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工作计划,透露哪些监管趋势
监管 编辑,楚济慈 零壹财经 2023-09-19 阅读:12880

来源 | 金融监管总局
9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计划显示,今年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3部,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5部规章制度。
其中,《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7月公开征求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时隔十年将再次修订。

01
银保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趋势
银保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趋势
2023年7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条及附录,包括总则、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附则。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主要风险之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规定了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细化了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
此次制定的《办法》有2个特点:一是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二是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与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操作风险的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统一适用于银行和保险机构。
同时,考虑到保险行业未将操作风险作为可量化风险进行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
此外,参照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机构的认定标准,《办法》划分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同时,考虑到保险行业未将操作风险作为可量化风险进行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
此外,参照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机构的认定标准,《办法》划分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不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要求其相关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明确规模较小机构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毕马威中国金融业治理、合规与风险咨询服务合伙人葛怡婷曾发文指出,《办法》构建风险管理全流程,规范与创新并重。
她进一步追出,《办法》在原操作风险三大工具基础之上结合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工具创新,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选择运用事件管理、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情景分析、基准比较分析等管理工具,或者开发其他管理工具,并在附录中对各项工具的内涵进行了说明,缩减主观判断的同时鼓励管理创新。
同时,《办法》还对运用各项管理工具提出了交叉校验、定期重检、持续优化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管理工具落地应用和持续优化的同时,进一步探索管理工具的数据沉淀与机制整合。
除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外,此次要制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也曾出现在原银保监会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
0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十年后再次修订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十年后再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5部规章制度中,有3部都围绕非银业务展开。其中,《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2013年进行了首次修订。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一是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
三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四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五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和资本金支持。
一是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
三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四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五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和资本金支持。
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放开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地域等限制,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增长。目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已扩展至31家。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03
监管力度加大:信托公司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监管力度加大:信托公司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除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之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3月1日和2014年3月13日起实施。
针对信托行业,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业务发展提出要求。
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2022年末,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
现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则于2005年实施。2023年8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治理提出了要求。
(综合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中国银行保险报等)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3月1日和2014年3月13日起实施。
针对信托行业,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业务发展提出要求。
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2022年末,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
现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则于2005年实施。2023年8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治理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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