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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引导社会正确认识金融产品属性,敬畏金融法律红线

互联网+ 士小文 · 零壹财经 2016-02-01 阅读:3072

关键词:吴晓灵金融产品法律红线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他们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也缺乏准确了解,对金融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

 

1月2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了首次培训活动。据了解,当日400多家单位机构参会,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支付、网络借贷平台等多种业态,其中参会的网络借贷平台约40家。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研究员发表了主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演讲。

 

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但同时,也出现诸多乱象,尤其是P2P领域和互联网理财领域。

 

她指出,出现上述乱象的原因在于行业很多从业人员并没有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他们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也缺乏准确了解,对金融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此外,目前一些金融产品设计并没有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从而出现一些有市场但不符合规律的产品,而给市场带来了风险。

 

她一再强调,目前要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属性的认识,引导其遵守法律红线,维护金融秩序。

 

她建议,目前要加大金融的创新力度,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如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放开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

 

以下是演讲原文:

 

尊敬的李行长,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全国第一届互联网金融培训班,借此机会,跟大家做一些探讨,互联网金融还在一个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当中,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改变金融的本质,但是新的技术在金融业的运用,会面对一些挑战,所以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和研究。今天我以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与大家进行交流,

 

讲话当中的很多观点我在1月9日的资本市场20周年的论坛中讲过,但是还想给金融从业人员阐述一下。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今天,互联网技术就是信息技术在事业当中的发展,第一大客户是军工,第二大客户就是金融,金融业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中有很大的市场,传统金融业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改进自己的服务。最近大家看到金融出版社出的一本书,《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00年)》,那时候已经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且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开展一些工作,但是很可惜,传统金融机构没有更多的关注社会公众的体验,没有把一般的客户有效的服务放在首位,所以尽管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对社会的影响没有显现出来,但是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之后,以它注重客户体验的特色为众多的低端客户服务,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给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金融机构的眼光从国有企业、大客户逐渐移向普通老百姓。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让一些人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创新的领域却突破了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因为有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还有一个原因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符合规律的产品,给市场带来了风险。我想现在在座的很多机构,包括未能参加培训的一些机构,他们在市场上所创造的一些产品,不能说没有市场,不能说它是不对的,从情理来说,它是对的,但是在我们现实法律当中,它是不合规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来审视一下,我们要怎么样来完善我们的法规,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第三,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市场的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是金融的本质和监管原则的确立。金融业的本质是货币的使用创造和价值的配置,因而管控风险是关键所在。金融在金属货币时期、实物货币时期只是一个资金融通,在信用货币时期就包括信用货币的创造和资金的融通。现在大家也知道,有实物货币,未来,会有数字货币,那么,在信用货币的创造上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我们怎么样来更好的把握货币的使用创造,这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特征,大家也关注到,人民银行提出要发展数字货币,但是我想,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提出发展数字货币和现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还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基于区块链发展的数字货币是无中心的,但是中央银行是有中心的,尽管用的是同样的信息技术,但是发行的原理、运作的原理是不一样的,这方面,还与很多问题、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探讨、去做。

 

监管的责任就是在明确风险承担的责任的前提下,减少金融活动的腐败性,我们说金融活动本身是一种财产权,除了货币创造之外,金融活动是一种财产的运动,在财产的运动方面,应该说,财产的拥有者有自主权是市场的基本运行原则,但是,当你运用你的财产权的时候,如果你的活动会产生负外部性,就需要监管,但是有些金融活动涉及比较多的人,产生负外部性,监管当局就会介入,因而,金融的监管责任是减少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性,而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必须金融监管,这是过去我们对金融监管一个不太准确的市场定位,过度的金融监管会造成金融的压抑。

 

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创立、推广、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在西方没有引起波澜,却在中国掀起巨浪,就是因为我们过去的金融管制压抑。

 

明确风险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法律关系,你们做任何金融产品必须要知道这个产品是什么法律关系,债权、股权、信托还是保险等其他,我们一定要把法律关系界定清楚。当你界定清楚法律关系的时候,你就知道风险该由谁承担、收益由谁来享有,减少负外部性的办法是涉众的业务要严格监管,不涉众的或小额的业务自律监管。所以说,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业中有广阔的空间,广阔的空间是小额的金融活动,是不涉众的金融活动,和纯粹的是金融信息中介。

