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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二清”业务的需和求

互联网+ 金腰子 · 未央网 2018-09-28 阅读:7203

关键词:银行“二清”业务二清担保支付网络金融

各个银行在网络金融层面都在尝试突破平台型企业的服务,今天我们来说说有关“二清”这个敏感话题。
各个银行在网络金融层面都在尝试突破平台型企业的服务,今天我们来说说有关“二清”这个敏感话题。

二清这件事情的出现其实由来已久,也不算是什么新话题,毕竟从电商平台的担保交易开始,做的已经就是二清的事情。本质上的目的也并不单纯,往好了说,是“担保支付”,往坏了说是“雁过拔毛”。把钱先放到自己口袋里,再拿出来给到应该给到的对象。

担保支付听起来确实是个能够产生价值的事情,解决了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危机,但是担保提供者本身就需要很高的信用支撑了。所以通过一个三方支付牌照,准入式经营,大体上有了一个监管控制的机制。

而从雁过拔毛的角度来说,就没有那么美好了,一买一卖,赚个手续费,商品不是平台提供的,服务不是平台提供的,平台只是搭了个台子,所以钱到底应该给谁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明明不是属于平台的钱,落到了平台的口袋,那么平台计不计入收入?需不需要缴税?该给商户100,给99,1块钱算是什么钱?是否需要为服务质量产品质量负责?以及揣着兜里跑了的风险如何控制?

这些成为了传统平台化发展的主要矛盾,市场上的平台角色主要分为两类:

1、要么踏踏实实搞个三方支付牌照,开展合规的担保交易清分,赚取支付手续费,这也符合平台作为一个资金代收付方的角色定位。这种角色下支付手续费的减免,支付成功率的提升是其诉求。

2、要么踏踏实实的扩充营业范围,直接提供商品买卖,与上游形成采购关系,赚取交易价差,这也符合平台作为一个综合销售机构的角色定位。这种角色下企业更多用手工分账,高级一点的走个银企直联,通过软件分账,降低分账成本,提高分账效率是其诉求。

3、还有第三类,有更多的平台游离在这两种角色定位之间,一种所谓只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定位。但是互联网这个定位,是以流量经营为核心的,也就是说挣钱的方式既不是支付手续费,也不是交易价差,而是流量变现,或者广告费。

我们在接触这第三类平台的时候,发现这种平台的诉求非常广泛和有趣,比如:

1、我们想收钱,收完了再给下面分钱,我拿一部分。为什么这个钱不直接给下面的商户?因为怕给他们了就拿不回来了。

2、我们不想出发票,因为产品服务不是我们的,我们就是个平台。

3、这个钱最好能沉淀下来给我产生收益,我们都向往金融这条路上转转。以后我们还想基于这些交易,去做供应链金融,做小微。

平台的诉求非常现实,对应的就是以下几点需求:

1、要当期收入。

2、要躲避服务风险。

3、要吹故事为远期估值。

很多三方机构知道这种交易由于平台不同,定制化程度高,在支付利润极薄的时期,普遍不太愿意涉足,毕竟这种模式下收入很可能无法覆盖成本。

所以一些银行纷纷上马,想要抢这一块市场,毕竟去年开始,监管风口正盛,给了自己一个很好的营销“抓手”。

但是银行涉足这类服务的矛盾依然存在:

1、大型平台。普遍在早期已经布局支付牌照,与银行的合作普遍集中在三方支付手续费的减免上。或者本身就是自营采购模式,不涉及二清。

2、小型平台。(1)规模较小监管难以顾及,走一步算一步,用不着解决问题。(2)转型买卖交易模式,该开发票开发票,顺便做大交易额,同样不需要解决问题。

但是小型平台毕竟多如牛毛,一句“违规”还是能吓到一些小平台,这种接近长尾的平台群体,就需要有可以“批量复制”的模式开展对接,以及对平台下的商户,具备在线服务能力,所以对于银行与小型平台的合作来说,他本身不是一个“前端技术驱动”的合作模式,更多的集中在后端的业务运营上,也就是所谓的清分系统如何实现批量对接的能力。

