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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金专委会点名3家平台涉嫌自担保行为

网贷 东东 零壹财经 2017-06-07

关键词:互金担保监管网贷互联网金融

在去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的活动。
6月6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再次发布公告点名3家平台存在自融自担保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吉鑫贷”官网(http://www.jixinloan.com)披露“吉林省吉晨投资有限公司”为“抵押标”、“担保标”等产品的担保方,但技术平台监测发现该担保方与其经营主体(吉林省吉东方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嫌疑,该平台涉嫌自保。

“汉金所”官网(http://www.hanxinbank.com)披露“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樱花系列”定期理财产品的担保方,但技术平台监测发现该担保方与其经营主体(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嫌疑,该平台涉嫌自保。

“理想宝”官网(http://www.id68.cn)披露“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收益保”、“U享理财”等产品的担保方,但技术平台监测发现该担保方与其经营主体(深圳市理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嫌疑,该平台涉嫌自保。



准确来说,本次点名的3家平台存在的问题并非自担保,而是借用关联公司的马甲来提供“第三方”担保。P2P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由P2P网贷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贷款到期若无法收回本息,可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再由平台对贷款人进行追偿。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机构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

在去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的活动。

一般情况下,P2P平台可以通过引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平台提供增信,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保险公司和P2P平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担保/保险公司会先行对P2P平台进行调查,以确保风险可控。如果平台为自身提供担保,则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风险,埋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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