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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性资产为租赁物 江苏租赁被罚50万元

融资租赁 崔灿 零壹财经 2019-09-26 阅读:23264

关键词:江苏租赁金融租赁公益性资产

今年第7家领到银保监局罚单的金融租赁公司。
9月25日,江苏银保监局接连发布2张有关“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租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至此,江苏租赁成为今年第7家领到银保监局罚单的金融租赁公司。2019年截至目前,金租公司被罚金额共计4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对7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罚依据,无一例外地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有6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被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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