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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顾雷:建议进一步调整信贷和财政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观点 顾雷,温泉 零壹财经 2020-02-25 阅读:3177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顾雷财政政策

对中小企业成本补贴、延期纳税等金融优惠政策优势并不明显,中小微企业依然受到订单下降等问题的困扰。
2月12日,全国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开学。受疫情影响,高校纷纷延迟开学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雷却坐不住了。他说现在大批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作为一名研究普惠金融的学者,应该做些什么。

遍览国家目前已经推出的各项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顾雷认为,这些政策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从帮助中小微企业及员工角度,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补充。

他认为,当前最需要调整的金融政策是信贷和财政政策,并且提出了许多非常具体的建议。

这是一篇特殊的专访稿件,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我们运用了问答的形式来呈现顾雷教授的观点,但是为了沟通的迅速和准确,其中回答的部分都由顾雷教授亲自执笔完成。

以下为顾雷教授的建议内容:

零壹财经:目前阶段,哪些行业中小微企业受新冠疫情影响最大?您认为现在还有必要再次调整相关信贷政策?

顾雷:
现阶段,我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集中在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体育等行业。虽然在新冠肺炎疫情开始之初,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下发了一些提振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是,随着疫情逐渐蔓延,持续引发订单下降、限制开工、人员不足、资金缺乏、固定成本负担过重、供应链中断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出现现金流中断、关门倒闭问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最新一项调查表明:5.66%的中小微企业认为先前出台的金融扶持政策作用很大,65.57%的中小微企业认为作用一般,18.87%的中小微企业认为尚未看到作用,9.91%的中小微企业认为目前无法判断。

显然,超过六成中小微企业认为已出台金融政策“作用一般”。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成本补贴、延期缴纳税款、社会保险等金融优惠政策优势并不明显,中小微企业依然受到订单下降、融资困难、人工成本奇高、到岗不足、资金短缺问题困扰,加之复工潮到来,防控疫情局面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变。为此,需要我们重新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进行审视,至少对当前中小微企业金融财政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补充,以便更好消除疫情带给中小微企业负面影响。

零壹财经:您认为现阶段最应该调整的金融政策是哪些?如何调整和补充?具体又有哪些建议呢?

顾雷:
我认为,当前最需要调整的金融政策是信贷和财政政策。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最新一项调查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在信贷政策支持方面,要求贷款利息减免占37.26%,希望金融信贷支持占34.43%,希望出台针对性政策占28.3%,以及要求贷款还贷期限调整占19.34%。

自去年12月疫情爆发以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要求各级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以说,这些金融信贷政策对支持我国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起到了很大作用,这里不再赘述重复,但从帮助中小微企业及员工角度,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补充:

第一,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接帮扶中小微企业,拓展疫情专项信贷拨款业务,给予专项利率优惠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特别是对纳入重点医疗防控物资、防护产品应急需求、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小微企业,在此基础上至少再降低30%,贷款利率在1%以下,通过线上续贷机制,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成本。对这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方式,按无还本续贷规定办理,允许中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特定用途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其开展发行股票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资产支持证券,鼓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公司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中小微企业。

第三,进一步扩展融资绿色通道,惠及中小微企业员工。0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但只是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没有针对中小微企业员工的专项规定。因此,我们建议“绿色通道”应该进一步扩大,增加中小微企业中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疫情防控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三类员工”,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及时调整他们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为中小微企业员工也提供高效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第四,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诸如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

第五,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有条件、有选择地开展应收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支持纳入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扩大融资规模,缓解资金紧张局面。

零壹财经:现阶段调整的金融和财政政策出台确实很多,相信今后还会越来越多,您认为这些政策具有普遍性吗?

顾雷:
当前,各大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降低全国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和财政政策优惠性调整也是必须的,但应该突出调整重点,合理布局,分清轻重缓急。也就是说,对湖北省内外的金融信贷政策应该有所区别。例如,对受疫情影响的普通零售批发、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中小微企业应该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但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小微企业,应该加大金融和财政政策的优惠调整,必须保证特定领域中小微企业的现金流,保障继续开工生产,不能再搞全国“一刀切”政策,这样对受疫情影响最大的湖北省内和特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是不公平的。

零壹财经:如您上面所讲,增加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十分重要,但流动性本身也一直是信贷政策的两难课题。有学者就曾经提出宽松流动性不利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反而有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宽松流动性并不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最有效办法。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认为应该追加那些具体措施才能有效发挥信贷效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生存压力?

顾雷:
确实有学者认为,宽松货币政策导致大量资金流向金融股票市场,不是流向中小微企业,在金融向实体经济的传导上发生了问题。但这次情况有所不同。流动性信贷是直接作用于中小微企业,资金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困境,等于是直接流向了实体经济,这就解决了传导机制的分叉问题。

另外,近期几次央行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也反映出我国货币政策的用意,可以更有效实现货币政策的结构性目标。根据第一财经研究院测算:如果不采取新货币政策,从支出法的角度估算,2020年一季度GDP增长在3.3%-4.0%之间,全年GDP增长区间为4.9%-5.4%。从生产法的角度测算,压力极为严峻,一季度GDP仅增长0.4%,全年GDP增长4.6%。所以,在非常时期我们只能用非常规政策,不能套用常规的金融货币政策,否则预后不佳。

首先,可以考虑利用专项再贷款、再贴现保证受困中小微企业以较低的贷款利率的贷款展期,鼓励商业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帮助这些经营稳健、短期受疫情冲击的中小微企业纾困,渡过难关,防范可能出现的大批中小微企业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动荡问题。 

其次,各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助贷机构、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缓解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现金流压力。

最后,那些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危机。

零壹财经:除了您上面提到的信贷支持外,我国历年来通过财政税收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也是很大的,您认为这次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吗?

