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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要依法改革,法律阻碍改革时就需要授权

互联网+ 李爱君 · 零壹财经 2016-03-29 阅读:2934

关键词:李爱君依法改革

在制定监管制度过程中,我们现在更符合行为监管的理念,从投资者或者是消费者利益出发来监管经营机构。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

 

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于近日在武汉正式成立。研究院的指导单位是武汉市金融工作局,执行机构是零壹财经设在武汉的全资子公司——零壹财经金融信息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该子公司即将入驻华中新金融孵化中心,成为首批入驻机构之一。

成立仪式上还举办了首届华中新金融研讨会,现将与会嘉宾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所谓规范,广义来说包括两大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外在制度进行规范,第二个部分是内在制度进行规范。外在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内在制度就是习惯、传统、道德文化。

 

如果只是从外在制度来讲,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是借助了技术和金融的有机组合,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嫁接,而是通过有机组合来解决传统金融无法解决的瓶颈,因此要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来进行创新,一定要符合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如果不符合,这种创新和组合就是一个伪创新、伪组合。

 

亚里士多德表述的法治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普遍服从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一定是良法。互联网金融整个创新过程当中,实质上没有走法治的路径,缺少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敬畏,这就出现了泛亚、E租宝的事件,无论是参与交易结构之中的各方主体还是其他的中介主体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都缺少敬畏。

 

为什么要强调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首先互联网金融中任何创新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法律关系没有改变就要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二是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还是具有现有的金融风险本质特征的。现有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消解风险,是金融就需要制度消解风险,不遵守现有法律制度,消解风险的作用就没有了。创新本身就带有着风险,如果创新不遵守现有的法律制度,那么这种创新的风险也不能消解。三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该是属于金融改革的一部分,金融结构变化一部分。既然是改革的一部分,就应该依法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时代过去了,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改革一定要依法改革。

 

如果法律阻碍我改革,就通过授权采取试点的办法进行偿试。我们在上海自贸区、在前海就属于这种。

 

其实法律分恶法和良法,依良法去治理即是良治,如果是恶法我们就不需要。监管是一种对创新的保护,也可能是一种阻碍,如果现有的法律是良法,就是一种保护,一种促进,如果是恶法,那就是一种阻碍。改革之初,只要我们有法可依,对社会经济发展就有利,现在我们需要的是良法。

 

大家都期盼着银监会、证监会出台P2P以及众筹的监管细则,因为我们需要一个适合发展的制度。如果现有的法律制度大家都感觉是一种约束,我们就期盼着监管制度出台,能给予促进方面的良法,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果这个制度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是良法。博登海默认为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的而且与自然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所谓的良法要符合时代的客观需求,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我们现在出台监管意见、指导意见,是希望这个法律适合创新特点,能促进这种创新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要想让整个金融创新规范发展,还需要进行金融教育,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经营主体、监管机构,都要让他们都对这种新型创新有一定的认知。一是知行合一,任何参与主体首先一定要有认知才去行为,这样才能知道它有什么样的特征,它有什么样的风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二是通过教育提高理性;三是提高风险意识;四是提高法治意识,五是提高金融行为能力;六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教育的内容包括金融知识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风险的教育。

 

在谈到普惠金融过程时,很多专家学者以及实践者都在谈金融权利,所谓的普惠金融就是说要人人拥有金融权利,这是正确的。天赋人权,人一出生就享有金融权利,但是否拥有金融行为能力呢?比如信托100万起,实质上就是一种行为能力的限制,它用资金来考核你是否能够承受得起这样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也一样,首先让你认知,也是在提高能力,无论提高风险意识还是法治意识,实质上是提高能力。提高了能力就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每一个参与者都成为这个市场的监督者,这样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每个人有足够的认知,足够的理性,就能使得那些劣币不能和良币进行不平等的竞争,教育能够使这个市场公平,公平竞争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劣币驱逐良币。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其他的监管有不同的特点,参与主体中,尤其是在投资者方面参差不齐,专业、技术、认知是参差不齐的,更应该向保护消费者投资者一方制定监管制度。在制定监管制度过程中,我们现在更符合行为监管的理念,从投资者或者是消费者利益出发来监管经营机构,监管经营行为,这样才能促进整个社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在金融业当中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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