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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全文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8-24 阅读:4217

关键词:银监会

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
[人民网]:2016年8月24日15时,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敬请关注![14:11]

[主持人]:欢迎大家参加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5:16]

[主持人]: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发布人,他们分别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处长范鲁宁先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副处长付中华先生。[15:17]

[主持人]:发布会现在开始,下面先请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李均锋主任给大家介绍情况。[15:17]

[李均锋]: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下午好![15:27]

[李均锋]:今天很高兴参加我们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办法》作为四部委一把手签署的联合规章,将于发布会后正式发布。[15:27]

[李均锋]:现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就网络借贷办法的三个主要方面给大家做一个介绍。[15:27]

[李均锋]: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网络借贷办法起草的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情况。[15:27]

[李均锋]:大家知道,我们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简称《P2P网络借贷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我们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28]

[李均锋]: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15:28]

[李均锋]: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我们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15:28]

[李均锋]:第一个维度,我们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5:29]

[李均锋]:经过这一系列程序后,我们正式将《办法》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同意我们将于今天4点,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网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15:42]

[李均锋]:这里面我想简单的介绍一下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区别,征求意见中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多数意见、特别是技术层面的意见我们都予以了采纳,这次征求意见稿和发布稿的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差异,我想简单地给大家做一个介绍。[15:42]

[李均锋]: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15:43]

[李均锋]:第二方面,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在征求意见稿很明确,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我们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15:43]

[李均锋]: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15:43]

[李均锋]:第三个区别,就是我们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办法》起草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办法》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15:44]

[李均锋]:第二个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15:51]

[李均锋]:《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15:51]

[李均锋]: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应该说还有很多积极作用。[15:51]

[李均锋]: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刚才我讲到的,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15:51]

[李均锋]: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我们讲的,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我想我们这个《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15:52]

[李均锋]: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15:52]

[李均锋]: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个刚才我已经讲到一些。[15:52]

[李均锋]: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要求。同时,《办法》也提出了要加强“网贷”行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就是要以市场监管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这么一个思路,更好的发挥社会的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15:52]

[李均锋]: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15:53]

[李均锋]:第三个给大家通报的,下一步一些主要工作安排。[15:58]

[李均锋]:一是《办法》出台后我们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办法》今天正式公布后,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道来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等。[15:58]

[李均锋]:二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15:59]

[李均锋]: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我要给大家就介绍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欢迎大家提问。[15:59]

[主持人]: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徐强副处长跟大家介绍相关的情况。[15:59]

[徐强]: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16:02]

[徐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和金融融合的产物,也是一个新的产业业态,它具备了线上与线下紧密结合的特点,这种产业监管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政府部门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在进行探索规范管理。工信部是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的部门,之前与银监会这边密切配合,还有相关部委密切配合,参与起草了这个《办法》,并且充分征求和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下一步我们也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共同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16:02]

[徐强]:我这边简要的对《办法》当中涉及到工信部相关职责的条款进行一下说明。工信部在这项工作当中主要有三项工作:[16:02]

[徐强]:第一是事前,我们要做好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准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这样的规定,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并且开展电信业务和信息安全的形势审查和实地抽查。二是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基础管理。在相关的IP地址使用、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电信业务许可等环节,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登记,并要求提高实名制信息的准确率。[16:03]

[徐强]:第二部分事中过程当中我们要做好电信业务行业监管工作。一是做好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办法》第18条、第31条都明确要求中介机构要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第9条、第23条、第27条,要求中介机构确保用户及交易信息采集、处理、保存及使用等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删除、篡改非法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结合职能工信部将依据网络安全及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指导并监管中介机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对中介机构系统及网络进行安全定级备案,并开展风险评估,指导中介机构加强网络和系统的安全防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16:03]

[徐强]:第二部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工信部正在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并且将于近期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通过加强监测、预警、取证、曝光等技术手段建设,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密切跟踪网络舆情及网站动态,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16:03]

[徐强]:第三要推进数据的协同共享。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16:03]

[徐强]:第三部分在事后,事后我们要做好违法违规的处置工作,工信部将结合相关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事后处置工作。一是对网络借贷引发的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组织开展严重调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平台网站和APP依法予以处置。[16:03]