以上还只是停留在业务合作的层面,最后我们简单说说合规。

银行提供这样的服务到底合不合适?银行的解决方案普遍是资金入银行自有账户,避免资金入平台账户,以此来解决“二清”的概念问题,而实质上是将二次清分的职能从平台转嫁到银行自己,那么银行使用什么账户承接资金就值得讨论,是比照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采用银行自己的专用账户,还是使用内部账户来开展,似乎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合理方案,虽然去年的217号文明确提出了对于银行来说“禁止用内部户”的字眼,但是其中歧义颇多,当然也没有明确的解释。

但是不管怎么说,监管的核心诉求始终是从用户到终端商户的点对点支付,防范非持牌机构对资金的挪用风险。因此平台在整个银行“二清”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就显得至关重要,它和资金是否有关联,它和商户的交易关系如何界定,它对用户的服务关系如何界定,这些才是界定“二清”服务是否是“违规二清”的关键因素。

而类似银行提供虚拟账户的做法,由于银行与三方支付机构,在机构性质上不同,三方支付机构的整套规范不适用于银行,鼓励政策不适用,监管政策其实也不适用,银行在效仿三方这条路也似乎没有明确的说禁止,但是风险意识之下,银行到底怎么解读政策,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但是假如银行采用了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模式,那么是否收入资金应该比照备付金模式做强监管?同时不产生任何收益甚至一并上收央行统管?这些其实都还是相对灰色的领域,留给胆大的人去迈一步试试深浅。

另外小平台普遍寄希望通过银行合作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如同P2P对所谓“银行资金存管”的诉求类似,实际上也是变相将自身信用与银行信用做捆绑,但是潜在的交易背后的其他风险可能会起到连带影响。

所以虽然强监管给出了一定的发展利好期,但是平台型交易商的服务也不是必须“银行二清”来解决,毕竟通过申请三方资质、与转型三方机构合作、转化自身交易模式等方式都可以解决平台发展中的实际诉求。尤其是针对一些从传统企业转型而来的平台,自身交易模式转化是更为合规的模式。

那么银行这么做是为了什么?以及有什么问题。

1、沉淀资金。希望担保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沉淀可以贡献为存款,计入头寸。因此沉淀资金到底计入什么账户至关重要,但是计入账户是否合规,是否由于银行信用高于三方支付的信用,可以对备付资金有新的管理方法,可能存在瑕疵以及不确定性。

2、交易手续费。虽然三方手续费利润已经极薄,但是仍然可以在交易额上实现数据成长。但对于平台来说,其更核心的诉求是支付手续费减免,支付体验够好,因此对于银行来说,这归根结底就是一项线上收单业务,在基础产品支付成功率满足平台需求的前提下,议价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3、平台流量。银行的B2B2C战略为的是平台下的用户,但是大平台自持牌照普遍难以合作,更多的诉求是找到风险备胎。小平台的单平台用户较少,且数量多如牛毛,平台间差异大,银行在强风控的意识背景下,长尾服务能力未知。且平台流量留存在对方平台,银行对流量经营权限小,对自身的业务贡献难度大,考验流量运营和谈判的能力。

综合而言,二清本身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但随着交易模式的演变,“二清平台”本身会随着商业主体信用的变化,逐渐朝向合规的商业模式演进,因此互联网“二清”业务并不会成为长期可持续的业务模式,但是确实存在阶段性的市场需求。

但比起阶段性的市场需求来说,银行“二清服务”更接近于一个平台合作的敲门砖,敲门砖只能敲一次,早期业务的核心在于这块敲门砖的复用效率,中远期业务的核心在于对方打开门以后合作关系的固化,以及平台筛选、培育、准入退出机制、其他各项业务的融入,自身银行业务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流量转化沉淀的业务模式。

而“二清”的本质也从来不神秘不高级,只是一个把谁的钱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给到谁的问题。因此在“代理收付款”的业务上,玩法本身可以更多样。

别因为平台的“二清诉求”,丧失了长远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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