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机构如何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刘兵 日期:2015年05月22日    【字体:

P2P网贷机构如何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
  
  近期全国掀起打击非法集资的浪潮,北京、大连、广东、河北、贵州、河南、黑龙江等地纷纷响应,已经开始专项打击行动。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机构野蛮生长导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大幅上升,已达历史峰值。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全国非法集资案发情况十分严峻。2014年至今非法集资案件更呈爆发式增长,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为此,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决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非法集资形势如此严峻,到底什么才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如何界定、P2P网贷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风险?据悉,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文件中也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截至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有一个界定。即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公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引资金。依据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P2P网贷,意即“个人对个人借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在欧美地区迅速发展,其典型的模式是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是互联网时代创新的产物,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行业特殊性以及缺少行业规范和法律监管,操作不当便极易与非法集资形成关联。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力军,2007年进入中国,到目前为止方兴未艾,引领金融创新的浪潮,其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孤岛,以互联网为介质通过大数据抓取和分析来评判风险,最终实现资金流通,极大解决了被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个人、小微企业的借贷难问题。其发展轨迹也与国家政策紧密挂钩,2012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指出推动金融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垫定了驱动力;2013年8月,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的口号自此响彻全国;2013年8月,人民银行2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是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虽然寥寥数字,但意义深远;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赞誉“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也将互联网金融提到了新的高度,既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机会,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但是,互联网金融毕竟属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因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去中心化,高度虚拟等属性导致空间分散、信用缺失、监管困难。而P2P网贷模式由于国内监管空缺,导致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由于大多数P2P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有效手段,加之缺乏对金融的敬畏以及互联网属性存在的不严谨,极容易造成洗钱并触犯法律。部分P2P平台为招揽用户,推出了许多未经验证的异化产品,运作后证明存在严重缺陷或风险,但却处于监管空白之下,最终导致兑付危机或者跑路,那么,P2P网贷如何避免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呢?通过分析银监会近期的监管思路,总结八点:一、P2P网贷机构要遵循业务本质,项目要一一匹配,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二、P2P网贷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要求平台投资人与融资人进行实名登记,监控资金流向,避免出现洗钱骗贷;三、P2P网贷机构要明确自身信息中介的角色,严格道德底线,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中介服务;四、P2P网贷机构应对自身平台从业高管的专业背景、从业年限进行筛选,确保业务的专业性、合规性;五、P2P网贷机构与第三方支付、银行托管机构保持实时的信息对称以及透明,确保机构自身不接触资金流转;六、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出借资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和保障,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P2P网贷机构定期信息披露、理性揭示风险,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审计;八、P2P网贷机构业务应坚持小额借款,分散匹配。
 
  在中国目前金融发展滞后的情况下,P2P网贷打破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垄断的局面,唤醒大部分人士的投资理财意识,为融资难的个人以及小微企业提供快速有效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适时弥补社会需求,间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缺失环节的一种有益补充。在这个危机四伏的分叉口,P2P网贷从业者必须慎终如始,既要全面贯彻“互联网+”的行动纲领,又要对金融充满绝对敬畏,才能立足于双待的风口,借势腾飞。

(本文系投稿,作者刘兵供职于信用宝)

标签: P2P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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