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壹研究院院长李耀东解读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网贷 李耀东 · 零壹财经 2015-12-29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开。

以下为零壹研究院院长李耀东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目前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来看,P2P网贷符合其特征,该条款尚未明确借款人和平台的责任,也可以说仍未解决借款人一旦涉嫌非法集资,平台的责任问题。
第四条【管理机制】
从该条款来看,行业自律组织在协助监管的过程中的作用被弱化了,并未像此前业内预测的那样,行业自律组织承担部分信息报送等职责。而是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该职责。
第二章【备案管理】
关于平台注销后如何对存续业务进行管理,即是否需要建立以及如何建立机构的生前遗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该条款未涉及。
第九条【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被要求接入中央数据库这一要求,比此前某些行业自律组织所要求"产品登记"要求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平台不仅需要将项目信息接入中央数据库,还需要将借贷双方的真实信息接入该数据库。
第十条【禁止行为】第四项: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该条款意味着,只有经过实名注册的投资人才能浏览平台的借贷项目和详细。平台不得向游客推介其项目信息。
第十条【禁止行为】第七项: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明令禁止P2P平台进行保险、基金产品的代销,意味着一大批平台要在P2P业务和理财产品代销两者中做出抉择。
第十条【禁止行为】第十项: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该条款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进行股票投资业务。但不足之处在于该禁止范围过于狭窄,应规范要求贷款用途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借款人禁止行为】第三项: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禁止了一人多贷行为,但其执行、监管难度较大。
第十六条【线下业务】
该条款意味着线下寻找出借人的行为被禁止,但线下发展借款人的行为未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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