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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规范“助贷”等业务,合作实行名单制,需银行总行审批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0-12 阅读:2606

关键词:于百程北京银保监局助贷银行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这意味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助贷等相关业务将迎来规范。
 
根据《通知》,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解读认为,近两年,随着银行等持牌机构业务线上化,开放化,数字化,用户下沉化等特点,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以助贷为主,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多方合作,这种合作一方面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业务能力,扩大了客群,但另一方面,在合作中的不规范也隐藏相关风险。

目前,监管方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持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合作的监管文件,只是在相关监管文件比如2017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部分涉及,比如银行不能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等原则。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通知,更加的具体和有针对性,总体看会更加的规范,后期不排除其他地区会跟进甚至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文件。

于百程认为,对目前市场影响比较大的有三点:

1、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与分行等合作难度会加大,特别是与大行的合作。在合作进度上,监管方要求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这意味着前期相关合作的准入和数量都会有所限制,助贷业务也将优胜劣汰。

2、从风险角度,明确要求几个合作中的禁止项,强调禁止与违规的催收企业、大数据企业合作,继续强调不得将风控等核心环节外包。通知要求,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3、未来金融机构在风险管控上的技术投入会继续加大,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将受益。通知要求,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设定预警触发机制,动态评估风控模型,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探索通过远程视频、生物识别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意愿真实性,结合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异常监测,防范外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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