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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

网贷 薛洪言 · 零壹财经 2016-05-03

关键词:债权转让网贷

对投资者而言,尚不必担心P2P投资的标的究竟是否属于专业放贷人转让资产,关注平台本身仍是第一位的。

 

继4月1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P2P监管子方案也于近日出台,基于负面清单原则再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等。

 

资金池、自融、期限错配等概念在去年末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这里提到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东西?对我们选择P2P平台会有什么影响呢?

 

债权转让的三大模式

 

就P2P平台而言,涉及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介绍如下:

 

一是专业放贷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解决了借款人和投资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在行业初期大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二是普通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往往涉及到两个平台,至少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务中介(P2P等)、债权转让平台(理财销售平台)等5个相关方,是指出让人愿意将其与借款人、借款服务中介(如P2P平台)一并签署并生效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平台上的受让人,即投资者。以网易理财为例,旗下易安宝产品就是典型的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该产品中,原始借款服务中介为惠人贷。

 

三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创新。

 

实践中,债权转让模式还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种,包括引入交易所、设立SPV或引入其他类型债权产品等,但本质上并未脱离上述三种模式。

 

三类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分析

 

由于监管尚未明确是禁止哪类债权转让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观望之中。在笔者看来,第三种和第二种模式问题不大,第一种专业放贷人为此次监管的重点整顿对象。

 

第三种模式债权转让关系局限在平台内部,潜在风险小,基本属于主流平台的标配产品,笔者判断不会成为此次整顿的对象。

 

第二种模式是纯正的债权转让,有利于促进债权的流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该模式涉及多个相关方,交易结构复杂,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规范,但禁止的可能性不大。该模式是一站式理财平台的主要业务品种之一,如陆金所、网易理财、挖财等均有此类产品,随着越来越多的P2P转型一站式服务,该模式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就合规风险来看,第一种专业放贷人模式潜在风险最大。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虽然在P2P行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居功至伟,但一直颇有争议。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线下有大量的借贷中介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线下业务,涉及金额巨大,已经成为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重要关注的对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看来,此次监管真正要叫停的,正是专业放贷人模式。

 

对投资人的影响在哪里?

 

就监管而言,为避免影响扩大化,叫停某项业务多是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即监管规则出台前的继续有效,出台后的不允许再做,不会一刀切。所以,对投资者而言,目前尚不必担心P2P投资的标的究竟是否属于专业放贷人转让资产,关注平台本身的经营仍是第一位的。对平台而言,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尽快整改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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