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监管政策 其他[2019]6号 · 银保监会 2019-04-03 阅读:5489
为全面掌握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状况和欺诈风险现状,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反保险欺诈指引》,银保监会拟于2019年4月至7月开展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目的:一是摸底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和反欺诈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评价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分析行业欺诈风险状况;三是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反保险欺诈指引》有关要求,完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对象为截至2017年底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评估时间范围为2018年度。本次评估所称“保险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评估内容包括:
(一)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建设,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开发,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反欺诈工作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案件管理等。
(二)保险公司面临的欺诈风险状况。包括欺诈风险总体情况、分布特征、趋势性变化等。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采取“保险公司自评估”和“监管部门抽样复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工如下:
(一)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负责统一组织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整体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开展自评估工作,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牵头,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自评估工作。
(三)各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委托对本辖区内保险法人机构实施抽样复核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保险公司自评估。
1.开展自评估工作。各保险公司应组建自评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照评估项目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估工作。
2.撰写自评估报告。各保险公司在自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自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自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本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综合评价、面临的欺诈风险状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表》、《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状况统计表》及自评估报告应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送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同时抄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二)监管部门抽样复评。
1.组建复评小组。各银保监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的复核评估小组。
2.分析和抽样复评。各银保监局在对辖区内法人机构报送的自评估报告及报表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复核评估,重点选取自评估结果与日常监管评价差异较大、自评估报告撰写不认真、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公司。原则上每家银保监局的抽样数量不少于3家,尽可能覆盖集团(控股)、财产险、人身险等各类型公司。辖区内法人机构少于3家的银保监局,应对全部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复评。
各银保监局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复核评估工作,并将复核评估报告报送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报告应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结果、对评估对象的欺诈风险及管理能力的评价、复评结果与自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监管措施建议等内容。
(三)总结和反馈。
2019年7月31日前,银保监会将汇总分析后的自评估结果总体情况通报各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各银保监局将抽样复评结果一对一通报被复评保险公司。对于自评估结果与监管部门抽样复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险公司,由相关银保监局责令公司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评估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自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客观地评价本公司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所面临的欺诈风险状况。以此次自评估工作为契机,认真对照监管要求检视制度机制漏洞缺失,不断完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二)各银保监局应当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抽调熟悉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业务骨干开展工作,科学选择复核评估对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复核评估结果真实准确。注重欺诈风险研判分析,落实反欺诈监管职责,推动行业构建防范欺诈风险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曲淑娟联系电话:010-66286793
附表:1.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表
2.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状况统计表
风险处置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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