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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监管政策 银监办发[2015]149号 · 银保监会 2015-09-18 阅读:3229

关键词:指导意见监测监管中国银监会

根据2015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在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持续做好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存贷比调整
 
为监测指标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5〕149号
 
各银监局:
 
根据2015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在存贷比调整为监测指标后,持续做好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存款占比有所下降且波动幅度加大、集中度上升,负债整体稳定性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扩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多并日趋复杂。随着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深化,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日益增多且相互交织,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近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这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增强银行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等将发挥积极作用。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能力,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结合所监管银行的特点,做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各项工作,增强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有效发挥存贷比指标的监测作用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所监管银行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水平,开展定量测算,设置差异化的存贷比监测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将存贷比纳入法人层面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于存贷款业务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特点,对存贷比设定内部限额,并纳入银行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进行管控。原则上,银行内部设定的存贷比限额不得高于监管部门设定的监测预警值或超出监测预警区间。
 
(三)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存贷比指标的时序变动和同质同类分析作为非现场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银行在存贷比波动较大,出现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接近或突破内部限额、监测预警值或预警区间时,主动分析原因及其反映的银行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银行采取相关措施。对于未及时进行分析、报告或未按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的银行,应视情况采取监管约谈等措施。
 
三、全面强化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定量工具运用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深入运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督促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持续达标的同时,开展流动性覆盖率的时序变动和同质同类分析,找出引起流动性覆盖率变化的主要因素,必要时开展敏感性分析。对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适当开展流动性覆盖率监测工作。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所监管银行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水平,灵活运用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银行间市场利率等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要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流动性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框架,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来源和变化进行前瞻性和精细化分析。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所监管银行未来不同时间段的预计现金流缺口变化。在未来预计现金流缺口出现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放大等情况时,应会同所监管银行深入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所监管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对压力情景下银行的未来预计现金流缺口进行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点,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监管压力测试、实地调研等方式,排查流动性状况异常或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多的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四、深入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未来现金流测算、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急计划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评估,督促其建立并完善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对于发现的薄弱环节,应立即督促整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检查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参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式和深度;是否具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报告路径是否顺畅,沟通是否及时、有效;内部定价和考核激励中是否充分考虑了流动性风险因素等。
 
(二)未来现金流测算框架是否涵盖了表内外所有项目、多个时间段,以及正常和压力情景;是否充分考虑了主要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客户行为调整;银行对现金流测算方法进行较大调整时,是否及时将调整内容及其对现金流测算的影响报告监管部门等。
 
(三)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是否合理审慎;压力测试结果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中是否得到有效运用;压力测试结果与现金流缺口实际变化是否存在不合理偏离的情况等。
 
(四)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触发情景是否合理、应急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应急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程序是否清晰可行、应急演练是否有效等。
 
(五)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够实现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及时、准确、动态计量和监测。对于资产规模达到或接近20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有效支持其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准确、及时计算和上报。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了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是否关注声誉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向流动性风险转化,是否为此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等。
 
五、有效加强负债质量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加强对负债的精细化管理,引导银行从重规模到重质量转变,科学制定负债增长速度,合理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和多元化程度。引导银行科学应对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存款稳定性带来的影响,在优化存款结构、拓宽稳定资金来源的同时,积极运用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工具,提高主动负债能力。要督促银行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定期评估自身的市场融资能力,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融资渠道。要推动银行不断完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将负债成本保持在适当水平。
 
六、密切跟踪宏观、重点领域流动性风险变化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视角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跟踪分析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重点关注和防范跨机构、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传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的银行,季末、年末等敏感时点,以及同业、理财等重点业务领域,要加大流动性风险排查力度,提前预警风险,及时通过窗口指导或监管约谈,督促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动性风险积聚。
 
2015年9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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