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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游戏到元宇宙:数据产权的归属杂谈

观点 沈拙言 零壹财经 2022-03-07 阅读:4117

关键词:数据产权元宇宙元宇宙社死滥用算法

别让现实社会的一些丑陋和弊病搬进元宇宙。


3月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临近“3·15”,加之近一年来元宇宙的火热,多方因素结合,关于数据资产的权属问题被各界关注且议论。

顺着元宇宙的思路往下,假设进入元宇宙时代,人们从现实社会步入虚拟世界,那基于虚拟身份所衍生的数字资产、虚拟财产等产权该如何界定?这一问题所关系的并不仅仅体现在如日初升的元宇宙中,在当下的互联网行业,一直以来的争论从未停歇。

目前距离元宇宙最近的行业当属游戏行业,玩家通过注册游戏运营方的账号,参与到游戏世界当中,投入时间和精力乃至金钱,获得感官上的满足、精神上的愉悦和在虚拟世界中所向披靡、无坚不摧的成就感,那在这一过程中,支撑这种满足感与成就感的一般是玩家账号所拥有或掌控的游戏装备、游戏币或一些游戏内设施,那这些虚拟财产的权属在不在玩家手中?

笔者查阅了诸多民事裁定书,结合公开资料的整理,从游戏行业到手机软件,展现一场数据权属的变迁。

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2021年4月,腾讯游戏起诉网络游戏交易平台“DD373”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起因源于“DD373”网站上支持腾讯旗下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中的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高于7个小时的线上庭审过程中,腾讯游戏方律师主张“玩家的游戏币、装备乃至角色归腾讯所有,玩家只有使用权,没有权利私自进行交易买卖。”

此言一出,满座皆惊。

尽管针对此言论,网络上不乏对腾讯游戏的“声讨”,但就游戏行业而言,如此说法与做法并非腾讯游戏一家独有。

早在十多年前,代理《魔兽世界》的第九城市就曾经有过类似的报道。


网易的账号注册协议中也表明“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使用。”

米哈游同样有相关协议支撑——“您在使用米哈游游戏服务中产生的游戏数据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归米哈游所有,米哈游有权保存、处置该游戏数据。”

之所以游戏公司要在游戏账号注册协议中确权,首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的运营。如果用户拥有游戏账号的所有权,那么用户在游玩过程中使用外挂等妨碍游戏正常运营的行为,游戏公司也无权进行账号封禁,违规行为会损害其它玩家正常游玩的游戏,导致游戏环境极度恶化,那游戏本身也就处于行将就木状态了。

在单机游戏中,玩家下载后游戏文件、存档等数据无限接近于所有权,一则不会对其它玩家产生影响,二则单机游戏一般也不需要长期运营。网络游戏则不然,具有群体性,需要根据一段周期内的游戏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确定为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假设玩家拥有账号所有权的情境下,账号内拥有的装备具有多条属性,网络游戏公司无权进行任何调整,网络游戏就变成了单机游戏的性质。

另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提及,用户因参与行为形成、产生的数据、角色和虚拟财产属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俗成的附属物,本质上是服务商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用户对这些数据和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
回到腾讯游戏诉“DD373”网站案件,虽然腾讯游戏的律师的话语令人震惊,但关于游戏账号所有权的主张并不违法。但需要明确得是,在玩家未接手账号之前,天然无任何附加属性的账号权属归为游戏公司,但经过充值、经营之后涉及到虚拟财产之后,使用权也不能轻易剥夺。

游戏公司要对游戏体验负责任

腾讯游戏诉“DD373”网站案件庭审中,审判长提问:“网络游戏公司提供游戏服务,用户在游玩过程中充值是为了良好的游戏体验,那么用户如果并没有获得与充值相配的体验,那么用户能否退款?”

腾讯游戏律师语不惊人死不休:“我们作为游戏运营者,正常来讲不会把精力放在游戏自身的健康状态或者游戏玩家的感受和体验上。”

另一案件中,对此类事件的行为有充分佐证。

在《张戈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2813号】中,张戈对其在“红警大战”中的装备进行了数次升级,华清飞扬网络公司认为张戈升级装备利用了BUG,并要求张戈退回已升级的游戏装备,双方交涉未果,华清飞扬网络公司封停了张戈的游戏账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清飞扬网络公司的封停账号行为,不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及违反了《应用用户协议》等相关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本应由游戏运营企业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而制定。

