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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平台纷纷联姻金交所 风控需要还是监管套利?

互联网+ 东东 零壹财经 2016-12-29 阅读:3828

关键词:互金风控金交所私募债金融资产

随着“招财宝私募债违约”事件的爆发,金交所这个名词又火了一把。

随着“招财宝私募债违约”事件的爆发,金交所这个名词又火了一把。而上一次说起这个名词是什么时候呢?恰恰是8.24网贷监管细则发布之后不久,网贷业内就传出了借道金交所开展大额标的业务的声音。

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交易所整顿文件中并没有对交易所单笔交易的上限进行限制,而且交易所地方批准相对难度适中。恰巧可以作为大额标的的去处。

何为金交所?

我国主要有五类金融交易所,分别是证券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产权交易所。此外,还有由各地区政府批设的股权交易中心等。

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在名称中使用了“交易所”字样的,都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具体审批程序、监管部门、监管流程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但无论名称中是否有“交易所”字样,除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外,任何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都不能违反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

近两年开设的各类金交所多是“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从名称上避开了“交易所”的字样,直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批设成立,但实际上的服务范围和常规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并没有区别,服务范围基本包括:基础资产交易(金融国有资产、不良金融资产、私募股权、委托债权投资、应收账款等)、权益资产交易(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信息提供和发布(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等)。

下表简单整理了目前与互金行业有关联的部分金交所:
 

金交所与互金平台

对于互金平台而言,金交所的出现主要为其解决了两个问题:1、为产品提供增信;2、对不合规产品进行打包拆分,使之可以在平台上正常发售。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此前撰文指出,市场上网贷机构与金交所的合作主要体现为以下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的结合:

模式一:借款人作为金交所发行产品的发行人/融资人,通过金交所的信息中介服务,与金交所的投资人达成借贷交易。网贷机构接受金交所委托,为金交所提供借款人贷前咨询、贷款风险控制调查、贷中及贷后管理服务,并向金交所收取服务费。该模式下,网贷机构能够既发挥自身风控优势,又为借款人寻找到了合适的融资方式。

模式二:由网贷机构投资或者与其合作的小贷公司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小贷公司再通过金交所转让资金收益权或者债权。网贷机构接受小贷公司委托,为小贷公司提供借款人贷前咨询、贷款风险控制调查、贷中及贷后管理服务,并向金交所收取服务费。

模式三:网贷机构在其平台嵌入金交所的金融产品链接,在平台注册用户点击后引导用户注册成为金交所的会员,从而实现网贷机构与金交所关于共享投资会员资源的合作。

凤凰金融的“凤溢盈-GXZX-深圳联交所-0063”为例。这款产品就是由发行人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由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100%本金收益保障,凤凰金融在其中充当信息中介平台的角色。在进行投资时,凤凰金融会为投资者同步开通深圳联交所账户,直接为金交所进行导流。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在投资了“凤溢盈”这款产品后,还是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快速变现。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旗下的“浙里投”则是直接在网站上销售私募债券。以“16临江私募债一号22期”为例,这个标的则是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总额为1000万元的私募债,浙里投作为承销机构进行销售,没有第三方进行担保。同样,投资人在“浙里投”购买了私募债产品后同样可以在平台上发起债权转让来进行快速变现。

合规需要还是监管套利?

在8月24日的网贷监管细则发布之后,如何转化平台上已有的大标存量和继续开展大标业务,让平台继续向合规化发展成为了各家平台的当务之急。

金交所的存在,为各家平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管套利通道。如同上文所说,资产可以在金交所上打包后再转手到互金平台销售。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个打包的资产到底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这个底层资产并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保理、抵押、债权,还有可能是高风险的垃圾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底层资产投资者往往难以识别,并且本身也不在监管的范围之内。

评论人士“江南愤青”近日向媒体称“这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都是由地方金融部门批准建立的,发行私募债门槛很低,只需要推荐商(门槛更低)推荐,向交易所备案,就可以发行,条件极低,也不需要任何评级。”

他认为,侨兴企业通过粤股交发行的一笔企业债务融资,严格来讲,不能称作“私募债”,而是典型的“垃圾债”。

然而,恰恰是这些资产被打包销售到了互联网平台上。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金交所本身的风险控制是否达标?金交所是否有责任向投资者披露其上的资产?金交所的存在到底是为了帮助互金平台合理绕行,还是为互金平台提供监管套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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