 

刚才我讲的不涉众的、小额的,其实都是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但是由于资金的外部性不强,所以可以采取自律监管的方式。但是涉众的话,必须要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其次,不动钱的信息中介的活动可以市场化的发展,自律监管。

 

第二是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属性的认识,遵守法律红线,维护金融秩序。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风险暴露较多的有两个领域,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有的是法律风险,对法律关系,到现在为止,我想不光是社会上,就是金融界当中,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我到全国人大后,从事法律研究工作,从2008年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现在修订证券法,还有很多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监管中没有形成共识,这是我们很多法规很难推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很多金融产品、金融活动难以得到有效规范的很重要的原因。因而,我想我们认真的研究很多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我来分析一下P2P,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的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直接签合同,司法解释就是,如果你这个标的分拆的话,最大金额20万,最大分拆30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合规的点对点融资。现在,我们绝大多数,可以说95%以上的即使是做的比较规范的,它在标的的金额方面和分拆份额方面,很多都是超出红线的。

 

那么如何做呢,点对点就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走帐,钱不能到P2P平台上去,必须是甲客户的钱直接到乙客户的账上去。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账从银行走,才是标准的P2P。

 

很多人说了,如果没有担保,很多人是不愿意出借的,那么,平台作为担保,担保本身是有杠杆的,如果担保就要按照金融行业,融资担保的要求进行监管,要有资本的要求;如果是第三方担保,我们现在看到,有一些金融机构在做第三方担保,或者是担保公司在担保,他们的监管井盖进到相应的监管当中去。

 

那么,超出20万元、30分分拆的价款标的可以不可以呢?也是可以的,份额化的P2P就是发行证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者公募发行的规则,这就是为什么lendingclub上市要在证监会注册的原因,标的的分拆本身就是一种债券,一种收益凭证。如果是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如果超过200份,就变成了公募发行,这时候就要进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证券法推定的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今后,公募发行也可能会进行注册制的方式。

 

当前,P2P的乱象,第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第二个就是资产端的标的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拆分,实质就是证券。融资端有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把融资租赁标的进行拆分的,有资产管理的产品等等,这些产品金额比较大。而资金端,有很多都是小额投资人,他们希望在短期之内获得高收益,因而出现了金额错配、期限错配,这是当前P2P乱象的原因。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互联网理财,现在,理财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它其实在法律方面是一样的,都是有信托关系。当前,无论是线上理财还是线下理财,基本上有三种方式。

 

第一个是介绍各类金融产品,对其进行分析比较推介,不介入交易,这是纯粹的金融信息服务,这种的一个发展方向是去申请保险公司的代理牌照,代理什么呢,替保险公司卖保险产品,代理中的问题是卖保险的人不能充分向客户推介产品,忽悠客户,很多保险产品对投保人的保障也存在问题,比较侧重于储蓄返还或者是去搞投资,而偏离了保险的本业,保险经纪公司是站在买方的角度,替客户挑选产品,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应该说这是未来保险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过去在线下,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的并不好,但是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在网上搜集投保人的需求,代表需求者去和保险公司谈判,保险经纪,我个人认为是未来很有潜力的一个发展方向。

 

第二类是在网上销售金融机构的产品,这些需要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许可,私募产品不可以公开销售,现在很多公司都在网上销售,这些必须要有许可,而且必须明示金融产品的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等,销售的产品绝对不能不明示金融产品的属性。

 

市场上有众多宝宝类的产品,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它在市场销售上做了非常大的创新,最初推出的时候就叫余额宝,T+0赎回,销售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它是有销售基金的牌照,当初并没有明示是卖了一份基金,但是,由于成功的营销策略,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后来,逐渐意识到余额宝的价值,他就要明确产品的属性,现在在市场上看到的是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现在做法比较成功。

 

我想讲的是,一些产品,你可以起名字叫宝,但是必须明示产品的金融属性、类型,余额宝的推出之所以能够创新,一元钱、T+0赎回,是因为有高需求的支撑,在支付宝的基础上做了测算,短时间内最高赎回量是多大,购买的量是多大,能不能承受T+0的风险,所以,任何一个销售的突破是需要高技术的支撑的。

 