[徐强]:谢谢![16:03]

[记者提问]:李主任您好,我是来自财新的记者。我想问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双负责制,我们觉得这个比较重要,《办法》现在确立了一个P2P的基本管理体制,然后在当中银监会起到一些作用,然后还有各地金融办也要发挥一些作用,能不能具体的阐述一下究竟分别负责什么?以及我们之前了解到各地方的金融工作比较多,这个各部委之间怎么配合、协调,到底怎么落实这样一个双负责制?这个是不是就能够保证我们对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谢谢。[16:11]

[李均锋]:刚才您提到这个问题,也是《办法》监管体制安排的一个重大的变化。网络借贷行业借贷机构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我们《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三缺或者三无的问题,其中一项主要的任务是明确对网络借贷机构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今天我们在座的台上的四个部门,在某些意义上来讲,这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16:12]

[李均锋]:在整个监管体制安排中,我认为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也就是刚才您提到的,我想再做一个简要的说明。那么就是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这两个监管主体它的主要职责和分工合作的方式。那么《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16:12]

[李均锋]: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这个就是我们说的对整个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16:12]

[李均锋]: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这也是按照新的理念,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当然我说行为监管包含的内容很多,我今天不一定一一列举,总的要求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要实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16:12]

[李均锋]:第三,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我们知道“网贷”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是分离的,或者说它是一种跨区域的经营,这样的话,在地方,包括地方银监局和金融办监管上可能存在问题,这可能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我想这是银监会及银监局监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这个安排也是符合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要求,也符合“网贷”机构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它的注册在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监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16:13]

[李均锋]: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网贷”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备案登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第二做好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的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的。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组织打击等。那么这个问题上双负责会不会扯皮?我认为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16:13]

[李均锋]: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就是它的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就是银监会和银监局,进行信息共享。[16:13]

[李均锋]: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16:13]

[李均锋]: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16:13]

[李均锋]:那么,通过大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我认为双负责的体制责任是明确的,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能也会取得很好的效果。[16:14]

[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想问一下李主任,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文,看到新闻稿中提到可能会设定借款的上限,这个具体金额是多少?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会不会对基本的业务发展造成冲击?[16:23]

[李均锋]:你刚才提的问题也是我们这次《办法》修改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比较大的区别,刚才我也讲了,可能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这次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这个绕口啊。那么作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16:23]

[李均锋]: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我们讲现在的投资端也好、资产端也好,我们有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在为各类的社会主体进行投资的服务、融资的服务。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在投资端,现在各类金融机构有大量的产品,由我们老百姓去选择,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一点。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这是第一。[16:23]

[李均锋]:第二,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这种渠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我认为这个从现在来看解决不了。我们现在说的小额分散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体为主的,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网上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资产端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从逻辑上说得通,但是对大额的资金需求,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16:23]

[李均锋]: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16:24]

[李均锋]:最后,从我们现在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左右的“网贷”机构,这个机构现在是市场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来看,有把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那么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那么,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16:24]

[李均锋]:而且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16:24]

[记者提问]: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想问一下李均锋主任,这个《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控行业的风险?还有关于资金存管的这个事儿,因为从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有很多的P2P平台实现了在银行的资金存管,但是这个进展特别缓慢,近一段时间,我们也了解到银监会给一些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有一些平台反映说这个要求太严格了,然后银行方面会觉得这个业务也不怎么赚钱,但是这个风险还是挺高的,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现象?未来我们会有什么样的措施来推进这个事情的进展?[16:34]

[李均锋]:你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网贷”机构怎么防范风险?我想《办法》以及下一步要出台的配套制度,从制度上做了很多的安排。这些制度的安排,都是要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做一个安排。第一个安排我们要对“网贷”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就是划定底线,明确哪些东西“网贷”机构不能干,我们规定了13条“网贷”机构不能做的负面清单,那么负面清单的管理就保证了“网贷”机构必须专注“网贷”、专注主业,防止风险的相互传递和干扰。[16:34]

