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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高管解读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观点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02-23 阅读:5411

关键词:银监会网贷资金存管商业银行资金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指引发出后,各家平台高管纷纷对其进行解读。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指引发出后,各家平台高管纷纷对其进行解读。

投哪网CEO 吴显勇

1、怎么看待《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出台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迈向合规发展的关键性一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再次提高了网络借贷资金银行存管的门槛。

第一,指引明确了,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且平台必须指定唯一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联合存管的模式不被认可。

第二,再次强调了网贷平台的合规性,须完成备案登记等才能进行资金存管,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三,指引规定,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对平台的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不再做强制性要求。

第四,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

第五,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2、银行资金存管会有哪些利弊?

从平台完成银行存管系统上线不足一成数据来看,这道硬性门槛对于很多小型平台来说或是不小的考验。目前银行对互金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对谨慎,平台进行资金存管,银行方面还要考虑注册资本、股东背景、风控模式、团队金融从业背景、技术实力及业务量等因素。而投哪网一直走在行业合规发展的前列,去年就与广发银行进行合作,完成了第三方银行机构的资金存管,大大保障了用户资金的安全,打消投资人对平台自身的疑虑,让投资人更加放心投资。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 杨一夫

此次文件跟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变动?有哪些重点或亮点?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明确: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以及对存管资金账户提出明确要求;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头存管被叫停。同时,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

另外一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这对于银行方面来说是限制还是利好?这些变动对于存管业务的影响会是什么?

这次《指引》明确了银行在推进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即存管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一些银行的免责范围,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义务的积极性。

然而银行还是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例如:一,核实平台基本面情况,银行通常会详尽考察平台的注册资本、交易数据、项目信息披露以及运行时间等硬指标,以及融资情况、股东背景和团队资质,筛选优质领先平台进行合作;二,系统开发对接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平台加大在技术研发、系统运营维护方面的持续投入。三是,对平台的风控水平和合规资质提出较高要求。

同时,《指引》也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的角色。整体来说,这对于银行是一块全新的业务。

未来P2P平台的风险点会是什么?

未来P2P平台的风险点将是资产质量。目前一些规模化的平台,为追求资产规模忽视资产质量,其自身的风控体系和技术相对薄弱甚至没有,当这部分资产进入还款期后,质量较差资产的违约率将高企,很多平台甚至还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风险周期,预料未来还会有平台陆续出现经营危机。

过去两三年行业处于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阶段,由于大量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机构涌入,导致过度负债与资产质量下降的问题愈发严重,加之行业恶性竞争带来的资金成本和人员成本上升压力,企业如果仍大量地扩张业务,必然会给未来埋下很多隐患。

用户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对用户有哪些益处?

落实银行资金存管能够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和自主投资意愿提供安全保障。这不仅有效确保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同时也防止平台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资金进行违规操作。

随着《指引》的正式实施,可以预见到,大量不合规平台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显而易见的是,《指引》将有力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合规平台的甄别筛选成本,能够选择真正优质的平台进行投资,并能够有效防范平台的道德风险。

91金融董事长、CEO  许泽玮

《存管指引》中的第八条规定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除了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外,还要在自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以及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网贷平台的合规之路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落实。这些规定能有利于进一步肃清行业环境,清除不合规平台。

《存管指引》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一些网贷平台虽然接入并上线了银行存管,但是资金存管只覆盖部分标的,或者接入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以此规避银行对平台资金交易的全面监测。而这样的规定就是可以避免以上的现象,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

《存管指引》明确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这一条也是防止平台用银行做信用背书,将打消银行的顾虑,促进行业进一步开展存管业务,促进行业合规。同时,《存管指引》还提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需要投资人更加理性投资,在投资之前了解投资平台和项目。

《存管指引》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分别对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网贷平台负有自律管理的责任,也是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自律监管部门,将有效防范“踢皮球”现象的发生,也能够有效规范资金存管业务的发展。

《存管指引》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留有6个月的整改期,这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可以预见6个月后行业内一大批网贷平台会被淘汰掉,呈现出大洗牌的格局,或许90%以上的平台将消失。

宜信公司副总裁 刘恬敏

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能有效防范网贷平台的以下潜在风险。第一是降低平台跑路风险,存管实现了用户资金与网贷平台有效隔离,大大降低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可能性;第二是银行为网贷平台建立用户自账户体系,同步核对借款信息的匹配度,并根据合同信息展开资金划转,有效防止网贷平台出现设立资金池的情况;第三是资金存管情况透明可查,银行将会监控核对从用户实名开户、合同签署备案,交易与合同的匹配审核、交易资金的划转的全部流程,并定期出具资金存管报告,用户可在网站上查询资金存管情况。

