的创新活动,却并无足够的人力和法律依据进行监管,导致当前的监管格局也发生的深刻的变化。违规更容易,而制裁更困难。
吴卫明博士认为:是抱残守缺维护一个不合理的监管体系?还是迎接潮流,改变现有的监管体制?这是监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顺应市场,放弃一切反市场的监管思路
在保证金融稳定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进入金融服务市场,并提供各种创新的金融产品,这是金融民主和金融自由的必然诉求。
P2P是让金融福祉惠泽普通民众的一种金融模式,是以点对点方式分散金融风险的模式。P2P的本质是分散化的直接交易,不存在信用的集中输出和创造,也就不会发生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从本质上来说,P2P不会增加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而只会降低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让P2P依照市场规律发展,是监管的最佳路径。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强调对于P2P参与者违法违规的事后制裁,以及建立必要的民事救济措施,对于P2P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过于严苛的负面清单,以及在法律、法规之外另设的“禁止性”领域,则具有明显反市场的特征,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将破坏行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上金融活动的特性,“违规”成本较低,如果所谓的“规则”不符合市场规律,人们必将具有违规的倾向。这不是道德判断,而是理性选择。所以,P2P监管规则不能与市场大势背离,否则,此类规则将陷于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