[李均锋]:第二个制度安排上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分别开立帐户,“网贷”出借人的资金、“网贷”自身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确保“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搞资金池。同时也防止平台自身接触现金,防止平台挪用出借人的资金。[16:34]

[李均锋]:第三个制度安排,“网贷”机构必须要进行,特别是产品要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登记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人对产品资产端、借款人情况的及时了解。[16:34]

[李均锋]:第四个对投资人的适当性,虽然我们讲P2P的门槛比较低,但是对投资人的适当性也提出了安排,这是从制度安排上来防范风险。[16:35]

[李均锋]:从维度上我们讲防范风险必须有多方面的维度:[16:35]

[李均锋]:第一个维度就是加强监管,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强化对机构的监管;[16:35]

[李均锋]:第二个维度要从“网贷”机构本身,必须要明确业务边界,进行规范的经营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接受市场和各方面的监督。[16:35]

[李均锋]:第三个从投资人来讲,也必须提高他的风险意识。我们讲网络借贷核心是一种直接融资,是出借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活动,出资人就是投资人,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必须要明确,你的投资活动不管额度多大是要承担风险的,不是存款,所以我们讲“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也适合我们平台的投资人。我想“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刚才我还讲了,“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防止集中的风险,刚才我已经阐述过这个问题了,如果从制度设计上,从利益相关方,监管者机构和投资者几个角度共同努力,我想“网贷”机构既会为大家提供一种融资和投资的便利,也会在一种规范的情况下,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有一个很好的发展。[16:35]

[李均锋]: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16:35]

[李均锋]:关于你谈到的资金存管的问题,这个《办法》已经明确的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明确的。[16:35]

[李均锋]:那么怎么样解决好存管者它的监督责任和“网贷”机构作为一个委托者的义务。存管者和委托者要通过双方市场的办法协商来形成一种合约关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监管者,我们正在制定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有的同志可能看到了,我们本来是一个内部征求的意见稿,它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稿,大家有不同的议论我认为很正常,我们将根据不同方的意见来进一步完善这个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最终的要形成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互利共盈的目的,双方合作、互利共盈,既要达到确保“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变,又要在合作中实现“网贷”机构业务经营的正常化和银行作为存管者它的利益,既要行使它的责任也要有它的利益,要形成互利共盈。我们会更多的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我们“网贷”机构和监管们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指引。[16:36]

[李均锋]:大家可能现在关心比较多的是,可能在合作中有不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是比较强势一方,“网贷”机构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我们从监管者来讲就要把大的规则来定好,把各方大的责任、权利、义务定好,具体的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本身去协商,不可能由政府包办,我们必须强令哪家银行给他存管,这也不太现实,还要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的选择。[16:36]

[记者提问]:我是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刚才李主任也介绍了正在制定关于地方金融办开始备案的相关的办法,能不能详细的介绍一下?想问一下备案跟之前讨论的发牌照什么区别?[16:39]

[李均锋]:理论上讲是监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但是你既然提到这个问题,我想也可以给我们媒体记者来做一个交流。备案登记和持牌许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机构管理的形式。持牌是一种准入管理、许可管理,我们有许多门槛、许多条件你才能进到这个门。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如果设了很多条件叫二许可,我们叫玻璃门、弹簧门,我们这次采取的备案登记,基本是按照我们现在国家简政放权的思路来进行的,这个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我们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但是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手续。[16:40]

[李均锋]:所以说备案管理和我们说的许可持牌管理不一样。备案管理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备案的信息、备案登记的资料信息要作为我们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的基本的数据源。同时,要解决备案登记机构必须持续的、无条件的向监管机构持续的报送你的经营信息,为监管部门持续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的依据。[16:40]

[李均锋]:现在我们也起草了一个备案登记的指引,很简单可能就是那么十条二十条,明确了备案登记提交的资料、备案登记的机关、备案登记的程序。我们要求P2P网络借贷机构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同时我们也把大家关心的三个问题给大家可以说一说,怎么样把这个问题协调好,我们工信部通信部门的网络经营的许可,就是电信的许可,和“网贷”机构与银行存管机构的存管合同,与备案登记的关系我们会处理好,大家可能关心先有鸡后有蛋呢?[16:40]