顾雷:
依然需要。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一项调查也证实了税收优惠的重要程度。调查对象中,期望最高的是获取税收优惠(69.34%),获得财政性成本补贴(32.08%)。显然,现阶段税收方面优惠对于挽救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地方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定向减税、发放补贴方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救助扶持:

1、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对在疫情期间已经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科技园区(大学城),优先予以专项财政补贴的扶持。

3、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病房)的酒店、学校(党校)、厂区仓库、体育场馆在疫情结束前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 100%的减免,转由财政补贴。

4、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滴滴车行、专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地方财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补贴。

其次,鼓励各级财政局(厅)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100%给予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支持,单个中小微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再次,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增加对消费的大规模资金投入,提升总需求水平,从侧面帮助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回笼,促进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恢复和发展。

最后,考虑实施以中央财政为主导的非常规财政扩张政策,把2020年中央财政赤字适当提高,幅度在1%-2%之间,可以适当提高专项债规模,发挥专项债券扩大有效需求、稳增长的作用。当然,具体的财政赤字数额还要视疫情发展灵活调整,但不宜超过1万亿规模,必须谨慎处理好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平衡关系。我个人不赞成国内有学者提出的“专项债规模可以提高到3万亿”口号。因为规模超大的专项债必然导致人为提高国内通胀压力,在疫情过后,很难平复通胀压力。毫无疑问,这将对国内经济会带来长期不利。在我国前几年历史上也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前车之鉴,我们今天不应该忘记。

零壹财经:除了上述的信贷、财政支持外,担保对中小微企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您对融资担保服务有哪方面建议?

顾雷:
第一,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的延伸宽度,重点突出对中小微企业个人的担保措施:

1、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全额免除疫情期间产生贷款的担保费用,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或者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照顾。

3、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税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适当降低,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采取免收担保费措施。

第三,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修复功能,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中小微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零壹财经:除了上述信贷、财政、担保支持外,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期间,监管部门是延续先前的监管方法,还是重新调整监管思路,您认为金融监管应该如何解决这个新问题呢?

顾雷:
总体上,我主张抗疫期间,监管部门需要调整监管策略,改进监管方法,融入更理性监管思维,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采取现实而灵活的手段。

首先,坚持必要性监管措施。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期间,所有的监督资源配置和管理权力调度应该尊重中小微企业生存权利,既不宜回到过去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的模式,也不能是简单、草率或随意的临时性管理,对哪些经营活动需要监管、哪些业务活动不需要监管,监管部门要有一种必要性判断,凸显有限但有效的管理模式。对此,我提出两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监管原则:

第一项原则:有限监管。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对中小微企业依旧管得过多、过严和过深,压抑了中小微企业的创新空间和主观能动,将导致中小微企业无法恢复生产,最后导致破产和市场危机,这是监管层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有必要体现普惠金融的自治优先、生存优先的监管思路。也就是说,但凡普惠金融组织和机构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可以合理调节、行业规定可以解决的业务活动,监管部门一般不需要干涉太多。监管必须遵守有限、必要和无可替代的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监管。

第二项原则:适度监管。

我们知道,占有全国90%以上数量的中小企业生死存亡,不仅关乎地方就业和经济活力,也攸关整体社会稳定。因此,监管高层要想达成普惠金融市场利益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最好方法就是适度监管。

简单说,就是不要大包大揽,面面俱到,而是实行防御性监管控权,防止监管过度而限制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适度扩张提供普惠金融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针对性地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短板问题,推动“双创”组织、“三农”机构生产力转化,最大限度减少因新冠疫情导致中小微企业的经济损失。

其次,强调协调性监管方法。我们在上面谈到,抗击疫情期间,不仅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工具,还要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先税后补等财税工具。这必然带出一个金融、财政机构之间如何配合和协同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统一监管目标,避免各自为政,防止为了本地区利益,抢占山头。所以,协调性监管就是应有之义,可以有效避免监管混乱、自相矛盾,合理有效配置普惠金融资源。


零壹财经:如您刚才所说,在疫情爆发特殊期间,确实应该重新调整监管思路,但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又会陷入两难境地,究竟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创新原则与原有规则之间的关系呢?您认为监管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顾雷:
确实如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会遇到两难问题,但只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关系,很多抗疫期间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首先,在执法层面上,处理好宽严相济的罪与非罪关系。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体都是一场灾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02月0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违规复工、擅自销售产品以及违反地方疫情限令等十类违法行为,为准确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提供坚强的保障。

这些规定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是必须的,对中小微企业也是一种保护性措施,但监管部门在处理中小微企业业务创新上,必须谨慎,注重刑法的谦抑性,防止将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追究,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微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结合金融政策灵活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在市场层面上,落实好创新与试错之间的试点实践。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各地方银保监局按照特事特办、突破常规、精准施策的原则,鼓励创新,充分体现灵活性。对于抗击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产生的临时性自救型创新业务,监管者应该允许一定的试错机会,可以在普惠金融领域率先开展“监管沙盒”试点,有选择地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试点平台。当然,我不认为“沙盒”试验在疫情结束后大规模推广,但目前监管机构可以小规模试点,选择一些初创发展动力充足、创新产品、服务良好,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先进的中小微企业,探索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的监管边界,帮助这部分中小微企业渡过目前经营困难期。这才是疫情期间普惠金融监管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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