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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不宜过正,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界限可以模糊

互联网+ 朱飞 · 百度百家 2016-07-05 阅读:278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fintech监管

作者认为面对监管套利,一刀切恐怕只能是矫枉过正!

 

据北京商报报道,在上周六(7月2日)举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会上,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提到,应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他表示,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是与持牌机构合作。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

 

监管要透过概念看本质

 

从笔者的朋友圈来看,刘司长的这番发言似乎引发了轩然大波,被很多业内人士解读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部分。

 

不可否认,自P2P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词汇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后,FinTech的曝光频率越来越高。嗅觉灵敏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海外舶来这个词汇,并一股脑儿塞进大数据、区块链、智能投顾这些热门词汇,让FinTech的“外延”急速膨胀。

 

但是,这并不是FinTech本身的问题。还记得那个段子吗?“乞讨的改叫众筹了,放高利贷改叫P2P了,统计改叫大数据分析了……”毫不骄傲地说,任何概念来到中国,都存在被“发扬光大”的可能性。实际上伴随我们基础学习生涯的语文试卷中,阅读短文以猜度作者中心意思或言外之意,就是家常便饭,因此可以说,“我们生来‘借题发挥’”。

 

面对这样的“借题发挥”,我们监管部门的做法不应该是一刀切,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睿智地解决问题。怎么个睿智法呢?其实我觉得刘司长后面的话讲得很好,他倡导,“一是严格市场准入,二是实现”穿透式“监管。他强调,对于复杂跨界业务要进行”穿透式“监管,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

 

这个思路,我觉得不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FinTech,也适合上面段子里提到的众筹、P2P,以及一切有可能出现的新鲜事物。坦白地说,“头痒挠头,脚痒挠脚”的监管思路早就该抛弃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出现的新事物一一立法,抓住“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硬道理。

 

FinTech不只是服务B端

 

就事论事,让我们回到标题,FinTech企业真的只能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自身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简言之就是只to B,不to C)吗?从FinTech发展的概念,以及国际主流金融企业及研究机构的表现来看,这种划分都是生硬的。

 

维基百科上对FinTech的解释是:Financial technology, also known as FinTech, is an economic industry composed of companies that use technology to make financial services more efficient.核心点在于:使用技术让金融服务更有效,就是FinTech。至于是直接还是间接让金融服务更有效,概念本身并没有设限。

 

同时维基百科也认可FinTech是一个演进的概念,其还引用了爱尔兰都柏林国家数字研究中心(National Digital Research Centre)的定义作为补充,称:the term (FinTech) has started to be used for broader applications of technology in the space - to front-end consumer products, to new entrants competing with existing players, and even to new paradigms such as Bitcoin。啥意思呢?就是说FinTech已经被使用到更宽广的技术应用领域,包括直面前端消费者的产品,也包括比特币这样的新玩意。

 

而在花旗银行、毕马威这样的专业机构眼中,FinTech也是一个融合和发展的改变,并未被局限在后台。在花旗银行今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全球FinTech企业发展状况的报告中,在毕马威今年发布的一份研究FinTech领域投融资状况的报告中,来自国际的SoFi、Prosper、One97等,来自国内的蚂蚁金服、陆金所信而富等,都被算作是FinTech。它们有做支付的,有做借贷的,有同时经营多项的,都切切实实直接面对了用户,并不是隐藏在幕后服务B端。

 

实际上回归常识,无论是互联网还是科技,都只是加在金融前面的定语而已,从长远来看都有其历史局限性,终有一天会消失,而只留下金融与我们常伴。

 

 

相关阅读:

 

央行人士: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而是与持牌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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