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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监管政策 银监办发[2017]31号 · 银保监会 2017-03-03 阅读:1957

关键词:中国三农金融服务通知银监会2017年

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全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形势下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的深刻内涵,主动适应农业农村改革新常态积极谋划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切实承担金融支农责任,贡献三农金融服务新动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践行新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确定金融服务重点,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统筹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布局,“稳”就是要努力保持总量增长、服务定位、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稳定,“进”就是力求在信贷结构调整、扶持新主体新业态、产品服务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新进展。通过制定发展战略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与产品等政策措施,抓住农村各项改革机遇,顺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方向,瞄准新产业、新业态、新主体,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持续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和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确保全年三农贷款投放稳定增长,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二、深入推进专业体制机制建设,厘清定位、细化责任

继续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机构的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以定位立方向、以机制固行为。

建立健全开发性、政策性信贷投入机制。国家开发银行要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农业发展银行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要发挥促进农产品出口和农业国际合作的作用。

深入探索商业银行事业部专营机制。农业银行要夯实三农金融事业部各项机制,以增强县支行经营功能为落脚点,进一步放权提效。邮储银行要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其他有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要逐步探索建立三农金融服务事业部或专营机构,在防控风险前提下,合理赋予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切实承担和理清三农金融服务责任。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设立三农委员会,加快建立定位三农、服务县域的公司治理机制,在董事会层面确保提供负责任、可持续的三农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城市区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三农专营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专注金融支农支小服务主业,充分发挥小法人自主经营的服务三农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金融租赁服务措施,以适合农村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农村农民消费升级。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发挥民间资本在支农金融服务方面的补充作用。

三、注重完善新主体新产业政策措施,着力培育新动能新业态

(一)积极扶持新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将金融业务覆盖到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转业军人、科技特派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人群,覆盖到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主体,覆盖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制后的公司、集团等大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有需求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授信评定范围,同时建立和完善符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要按类别、按行业细分信贷需求,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掌握贷款额度、抵押担保门槛、利率优惠等要素条件,设计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投放。

(二)继续加强重点领域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优化农产品产业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田和农村环境建设等重点领域,发挥比较优势,落实服务责任,形成多方合力,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保持粮食生产信贷资金供给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优质种养作物、品种和优势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对农产品加工转型升级以及生产经营农产品和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功能区、保护区、优势区、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农业对外合作项目的信贷服务。保持农田基本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力度不减,重点加大对清洁生产、节水工程、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绿色生产方式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推广应用。

(三)注重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产业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深度融合。支持农业产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项目、园区和产业,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加大对“触电、触网、触农”的农业农村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农村电商新业态不断发展。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重点农产品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等信息平台建设。结合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对能够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的产业和建设项目,着力予以支持。

四、充分利用新模式新成果新技术,有序开展三农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新模式新成果新技术,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

(一)服务技术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大数据、通讯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存取款、支付结算、小额贷款等各项业务,研发三农金融服务的新渠道、新手段、新方式和风控措施,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个性化、小众化的服务需求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提供基础性、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二)贷款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把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扶持个体农民、贫困农户、低收入创业群体的特惠手段,不断丰富针对不同人群的小额贷款产品。利用参与适度规模经营成员和上下游主体的利益联结,依据不同组合的增信方式,创新发展针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品种。深化银行与保险合作,结合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的保险情况提高农村借款人授信评级,开发设计以贷款保证保险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小额贷款产品。探索以仓单等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的贷款融资方式,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包括大型农机具在内的农业生产设备、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三)担保手段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以土地改革为主线的农村改革机遇,积极利用使用权、经营权、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效能开展抵押担保手段创新。逐步推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在有条件地区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在试点区域内,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安排,探索利用量化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融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住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的契机,尽快与省市县各级信贷担保机构全方位对接,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用,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投入

五、持续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普惠金融满意度

不断拓展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是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各地要固现有成果,强化服务功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实施规划,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

继续扩大服务覆盖面。在严格保持县域网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有效手段,加大评估考核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机构空白乡镇设立标准化固定营业网点;继续通过新设法人机构等方式,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县市设立工作,提高覆盖面。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运用多样化金融电子机具向行政村延伸服务,通过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经营网点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广泛布设金融电子机具、转账电话、自助服务终端和网络支付端口等,使服务触角遍布每一个乡村,惠及每一个乡村居民。

不断增加基础金融服务内容。通过增加网点、机具等服务功能,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包括现金存取、付款汇款、领取补贴、生活缴费、交易结算等多项金融服务,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着重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9号)要求,切实做到服务“精准到户”,信用评定覆盖到每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信用评定结果实现应贷尽贷。

六、强化差异化监管政策,助力三农金融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和各地三农金融服务实际,不断完善涉农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一是完善三农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积极构建支农服务目标、方法和责任监管体系,形成支农服务功能监管评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的对接机制。二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支农金融服务机制,细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专项统计制度,建立系统性的考核激励约束办法。三是强化差异化监管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放宽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灵活掌握小额信贷使用方向、方式和期限以及对于暂时面临转型调整困难的农户、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区别对待的监管尺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涉农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通过监管政策引领,促进三农金融领域银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七、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多方合力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防范三农领域信贷风险放在与促进农业改革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保持涉农领域信贷总量稳定的前提下,控制对低质低效、产存过量、无法转型、资源消耗领域的新增信贷投放,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主体,既要支持发展壮大,也要注意防止一哄而起、重复建设。注意防范农村房地产、农民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加强涉农信贷全面风险管理,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

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规范经营和销售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开展面向广大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普及与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素质;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严防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严治以普惠金融、小额信贷等名义向农民进行虚假欺诈宣传。推动与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整合共享农村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加强银证、银保、银担等合作。稳定农村金融秩序,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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