开鑫金服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 周治瀚

网贷资金存管可操作性大幅提高,便于落地。

《网贷存管指引》对存管人、委托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例如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便于落地。

在存管流程方面,不少流程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版更加简便、易执行。比如,原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而正式稿则调整为“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

在资料存档方面,存管业务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比之前的15年大大缩短。

在披露信息方面,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官方指定网站公布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目前只需要定期向网贷平台和约定对象提供存管报告。

此外,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这些流程的简化,可以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平稳地落地执行。

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

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

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网贷存管指引》正式稿新增的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

更加关注资金安全,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

一是安全保障措施升级。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是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指引第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这一般是指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对该资金进行存管,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措施。

三是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指引第九条规定,需要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相当于将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常态化,有利于持续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这些规定的落实,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竖起更多的“硬杠杠”,有利于提振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

米缸金融董事长 曹晓峰

一、存管人唯一性,网贷行业的春天已经来临

《指引》明确规定了由商业银行(存管人)为网贷平台(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业务,且该存管人具有唯一性。《指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第三方支付企业回归网贷支付业务。网贷行业的合规门槛进提高,达不到存管业务标准的平台会逐渐退出,行业的春天已经来临。

二、权责明确,消除银行顾虑

《指引》制定了银行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合同内容、技术要求、责任划分和业务规范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委托人、存管人各方的权责。相比此前的意见稿,《指引》对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划分。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于顾及到网贷平台的不合规而造成其品牌和声誉遭受影响,大部分银行在存管业务合作上一直持观望和谨慎态度,对此《指引》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该规定消除了银行的顾虑,同时相对简化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升银行开展存管业务的信心,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和深入地落实。

三、规避资金池,提升投资人信心

《指引》第十二条对于资金存管业务银行的职责提出了高要求,明确了包括业务审查标准、开设专管专用账户、资金流转记录、每日账务核对、定期存管报告、资料存档五年以上等在内十条内容,更加有效地避免平台擅自触碰资金,形成资金池,有效地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防止平台资金类违规问题,并帮助提升网贷投资人信心。但银行存管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平台交易行为担保。因此,投资人不能仅凭银行存管即判定平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仍需结合平台背景、信息披露情况、借款标的类型、担保机制等方面综合考量。

网利宝CEO 赵润龙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涉及业务定义、操作流程、办理条件、责任划分、业务规范等方面。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指引》中简化了不少操作流程,相对来说更易于执行。

“总则”中出现了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与征求意见稿相对比,该表述的位置被提前了。这一变化有利于消除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促使更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加速推动网贷存管的普及进程。

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存管指引的落地无疑是一件利好,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速,配合相关监管办法,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进入了“最后的冲刺”。

但是,银行存管并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人在选择平台和项目时还需仔细甄别,不宜混淆存管的作用与价值。

融金所总裁 黄德林

第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从政策指引层面明确了由市场化层度较高的银行单位来承接,而不是几大行;

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

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

今日捷财CEO 张坚卿

从指引的整体内容看,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该正式稿进行了不少流程简化,并在网贷资金存管的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从技术和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而作为网贷平台来说,在实操中还是有几点待监管部门及银行进一步指示:

1、开展存管业务需要委托人满足条件。而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2、第二十七条中已有银行存管的平台不符合要求有6个月整改期,提到的未能完成整改的责任,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暂行办法却没有规定具体细化的责任后果。

短融网总经理 杨夏耘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或将改变先前平台"热脸贴冷屁股"一厢情愿的现象;《存管指引》厘清了银行在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需要给平台做信用背书,打消银行原有顾虑,预测未来会有更多商业银行加入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来 。

值得一提的是《存管指引》第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要存管,表明了监管层面对于资金去向和划转的管理是重中之重,对非法吸储、资金暗箱操作、从事洗钱业务做了明确的禁令性规定,体现了资金监管的基本精神。同时、全方位的资金监管有利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审计和定期披露,避免了平台利用规则漏洞,从根源上解决了资金违规操作的风险。

此外,《存管指引》明确了对非银机构从事存管业务的要求,监管意图上,通道和资金不能并在一起。增加了对非银机构度存管业务的处罚。

桔子理财总经理 弓晨

长远来看,厘清存管人和托管人的权责,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在对接存管业务上对商誉风险的顾虑,尽快投入自身的系统开发和建设中,为合规网贷平台提供更多选择,也为资金存管提供更加优质服务,从而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并促进和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鉴于此,备案指引也会大大提振投资人的信心。

