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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在下大棋?多举措为P2P等政策出台铺路

互联网+ 周假 · 零壹财经 2015-09-15 阅读:2873

关键词:监管p2p

近日P2P行业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可能是监管层的一个大“阴谋”,即为相应行业的细则出台铺路。

 

:以“深圳经侦经侦大队对知名P2P平台融金所进行检查”和“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为代表的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可能是监管层的一个大“阴谋”,即为相应行业的细则出台铺路,如果这一判断成立,根据当前各整治行动的进度来看,意味着P2P等行业监管细则出台的日期正在迫近。导读

 

P2P监管细则出台前夜,监管层铺路动作频频,以“深圳经侦经侦大队对知名P2P平台融金所进行检查”为代表,一系列举动颇受关注。如今,自5月以来开展的针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全国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一系列举动正显示出为出台各行业监管细则铺路的意图来。

 

其中,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出台,第三方支付新规也进入征求意见稿修改阶段。

 

来看看这些行动的路线图:

 

1、全国性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各行业底细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5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分行业、分地域厘清各行业风险与法律逻辑

 

同时,北京市自5月以来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电子商务、网络借贷、担保、小额贷款、保险代理、第三方支付、要素市场、外汇期货交易等非法集资案高发的行业进行整治;如今这一行动以常规形式仍在进行,在此过程中,监管曾也逐渐厘清了借助P2P网贷等工具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法律逻辑与风险特征。

 

3、纵深专项整治行动摸底行业状况

 

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致函各地政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纵深检查也显示其彻查行业风险与非法行为的决心。和深圳类似,各地针对P2P借贷的整治行动也在进行。

 

4、监管层频频喊话行业自律

 

监管层逐步摸底行业风险与行为模式的意图也体现在高层频频喊话行业自律的行动上。即通过高层频频喊话以促进行业逐步自律。

 

9月12日,在深圳举办的“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曾任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现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的王岩岫再次透露了P2P监管的一些原则。

 

王岩岫在当日的论坛上表示,从政策引导的方向看,互联网金融应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支持与鼓励,但也需要尊重金融的客观规律,其发展应该坚持“实体经济为本”、“风险可控”、“消费者保护”和“逐步完善监管”四个基本导向。

 

业内认为,王岩岫所提“四个导向”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可隐约看见监管细则的影子。

 

从目前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度来看,行动已经基本结束,而常规行动仍在继续,这意味着各行业已进入总结成效、反馈意见的时候,如果这一判断成立,意味着包括P2P、众筹监管细则出台的日期正在迫近。

 

5、监管政策成型脉络梳理

 

时至今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已经持续了近两年之久。记者梳理了这期间监管部门的一些重要表态与行动,最早出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在2013年12月表示“对P2P的业务或者新的业务,现在暴露出一些问题,目前的监管力度还会更高,监管的力度和框架,根据现在的情况,正在研究制定。”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首度回应P2P网贷平台监管问题。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按照国务院最近的决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和监管,刚刚决定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另外相应做了其他的分工。

 

2014年7月6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表示:P2P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信息中介,而非担保中介。

 

2014年8月2日,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透露,对P2P的监管细则将于下半年或明年初推出,监管导向为“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和“强自律”。

 

2014年8月15日,王岩岫表示,P2P行业必须有一定门槛,包含资本金的约束,还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平台的安全性、公司高管人员基本的资格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信息的把关能力。

 

2014年8月23日,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李志磊在提及互联网金融以及P2P监管时建议:行业自律组织在P2P领域应该起到更好的作用,加强行业标准化,严格区别真伪P2P。

 

2014年10月30日,李志磊表示,P2P设立将设行业门槛:第一,要有资金门槛,要有注册资本要求;第二,将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对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相比于监管部门的表态,行动则相对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着决定性作用的是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并将P2P归属其进行管理。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P2P网络借贷的归属性。

 

此外,在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明确提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四条红线”,要求P2P平台必须把握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3月11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紧急召集各地相关监管部门以及P2P借贷行业的代表企业在北京举行了闭门会议,此次会议上,银监会已经出具了一份相对完整的P2P监管文件,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门槛限制、杠杆比例、资金托管、单笔限额等。自此,P2P监管条例初现雏形。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指导意见》出台后,P2P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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