裁定书显示,张戈在腾讯QQ平台玩华清飞扬网络公司提供的“红警大战”游戏四年有余,作为资深游戏玩家,张戈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同时,张戈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也获得了感官上的满足、精神上的愉悦和虚拟世界中所向披靡、无坚不摧的成就感,这正是网络游戏的魅力所在,也是游戏玩家投入时间和金钱的最大动力。虽然张戈的ID在被封停期间其账户数据仅处于封禁状态,充值及充值奖励仍然存在,张戈已投入游戏的财产仍然存在,但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是通过不断参与游戏获得奖励完成升级而达到参与目的的,在张戈主张的ID被封停后,其显然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另外,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其所具有的特殊财产属性而在一定情况下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本案中,张戈的个人的账号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被网络游戏公司封停长达一年之久,不仅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更使其财产权益等受到了侵害。


依据此裁定,玩家所拥有对游戏账号、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大于游戏公司拥有的所有权,且玩家在账号被封停后,虚拟财产无法发挥其作用,张戈也无法获得相对应的游戏体验,属于游戏公司对网络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也对玩家的财产权益进行了侵害。

无视玩家游戏体验的言论,也是腾讯游戏在与“DD373”网站诉讼中被“声讨”的重要原因。

数据产权 不止游戏

如果说游戏内虚拟财产的权属影响的只是小范围玩家,那以微信为代表的软件中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则广受关注。

在《张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辖终1218号】中,张龙的微信账号被腾讯封禁,诉腾讯公司侵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腾讯仅凭“涉嫌”而永久封号,侵害了张龙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所以张龙有权将案由选为侵权责任纠纷。张龙当庭陈述了关于双方以电子方式订立的格式协议管辖条款,若用户要使用微信,必须对格式协议内容选择接受,若用户不同意任一条款,微信则无法注册成功,有失公平;且管辖条款排除了用户有选择除用户实际居住地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亦有失公平。

依据裁定,需要使用微信就必须对腾讯出示的格式协议内容选择接受是有失公平,那有失公平的并不仅在这一点。

在“微信-我-设置”中,可以看到“隐私”栏目中有朋友权限、个人信息与权限、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四项,后三者均为收集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个人信息收集清单中显示了微信收集的字段,如用户基本信息、设备信息、使用过程信息、社交与内容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在个人信息权限中可以关闭“个性化推荐”,功能为关闭依据算法生成的广告,这意味着在用户操作层面,可以拒绝算法、拒绝软件服务方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但无法拒绝对个人信息的收集。

第三方共享清单从去年开始就属于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共享没有开关,用户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放弃信息共享,那就只能放弃微信服务。

这包含一个相当可怕的后果:软件运营方收集了你的个人信息,共享给包括广告公司的第三方机构,甚至用你的个人资料(也可能做脱敏处理)进行推广、促销与精准营销,获得广告收入。但这个过程中软件运营方并没有给你任何“数据使用费”,他能做的仅仅是凭行业标准、凭企业道德保存与保护你的个人信息,但并不确保你的信息不被泄露。一些道德低下的企业甚至会明码标价的售卖,这并不是历史。

整个流程中,用户就像是一头“数据奶牛”,几乎很少有人会认为奶牛挤下来的牛奶的产权是归于奶牛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牛奶归属于农场主。

不同的是,牛没有牛权,人有人权。奶牛隶属于农场主,用户可并未隶属于某平台,却一直被当做奶牛,向来如此,便对么?

一度被称为全球范围内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在2018年正式施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推出的目的是要让整个行业通过更加规范的用户数据保护,来促进经济和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微软前首席经济学家Preston McAfee曾说,“GDPR推出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企业的行为,而是让企业将收集的用户信息的量尽可能降到最低。比如你在亚马逊上买东西,关于你所留下的购物痕迹,亚马逊是无权卖给第三方来作为广告推销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落下重锤。

在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权和算法选择权,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还明确地保障了用户的选择权、删除权等权益。在此前,我国法律中并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个人无权删除由他人控制的全部个人信息,其保护必须具有“利益正当性”和“保护必要性”的双重要件。

《网络安全法》出台后,第43条明确规定:“个人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中更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施行后,深层次保障了个人权利。

虽然一度乱象纷杂,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给滥用算法的企业逐步套上“紧箍咒”。

再谈到元宇宙,元宇宙目前没有应用范围广、行业认可度高的应用出现,未来到达爆发期,也必然是各个大公司的小型元宇宙最后逐步互联互通,形成全球性大型元宇宙,这个过程也必然会存在如游戏行业那样的各种虚拟财产与数据产权问题。

按照科幻电影的畅想,希望全球性元宇宙到来之际,不会有人因数据产权问题被相关公司封禁,导致在元宇宙中“社死”。

既然元宇宙是一个非常美好的事物,那就别让现实社会的一些丑陋和弊病搬进去,不是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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