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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限额靴子落地!银监会、彭冰、肖飒、李爱君怎么看?

监管 孙爽 零壹财经 2016-08-25 阅读:2726

关键词:银监会p2p,监管

彭冰直言,这是给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他认为仅仅有对借款人的金额限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有对出借人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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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后,《办法》公布。 

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公布。《办法》第十七条确认了此前热传的P2P借款人限额: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文汇总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和法律界诸多人士的看法,发现法律界人士至少有两点共识

1、该限额是为了与上位法衔接。最高院2010年18号文规定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该限额有利于风险控制。

另外,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和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指出这是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彭冰直言,这是给予P2P合法地位的唯一理由。彭冰还指出,光有对借款人的限额规定是不够的,还应有对出借人的金额限制。

对于与限额相关的具体数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对企业的限额需根据时代发展做相应调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认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100万和500万的最高限额对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有其合理性。

以下为各方观点原文:

一、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怎么看?

在当天下午银监会就《办法》有关情况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李均锋回答了记者为何设置此限额的提问(以下为其原话):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

我们讲现在的投资端也好、资产端也好,我们有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在为各类的社会主体进行投资的服务、融资的服务。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在投资端,现在各类金融机构有大量的产品,由我们老百姓去选择,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一点。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这是第一。

第二,
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这种渠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

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我认为这个从现在来看解决不了。我们现在说的小额分散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体为主的,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网上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资产端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从逻辑上说得通,但是对大额的资金需求,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

第三,
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

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最后,从
我们现在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左右的“网贷”机构,这个机构现在是市场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来看,有把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那么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

那么,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而且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二、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怎么看?

彭冰在其文章《四部委网贷新规凸显两大共识》中称,


 

为啥P2P网贷机构能够获得合法身份?大数据等风控技术虽然提供了一种未来可能,但目前来看并不成熟,立法显然不能以一项不成熟的技术作为取消监管的依据。否则,众多机构都可以宣称自己具有相应技术要求设立银行或者自行向社会融资了。因此,《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采取了金额限制的风险控制手段:《办法》第17条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能超过20万元,单位不能超过100万元;个人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位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金额限制,业界有很多抱怨。但设置金额限制有三个理由: 

1、这是给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 

就像前面说的,凭啥P2P平台能够获得合法身份,没有前置门槛备案登记就行,为啥我宣称自己有超牛逼的互联网技术,就不能开一家互联网银行呢?目前来看,虽然互联网技术提供了风险控制的可能,但还不成熟,不能直接成为立法的基础。因此,能够为P2P网贷平台合法化提供依据的,只能是小额豁免。小额豁免这个概念,在中国法上此前并不存在,但这是各国比较成熟的经验,在理论上,这也是基于成本收益考量而自然产生的最合理豁免要求(如果我只融资20万,而融资监管成本要达到50万,显然不如不监管)。《办法》对借款人金额的限制,可以作为在中国小额豁免实践的突破性进展。 

同时,赋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作为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既然将P2P网贷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显然金额限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2、
这是风险控制的要求。 

小额豁免除了成本收益考量之外,也是风险控制的现实要求。对于在性质类似非法集资的P2P网贷,监管者允许其合法设立和经营的唯一理由,必须是风险可控。借款人的金额限制,是控制风险、防范风险传递的重要基础。 

3、
这也是现行的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办法》没有金额限制,又不设置备案门槛,可以想象:大量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都会从线下转为线上,披上一件P2P网贷的外衣,就可以从事表面合法的非法集资活动了。实际上,已经爆发出来的E租宝等案例就是典型。 

从监管权限上来说,银监会等部门也只能从金融监管角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豁免,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银监会等部委也无权合法化。因此,《办法》只能在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界限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贷有一定的豁免权限,授予其合法身份。 


从立法逻辑和理论来看,要实现小额分散的监管目标,仅仅有对借款人的金额限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有对出借人的金额限制。但基于规章制定的权限和认识限制,这一突破还有待于未来发展。 


三、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怎么看?

肖飒在其文章《完整版 | 网贷监管办法“锥心解读” 》中称,


 

20万和100万的限制来源,与刑法176条入罪标准的起刑数额相同,办法如此费心约定,也是为了与上位法相吻合

另外,我国法律制度没有设计“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负债过多,尤其是考虑到学生消费贷中的“裸条”等现实问题,
不宜给予过多高借贷额度

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而言,我们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成本低,建议在之后的修订中,随着时代发展做相应调整。 


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怎么看?

李爱君在其对《办法》的解读文章中称,


 

此条规定主要是关于风险分散,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同时有利于社会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的稳定,以保证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此条规定可能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因为目前现实中的平台的贷款额度大多远远超出了此规定。

此条的科学与合理体现在:

一是目前自然人不通过金融信贷进行贷款而去高利息的网贷平台借款的原因不外乎急用与门槛低,这就导致了借款人相对风险较高,因此需要有借款额度的限制。
对一个自然人的100万的借款额度限制相对我国各地区的平均工资是不低的,因此其具有合理性;

二是一个企业不通过传统的金融信贷进行贷款而去高利息的网贷平台借款也不外乎急用与门槛低,这就导致了借款人相对风险较高,因此要有借款的额度的限制,对一个中小微企业贷款500万限额已经不低了,因此有其合理性;

三是与现行最高院2010年18号文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最高院2010年18号文规定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免一些恶性主体以为披着互联网的外衣就可以无法无天地进行非法集资,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掠夺。

这一规定对目前实践中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确实很大。大量平台都远远超出了这一限额,这在对整个运营机制方面影响很大,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平台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债权人的风险分散,同时也对平台的信誉风险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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