[李均锋]:是先备案登记还是先有电信许可啊还是先有资金存管,这个我们会妥善地处理好,这个在《办法》中已经明确,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可以到通信部门电信部门进行电信许可的注册,还有资金存管,我们也会把这几个关系处理好。同时,我们会按照新老划段,对现存的“网贷”机构,已经存在的,那么就研究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要求,如果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分类处置中符合继续保留条件的“网贷”机构会及时的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的当然是要退出的,或者要打击的、要取缔的、要整改的,那么也还有一个整改后才能备案登记的问题。[16:40]

[李均锋]:那么对新设机构,在《办法》出台之后新设的网站机构,我们就会按照备案登记指引的要求,在提供必要的资料,完成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有关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那么备案登记机关就要进行备案,作为我们事中事后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当然我们这个备案登记程序也好、资料也好,也是一个讨论稿,因为这个备案登记是一个监管部门的流程,我们并没有想对外面征求意见,我们只是在我们地方监管部门银监局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因为主要操作是他们,不涉及到社会其他的事项,当然我们也欢迎对备案登记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16:41]

[主持人]:时间关系我们提最后一个问题。[16:41]

[记者提问]: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问一下今年以来校园贷引起了比较多的争议,大家也比较关注,我想问一下这个《办法》对于校园贷这方面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或者规范的地方?[16:49]

[李均锋]:校园贷问题确实是前一段媒体也是比较关注的。我刚才在接受电视采访的时候也回答过,我想把这个问题留给我们这次在制定“网贷”办法管理中的专业部门,我们专门有个网贷处,处长就在前排坐着叫许晓征,请她回答这个问题。[16:49]

[许晓征]:就像大家说的,校园“网贷”业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为实际上它涉及到大学生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敏感群体,尤其从去年以来,爆发了很多极端的事件,应该说带来了特别不好的社会的影响。我们银监会作为“网贷”业务中央层面的监管部门,对这项工作也是高度重视的。前期大家可能也知道,我们和教育部相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下发了一个叫做加强风险防范方面的校园“网贷”的风险提示,一方面对不良平台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强了对整个大学生体系的教育引导工作。[16:49]

[许晓征]:同时刚才我们记者也提到,《办法》对于校园“网贷”规范的具体内容。因为《办法》应该说是对整个行业规范经营的基本规则,对于某个具体的问题不会具体的提到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行业乱象或者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在《办法》是有涉及有规范的,针对校园“网贷”有个问题就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问题,我们在《办法》修改过程中也特别增加了对于借款人要具备与还款能力相匹配的要求,包括对于投资者教育的问题我们有提及。包括校园“网贷”很多是过度的宣传、虚假宣传引诱大学生进行过度的消费,这个特别在我们的负面清单中也增加了过度宣传方面一些要求,作为我们一个禁止性的条款。这是在我们《办法》中的一些要求。[16:49]

[许晓征]:第三方面,校园“网贷”业务我们确实是比较新的提法,我们前期进行了初步的摸底调查,从我们摸底的情况看,感觉实际上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并不是单纯的P2P平台在做校园“网贷”,还有很多性质的平台,包括分析平台,还有传统的电商平台都在做,包括涉及到比较多乱象的这部分,他实际上是在网上打着P2P的名义宣传,线下利用自有资金做一些直接向大学生提供奢消服务的商品,所以这里就会带来我们在网上看到的这些,包括暴利催收、高利贷陷井,包括过度宣传的情况。[16:50]

[许晓征]:所以,我们针对这个校园“网贷”的现状,总体来说也是和教育部那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校园“网贷”实际上面对的群体和他解决的需求,还是大学生的一种个人消费,包括消费一些手机,还有过度消费,奢侈品这些,并不是大学生一种理性、合理的消费需求。[16:50]

[许晓征]:所以,整体上来说我们叫做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具体来说,“停”也是一个分类处置想法和思路,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还是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谢谢大家![16:50]

[主持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全程由人民网独家全程直播,后续大家有任何问题可以与我们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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