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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升任央行副行长 曾呼吁发挥第三方力量防范互金风险

互联网+ 东东 · 零壹财经 2016-05-20 阅读:3744

关键词:张涛央行监管

中央政府网站上发布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通知,任命张涛出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5月20日,中央政府发布人事任免通知,任命张涛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免去周慕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据悉,张涛此前曾任条法司司长,而周慕冰则有消息表示被提名为农行执行董事候选人。

 

张涛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工程专业,并获清华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学位;后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克鲁斯)国际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在世界银行总部(华盛顿)的政策研究局任经济学家,研究领域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和美国的金融和财政政策,以及收入分配和收入不平等问题;1997年到2004年,作为亚洲开发银行总部的高级经济学家,主要负责亚洲开发银行在阿塞拜疆、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菲律宾、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经济研究和援助项目。

 

张涛自2004年起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从事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研究,货币与金融统计和分析、金融系统和金融风险评估、国际经济政策协调以及区域经济合作等相关工作,历任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 国际司副司长、调查统计司司长、国际司司长兼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自2011年9月2015年1月,任中国驻IMF执行董事。2016年5月20日,国务院任命张涛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在2015年,张涛在出席上海新金融峰会时表示,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以后,并没有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因此金融风险的一些特点,如传导性、广泛性、突发性依然存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方面要本着鼓励和包容的胸怀以及心态,另一方面也不能减少、减弱风险防范的意识,创新驱动和风险防范也不一定是对立的。“

 

2016年1月,张涛发表署名文章《发挥第三方力量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下为全文:

 

最近一个时期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可算是多事之秋。尤其是2015年12月8日“e租宝”平台风险事件爆发之后,社会公众开始关注风险背后的监管问题。“e租宝”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业务扩张如此之快,风险积累如此之大,可是监管哪里去了?
 
 
应该看到,2015年7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监管的顶层设计,同时有关监管配套细则也在抓紧落地。
 
 
但是,现实生活中,类似“e租宝”和泛亚等事件仍旧层出不穷。如何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继续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社会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应该是一个好办法。
 
 
为什么需要社会第三方监督?
 
 
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的监督作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个是“倒逼”监管落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离市场更近,对机构运作规律、产品特征和交易模式更熟悉,对风险也更敏感。他们通过合规监督、财务审计和信用评价,能够在风险积累的早期发现问题。
 
 
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对风险问题发声往往一呼百应,在业界和社会公众当中产生舆论,扩大影响,从而“倒逼”监管部门做出反应、采取措施、完善规则,使风险管控更早、更小、更准确。
 
 
另一个是在风险处置和纠纷解决中提供服务。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是非法集资导致的金融和社会稳定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处置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政府包干。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处置速度快,效率高;不好的地方是过程不公开、处置不彻底,遗留问题很多。受害人如果对偿还比例不满意,还是会找政府;政府兜底于法无据,存在道德风险;不兜底则面临维稳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由受害人对非法集资行为人和机构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是更好的选择。律师、会计师可以在此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受害人权益。
 
 
如何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激励是社会第三方监督作用发挥的重要条件。
 
 
事实上,在“e租宝”风险爆发前,一些网贷评级机构曾通过发布相关评级或撰写研究报告的方式,提示“e租宝”平台的潜在风险。但总体来说,当前社会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对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参与度不高。
 
 
究其原因,激励不足是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行业监管被认为是监管部门的分内事,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并没有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义务。要想调动社会第三方的积极性,激励机制就必须跟上。
 
 
激励机制设计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鼓励对于非法集资的集团诉讼,允许非法集资案件采用风险代理,为律师提供经济利益激励。
 
 
集团诉讼是指在涉众案件中,一部分受害人代表所有受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适用于全体受害人;律师的风险代理类似于一种投资,是指在诉讼中按照客户所获赔偿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如果官司打输了,客户没有得到赔偿,律师就拿不到钱。
 
 
在集团诉讼和风险代理背景下,律师和受害人有同样的经济利益,律师就更有积极性去代表受害人请求赔偿。
 
 
美国是在涉众性案件中广泛运用集团诉讼和风险代理的国家。从其经验看,在与非法集资相类似的证券欺诈案件中,集团诉讼和风险代理不但节约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解决了受害人难以一致行动的问题,还能够保障法院对所有受害人一视同仁,使受害人最大限度和相对公平地获得赔偿。
 
 
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制度。但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事件规模大、波及面广、危害显著,考虑到风险代理对非法集资受害人有效维权的意义重大,应考虑时代背景,适当允许律师就群体性诉讼实行风险代理,按照案件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激励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积极协助受害人维权。同时,为不使风险代理制度“变味”,还可以考虑对收费比例做出适当规定。
 
 
完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举报奖励制度。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披着各式各样的伪装,打着依法合规的旗号,监管部门不易发现。等到风险充分暴露的时候,可能已经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
 
 
发动包括社会第三方力量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就能看得准,动得快,打得早。特别是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举报更有针对性,效果更好,作用更大。
 
 
举报制度的核心一是举报行为规范、专业、透明,二是对举报人奖励。可考虑将非法集资涉案金额或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拿出来奖励举报人,调动他们配合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的积极性。
 
 
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市场化评级。
 
 
当前在p2p网络借贷领域,已有一些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但各个机构在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程序等专业品质上相差较大,评级结果还有待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也有个别机构和评级对象开展“商业合作”,变成了“御用”评级机构;或者打着评级的幌子向评级对象收钱,搞“关系评级”。
 
 
评级机构公信力下降不但会误导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本身的发展也十分不利。
 
 
要鼓励开展市场化评级,就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奖优罚劣落到实处,保障评级机构的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
 
 
评级程序和标准要统一、透明、严格,不能搞“暗箱操作”;评级机构不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和评级对象之间搞利益输送;评级机构调查失实、评价失误的时候要有惩戒机制。
 
 
除此以外,还要搞好监管部门和评级机构的衔接,对评级结果真实可靠、辅助监管作用发挥好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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