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解读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最新版
网贷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5-12-28
宜信首席战略官陈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非常重要和及时,行业从业者期盼许久,宜信更是盼了近10年。
这次的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指导意见》的整体要求和监管思路,明确了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既有助于继续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又能够通过自律与他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采用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强调事中与事后的监管,也为行业的持续创新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管理办法通过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清晰界定了网贷行业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行为,为行业划了12道红线,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本次的管理办法除了继续强调此前已经在央行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要求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实现机构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之外,还非常重视机构的信息披露,平台除了需要披露融资人基本信息、风险评估情况等基础信息外,对于平台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定期的第三方审计数据同样提出了要求,体现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让投资人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的监管思路。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对网贷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好,我们也将按照监管办法的要求继续完善平台建设,打造合规、稳健发展的行业标杆企业。
今日捷财CEO张坚卿:
监管细则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负面清单制无疑是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趋势,相较正面清单准入制更为宽松,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办法是宽松的、鼓励创新发展的。
监管细则的出台无疑会淘汰一些违规平台,而对于今日捷财这类一直坚守法律底线的平台则是政策利好。今日捷财平台项目全部公开透明,不存在虚假标、自融标,也没有设资金池,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等情况。
乐钱CEO王炜:
第一、“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12项禁止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这对行业规范是有极大好处的,尤其是对自融和资金池的限制,如果行业要规范发展,这是必要的前提。
第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借款人义务的确认和行为的禁止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络借贷平台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前,有助于避免同一项目在多个平台重复融资,同时可以有效打破各个网贷平台信息孤岛的困境。
第三、“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面向企业端借款的平台在信息披露等透明度方面构成较大挑战,因为过去在做企业级融资项目时,很多企业不愿意实名披露;按照我们的理解,“细则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的考虑,将逐步要求借款方名称实名披露。
第四、“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客户资金最后采用存管制度而非托管制度,我们判断一方面是考虑到资金存托管机构的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各个资金存托管机构在系统开发等方面尚不完善,各个平台在接入后用户体验方面也还有极大改善空间,采用存管制度将是一个过渡,我们预计将逐步往托管方向走。
第五、从事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中止规定的出台,以及破产隔离制度将出借人和借贷人资金不列入清算资产,这对行业部分经营不良的公司提供了一定的退出通道,应该视为行业的利好。
第六、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尤其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的保护进行了规范,这对行业中存在的无度营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应该看到目前行业中的客户信息保护是相对脆弱的,对电信运营商、手机短信服务商的行为还应该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
《监管细则》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监管细则》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拍拍贷张俊: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
最后,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有利网CEO吴逸然:
1、征求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它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为真正优秀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服务实体经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网贷借贷在合规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行业是不断发展的,规范也是不断在指导和适应行业的过程中发展的,总的目标是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成长,使之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3、小额分散。征求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借款应当以小额分散为主,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4、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依据“信息中介”和“网络借贷”而来,因为定位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确实只应该从事和借款有关的行为,并避免自融,资金池,期限拆分等情况。但对于一些综合性平台,应该也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合法合规开展其他业务。
5、银行存管。监管机构一直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资金进行银行存管,这一点的监管政策具有延续性。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PPmoney董事长陈宝国:
我们热烈欢迎负面清单式的监管细则在年底前落地,这是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监管者、从业者、投资者共同努力的结果。监管细则反映了监管层在行业监管工作上的创新思维,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监管细则的落地是整个行业近年来翘首以盼的重大事件,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捷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风控官王晓婷:
网贷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基本符合预期,没有门槛没有准入只有负面清单,对行业算是利好,从此监管主体落实,机构也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监管层给了18个月的期限,其实严格来讲时间充裕,大家出于对监管红线的预期,很早就开始有所针对的做合规转变,快一些的到明年年中基本就可以实现完全合规。
就内容来看,比较普遍的可能需要改进的包括不得代销产品、不得建资金池、不得期限错配和担保。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
首先,无论是通过备案制的监管方式,还是通过负面清单的监管形式,我们都能看到监管层对于整个行业呵护的态度,就是说希望行业健康发展的这么一种期许。
第二,在鼓励的同时,对于一些明显的违规和被很多不规范的平台用于作为非法敛资的这么一种手段的一些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来不规范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平台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第三,不设具体的门槛,实际上更多体现了一种监管的自信,实际上跟国际上的趋势也是相吻合的,银监会这么做,也可以继续对创新留有空间,可以帮助行业未来不断演化发展,这点是非常积极的意义。
此外,银监会对于P2P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的思路,这里面的体现在于P2P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不得股票配资等等,所以这就是意味着混业,不仅在银行业没有开放,在P2P平台上也将得不到支持。
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
备案要趁早,门槛以后一定会有的。备案制的推行实际上是在为网络金融信息中介的展业设置准入门槛,监管部门这样的举措更有利于提高机构的整体素质,未来如果推行业务类型细分备案制度则更加有助于监管部门的集中分类管理。监管此举是要将互联网金融中介业务改制为牌照业务。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
这次出台的“监管细则意见稿”不仅考虑了对行业如何监管,也考虑了“如何有效监管”这一命题。与央行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尤其在最近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事件较多的情况下,出台也很及时。
各类线下P2P及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将被禁止经营。这一做法可能也是考虑了此前e租宝和大大集团在投资环节的问题。未来P2P在线上的投放及广告业务端将更加激烈,进一步推升平台的获客成本。
备案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突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将P2P网贷的具体监管放到地方金融办,这个正是考虑到P2P的业务发展大多在地方,只有结合地方金融才能实现更有效地监管。
细则第一次对P2P标的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平台标的小额,限制借款集中。要求标的小额可以避免样本误差,如果单一借款方借款数量过大,就会造成样本数量不足,这就将使得“坏账率”等统计学工具失去意义,让网贷平台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同样的,限制借款集中也是考虑到贷款集中在某一个特定行业、地区、客户或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对于资金存管合作的平台,银行对其在平台背景、运营状况、坏账率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在此情况下,资金存管隐形门槛提高,此规将加速行业洗牌。
宝象金融CEO黄甜:
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监管政策日渐明确化,同时也将为P2P这一新兴业态提供监管的标尺。
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P2P平台的监管将由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作战,并由地方金融办配合执行,旨在最大程度规范市场,并提高了细则的可执行性。
P2P负面清单的出炉满足行业内大部分平台的监管诉求。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有利于平台确定发展方向,明确业务的合法性。
本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可见在目前行业面临“资产荒”窘境的背景下,监管层对于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仍持保留意见。
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可以防止平台自设资金池,避免客户资金被直接挪用,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做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对于信息披露要求的规范,将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风险控制将有更大的帮助。信息披露的完善使整个p2p行业更为透明化,更为阳光化。
九斗鱼CEO郭鹏:
监管层充分尊重市场的主体作用,明确了对网贷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监管层也不回避行业的问题以及自身的责任,"意见稿"明确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
"意见稿"明确了网贷市场相关主体的权、责、利,不单网贷机构、监管机构,参与市场行为的借款人、出借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全行业的一次风险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成熟、帮助投资人的理性成长、增强社会的信用与诚信意识都有裨益,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网贷是市场经济及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的重要作用正日益显现。其倡导的"普惠金融"的价值实现需要各层级的监管方、各市场主体有智慧地去协同推进与维护。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
监管办法整体较为宽松,但比预期要严格不少,细则响应了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并且给了18个月的缓冲期,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
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是在一些负面事件之后,可以说顶了很大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细则相对宽松,但是建立了框架,确立了责任,同时没有对行业门槛进行过多限制,这无疑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美利金融CEO刘雁南:
监管细则的出台,意味着“网络借贷”得到正名,已经可以称之为一个行业,而不再是所谓的“非法集资”,大家可以根据监管细则中所列出的各项规定自行规范。这是对所有优秀从业者极大的鼓舞。
在风险控制方面明确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这将对目前一些平台的借款标的造成影响,资产端业务方向调整势在必行,美利金融也将依据互联网大数据进行交叉验证,风险前置,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的平台,或迎来快速发展期。
掌众金融创始人兼CEO张敬华:
本次《办法》的发布,对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对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将带来推动促进的积极正面影响。
综合考虑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权益、保障网络借款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在监管的同时,也给行业的未来发展和创新预留了空间。
宝点网CEO杨勇:
毋庸置疑新的细则对于P2P走向规范化是积极的,对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也做到了从政策、参与者教育、平台运营准则等各方面的制度化管理,从暂行办法细则来看正规的P2P平台匹配上述规定难度不大,但对于行业洗牌规范准入门槛意义重大。
同时,杨勇指出这只是征求意见稿许多具体细则尚未确定,但无疑新规将是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的道路,是整个行业法律化的一次过度。对于不限制注册资本金,杨勇认为这是职能部门对行业深度调研后的一种理性回归,也反映了国家对P2P发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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