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2023-12-12 阅读:4702
来源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12月11日,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
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
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附上“答记者问”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起草原则是什么?
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合法精准确定裁量尺度。《办法》起草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
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办法》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合法精准确定裁量尺度。《办法》起草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
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办法》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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