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办法解读】银行对合作方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助贷机构准入相对宽松
资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5-09 阅读:4545
针对暂行办法的影响,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做了快速解读,他认为,最新版暂行办法更加灵活和宽容,可操作性更强,在贷款期限和助贷合作方准入等重要方面有所放松,暂行办法出台将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为解读内容。
贷款的线上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近两年,众多银行业机构开展了互联网贷款的尝试,并且很多是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在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各家银行业机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补齐制度短板,其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特别是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监管进行了完整系统的要求。
和今年年初流传出来的版本相比,于百程觉得目前的版本更加灵活和宽容,可操作性更强,在一些争议部分做了相对宽松的处理,比如贷款期限,合作方准入等,而在过渡期则从3年收缩到2年。此外,暂行办法也将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监管。
在暂行办法中,比较受关注的几点有,互联网贷款的要求,合作机构管理,合作方式和风险管理等。
在互联网贷款要求上,暂行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相比年初版本,在单户个人授信额度上从30万调整到20万,也基本上能够满足一般消费信贷需求,在期限上,仅要求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给分期借贷产品期限以更多的空间,比较符合现实情况。
在合作机构准入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全部由总行审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责任上会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与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另外,在地方法人银行的互联网贷款跨区经营上,暂行办法未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地方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这种相对灵活的方式,给与地方银行和属地监管机构一定的空间,有利于地方银行根据自身科技和业务能力开展互联网业务,增加盈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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