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管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指引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1-06 阅读:2383
根据《变更指引》,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原则上主发起人(第一大法人股东,下同)所持的股份应满2年以上,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1年以上。受让股东的资金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变更指引》要求,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单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5%及以内,当年累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20%及以内的,经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其它股权变更事项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在设区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单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5%及以内,当年累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20%及以内的,由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其它股权变更事项由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以下为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号)及自治区“简放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的条件:
(一)公司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二)原则上主发起人(第一大法人股东,下同)所持的股份应满2年以上,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1年以上。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有股份的时间要求。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上述持有股份时间限制。
(三)受让股东的资格需符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按上一完整经营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如原已持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合并计入)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受让股东的资金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股权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六)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须提交的材料(参考文本详见附件):
(一)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市、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会议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不涉及章程修改无需提供,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不涉及章程关于发起人的记载)。
(五)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非受让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承诺书。
(七)股权转让协议。
(八)受让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能力材料。
1.法人股东提供: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
2.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出资能力材料(如: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房产、土地、其他收益等相关凭证,其中,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1个月日均余额合计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上调该比例;夫妻共同财产可合并计入)。
(九)股东承诺书(受让股东提供)。
(十)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受让股东为新股东,单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5%及以内,累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10%及以内的,可由公司出具无关联关系说明及承诺,暂不需提交法律意见书;当上述转让给新股东的股权比例累计超过10%时,需提交包括之前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的程序:
(一)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单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5%及以内,当年累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20%及以内的,经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其它股权变更事项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二)设立在设区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单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5%及以内,当年累计转让比例为股本总额20%及以内的,由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其它股权变更事项由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文件后,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凭批复文件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登陆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股权交割及后续经营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七条 因股权变更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另文提交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 股权变更受让人涉及境外投资人的,按照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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