搜易贷CEO 何捷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要求较早已经提出,业内各网贷平台也在积极推进,但此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

此外,委托人即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满足的条件也作出了具体指引,已然把存在不良记录和竞争力不足的企业挡在门外。这都相当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了一次严格筛选。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还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较高的技术实力保障系统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

首先,《存管指引》明确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共同职责及应尽义务,更为重要的是提出了存管的具体要求,为网络借贷平台和存管人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导方向、管理内容,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未来更多的商业银行将会为网贷提供存管服务。过去几年,虽然有不少银行为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但由于政策不明朗,因此大都摸索着前行,进展并不快。《存管指引》明确相关细则之后,商业银行在这一块可以有所加速。《存管指引》明确了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这一明确事项,将推动更多的商业银行为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于网贷的用户来说,银行存管的落实,实现了用户资金与网贷平台有效隔离,同时资金存管情况透明可查,大幅提升了用户资金的安全性。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存管指引》提出了众多监管的要求,变相拉高了平台的准入门槛。它从合规性层面,对网贷平台的自身实力、IT实力等都提出了硬性的要求,促使平台将更加注重竞争力打造,勤练内功。

另外,《存管指引》在身份验证、借贷关系、收费服务、借贷合同保存等要素上,为外界及监管单位明晰出借人和借款人关系、明确全责义务和使用监管手段都提供了抓手,推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征求意见和暂行办法来看,监管单位对网络借贷做普惠金融的方向和要求更加坚定。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

数字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0--免责条款

对于银行来说,《指引》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这个免责条款,解决了银行长期以来在存管问题上裹足不前的最大担忧,让更多的银行愿意加入这个市场上来。一直以来,由于为网贷平台进行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连带风险,让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大行均不愿意提供服务,只有城商行成为存管的主力。虽然城商行有创新冲动,但是行在技术、网点、规模上的劣势,某些城商行甚至因此坐地起价,推高了资金存管的成本,也使监管层意识到它们并非最合适的存管对象。

事实上,前段时间就有国有大行已经闻风而动,也证明了大行对于资金存管业务并非不看好,只是受制于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已--毕竟在银行存款大搬家的年代,网贷投资人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金矿。

免责条款扫除了银行对于存管业务的心理障碍,也使得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个市场,不仅能够为投资人提供更安全的选择,也能够在竞争的情况下使存管的成本得以降低。

1--一夫一妻

《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虽然此前许多平台都可以做到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在技术和数据上也并没有实现的难度,但是这一条却要求网贷平台和银行只可以“一夫一妻”。对于前期已经进行银行存管的平台来说,“先发”并不一定具有先发的优势,而且在面对今年可能进入这一市场的大银行的诱惑,这些平台将要面临着“从一而终”还是“离婚再娶”的艰难选择。

5--5年保管

《指引》“第十二条的第(七)点规定:“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从原来的15年减为5年。15年是之前银行对于客户资料的保存年限,一方面,与传统银行资料相比,网贷投资要更加小额分散,数据量也更大,电子证据保全同样也要考虑到成本和银行的IT系统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网贷投资人在银行存管后开设的只是虚拟子账户,虽然本次指引没有明说是二类户,但显然它的功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更何况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据保存可以更加去中心化,网络天地有更多的证据保存的“应许之地”。

365--每天对账

《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郑海阳表示,监管必然带来成本的提高,正如美国证监会对于P2P的监管导致了高额的法务成本,令英国老牌的ZOPA也吃不消而退出美国市场,这一条对网贷平台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一种隐形的门槛,将不符合条件的平台“兵不血刃”的淘汰掉。

2--两座大山

《指引》第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虽然银监会的《指引》促进了银行业的存管,但是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要想成功在银行存管,还有备案和CPI证两座大山,而且这两座大山还可能是银行存管的前提条件,郑海阳表示,有消息认为今年824是网贷整改的大限,要翻越这两座大山,留给网贷平台的时间其实并不多。

新联在线 COO 陈智诚

1、对于借款资料提出了大量要求:第九条(3)、第二十条的内容合并理解,即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借款人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这三项信息。