第三个就是集合客户资金帮助客户投资,这个时候平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其实质在发行集合投资计划。

 

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金融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各类份额化的集合资金产品,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金融产品的属性是投资基金、证券,我说的这句话到现在没有获得监管当局的统一认识。

 

到现在为止,资本市场上的各种乱象,非法集资的一些乱象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把金融产品的属性确定下来非常重要。

 

只要是份额化、把钱集合在一起,第二种是交给第三方管理,第三种是代替投资人去经营产品,第四是产品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风险归投资人承担,只要符合这四种方式,就是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就是证券,法律关系就是信托,如果不能在这个层面形成共识,金融乱象还会继续下去,合并三个监管当局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不能把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监管是难以实现有效、科学的监管的。既然是证券,那么私募必须小于200份,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是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

 

第三,我们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我刚才讲的可能会让大家比较失望,按照这种要求,什么能干呢?我也知道,社会上确实是有很多需求没有满足,怎么办,我们应该创新来满足需求。

 

也就是说从1块钱的公募基金到100万的私募基金,中间是有大量的投资需求的,而我们的金融产品没有满足中间阶段投资者的需求,所以出现了一些合情但是不合规的产品,我们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金融创新。

 

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已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文化,我们应沿此路径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一)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

 

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的需求的主要矛盾。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它的收益高,但是风险大。

 

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在我们监管当中属于中偏窄,收益率偏低。法律规定的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一个是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第二个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但是在其他证券产品方面等,监管当局开的口子不够。

 

那么,我建议创新公募基金品种,允许在一定比例内投资未上市的证券,同时提高投资人的门槛。就是说出了投资已经上市的,也可以投资一定比例未上市的证券,我说的已经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比较多。

 

简化公募基金注册的程序,允许同一结构的注册基金,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实行数量储架发行制。

 

(二)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

 

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大众参与投资的好形式,众筹的种类有捐赠型、产品型、股权型、公益型,我认为捐赠型、产品型、公益型在我们国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预购产品或是预购服务。

 

股权型众筹是小微企业发起设立的重要创新形式,《公司法》允许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这个设立没有合格投资人限制,大家记住,债权是有合格投资人限制的,

 

但是股票没有,这个是没有合格投资人限制的。但是必须是200人以下2人以上。

 

那么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上,?怎么进行项目投资,投资人控制呢?一个是平台尽职调查,客户自主选择。第二类在众筹平台领投人筛选。第三个是一些孵化器推荐。

 

除了项目的筛选之外,现在市场做的比较规范的往往对最低投资金额做了限制,自觉的控制在200人以内。

 

我们真正要推广的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公募发起公司,给小额投资人创业投资的机会,真正的股权众筹不是200人以下的众筹,而是突破200人的。但是由于突破了200人的人数限制,它的负外部性就有可能增加,所以,为了控制负外部性,就要在融资的金额上控制,投资人的最高投资额也要限制,在一个项目的融资总额上,美国现在通过的JOBS法案是100万美元,我个人建议中国是300万元,来作为超过200人的小企业的发起金额。

 

投资额限制在国外一是绝对额的限制,一是占可支配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我们的难度在于占可支配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在做不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对每一个人投资额做出最高额度的限制。而且要限制他一年在不同平台上的投资总额,目的就是说一旦项目失败了,也不至于影响投资人的生活。

 

(三)放开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

 

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我们国家很多产品都是保本保息的,中国人承担风险的意识不是特别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放开大额存款市场,中国有许多经营债券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受限,他们变相的吸收资金,与其这样,还不如给他通道,比如个人消费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等。我们给市场上有需求的公司给他一个牌照,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他们变成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吸收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开放大额存款市场创造了条件。

 

(四)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证券就是代表财产权益的可均分、可转让或可交易的凭证或投资活动。

 

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发行。

 

如果不把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到基金理财产品中来,不打破刚性兑付的话,难以形成健康的、正常的资本市场。

 

2、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人、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这是我今天讲的主要内容,互联网的精神就是开放、平等、分享,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转型的机遇,实体经济需要金融的服务,互联网金融会帮助中国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实现弯道超车。在这个过程中,更加需要金融真心实意的服务,客户至上是未来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方向。

 

在此,我希望互联网金融协会能带领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传统的和新型的,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更好的服务我们的实体经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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