这会给行业带来两个问题:1.P2P 平台相当于对存管银行完整开放借款人信息和资源,P2P 平台会担心银行抢客户;2.对于消费金融、现金贷这类资产,一天数千笔甚至数万笔交易信息、资料、合同的传送,对于平台和银行的系统承载能力、传输能力、安全性等都是不低的要求,没有一定 规模、一定技术能力的平台和银行难以承载,这就又成为了一大合规。

2、对每日对账的要求以及我个人延伸思考:第九条(2)、第十二条(5)、第十七条合并理解,即存管人需于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与委托人进行账务核对。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1.每日对账造成工作量剧增;2.第十七条提到“每日日终交易结束”,而作为公开交易网站来说一般来讲是没有日终的概念的,所以考虑到银行对账需要人工参与、以及对银行业工作时间的理解,我认为这可能隐藏一个信息“以后 P2P 平台的交易时间跟银行网点一样、朝九晚五,周末双休”,那么这就彻底丧失了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价值了,P2P 只不过是网上网点而已。

3、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第十二条(2)提出,存管人履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与之前813版本基本一致,对于目前的银行联合存管模式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关键的来了:第十二条(8):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去年813文件中的“不得外包资金账户开立”的要求,让“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银行只做资金存放”的第一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之后发展到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银行存管就是用这种模式做的);而今天政策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

4、第二十七条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银行存管业务的平台和银行,只有6个月的整改期。但是有点偏心: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主要对 P2P 平台有整改要求,那么银行整改不符的怎么办?怎么处理?

5、实际上,本细则中对于平台的整改内容不多,平台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以及对应的系统开发、信息披露工作、每日与存管人对账、组织对客户资金审计,这些工作虽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视程度够高和投入成本足够,理论上还是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整改时间内完成的。而如果存在无法完整按照本办法完成整改的平台,我认为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平台方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能力是否能符合,关键问题其实是银行所提供的系统和服务能否符合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回到存管银行的挑选问题上面了。如果银行存管系统受到第十二条(8)的影响的话,那么一方面银行需要重新构建存管系统的支付架构,另一方面就是因此而带来的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银行来讲是否得不偿失而考虑退出存管业务的问题了。

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

 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认为,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去年出台后,业界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存管系统到底应该是银行“自主开发”还是允许外包开发。目前的很多中小银行其实不具备开发相关技术系统的实力,已对接不少平台存管的银行也大多采用第三方开发的存管技术系统。今天正式下发的《存管指引》在第十条第二款,将原来的“自主开发……技术系统”改为“自主管理……技术系统”,意味着允许银行将技术系统的开发进行外包,但仍需具备管理和运营的能力。

第二,是“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不允许多家银行存管,只能一家,杜绝权责不清的情况;

第三,除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与担保人相关的资金也要纳入存管(《存管指引》第三条),增强了风险保障。

懒投资观点

这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为网络借贷行业后续开展存管业务指引了方向,有利于平台进一步向合规靠拢。《业务指引》表示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同时明确了银行在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需要给平台做信用背书,这将会极大促进商业银行接入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前期处于观望的银行也更有动力参与到此项业务中来。

东方汇人士

第一,明确了存管机构资格,明确提出只能商业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有助于权责明确。

第二,明确了存管机构职责,银行存管只能保证客户资金不被平台挪用,实现客户资金和平台的隔离,可有效规避网贷平台资金池问题,但并不能负责项目是否发生风险,这点和基金银行存管等有些类似,即基金虽然在银行做资金存管,但若基金业绩出现亏损,银行不能负责,投资者只能寻找基金公司。这样的做法是鼓励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一定程度说明监管对网贷行业的发展仍然持支持态度,对网贷行业其实也是一种鼓舞。

第三,对投资人资金保障更加深入。比如指引第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当前开展互金存管的商业银行一般会征收风险准备金,现在对这部分资金也进行存管,一方面对银行是进一步的激励,另一方面加强了投资者风险保障。

第四,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明确指出银行存管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此前有不少平台借助银行存管大肆宣传,给银行增加了困扰,阻碍了银行存管的步伐,更重要的是借助银行存管增信,也误导了投资者,未来不排除会引发社会及金融体系不稳定因素。

碧有信品牌总经理  王圣运​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的唯一合法性,面对我国网贷交易规模的迅速提升,这一要求对于银行来讲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福音,第三方支付将无法在该政策范围内获取红利。

然而,《指引》对提供存管服务的银行也在包括组织架构设置、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结算服务能力、信用资质、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将引导还未开展存管服务的银行尽快形成提供存管服务的能力,倒逼已开展存管服务但不完全符合《指引》要求的银行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这对一些银行来讲可能会形成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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