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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如何搭建e-CNY的法律防护网?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3-10-31 13:45:02 阅读:1784

关键词: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数字现金数字货币数据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上,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周小川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前景作了论坛主旨发言,其中提到,安全、便捷、低成本、反滥用等原则是数字人民币要始终坚持的原则。今天飒姐团队就接着来聊聊央行数字货币,把视角放在国...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上,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周小川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前景作了论坛主旨发言,其中提到,安全、便捷、低成本、反滥用等原则是数字人民币要始终坚持的原则。今天飒姐团队就接着来聊聊央行数字货币,把视角放在国内,主要谈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风险。
 
01
对现金交易规则的挑战
 
(一)对“占有即所有”认知规则的挑战

对于纸质现金而言,现金的载体本身与现金的价值密切相关。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其遵循着“占有即所有”,即现金的所有权与现金的占有始终保持一致的规则。不过就数字人民币而言,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表明其与人民币实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数字人民币的本质是一串存在于电子钱包等载体中的信息字符,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实现了货币载体与货币价值的分离。

究其原因,存储数字人民币的电子钱包等物理载体虽然与传统货币现金一样不具有使用价值,但是只有在占有数字人民币载体的同时取得对应的“私钥”(如电子钱包的密码),才能使用数字人民币,从而导致仅占有数字人民币的物理载体无法支配其背后的财富价值。因此,数字人民币载体与价值相分离的特征挑战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传统认知规则。

(二)对货币之债规则的突破

如果债务人支付的对象是现金,债权人取得对现金的终局性支配(完成交付所有权转移),即构成履约和风险转移。在金钱之债中,债务人有义务按时按要求付款,在正常情况下,考虑银行入账的时间,以及所选择的转账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所处的情势。然而,就目前数字人民币所选择的技术路径而言,尽管数字人民币支持离线交易,但数字人民币的受领者所获得的数字人民币必须在商业银行系统中进行验证后才能实际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严格适用货币债务规则,债务人将面临因离线支付而导致履行延迟。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考交付支票等进行支付时的风险转移规则。
 
02
央行数字人民币的假币问题
 
假币指伪造或变造的货币,而伪造和变造在规范层面上对应着两种不同的犯罪,其中伪造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模仿真币的图案、形状、颜色等制作假币;而变造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法,如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改变真币原有形态制作假币。根据形式和材料的区别,第一种原材料完全是假币,而第二种原材料则"亦真亦假"。因此,立法者分别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然而,由于在技术层面,对数字人民币所具有的加密数据进行丝毫篡改,与篡改法定货币的全部加密数据没有本质区别,都意味着数字人民币被整体改变,导致法定货币功能的丧失,相当于完全制造了假币。

因此当法定数字货币进入发行阶段后,变造货币罪对法定数字货币恐无使用空间,而对于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也应当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无实体性和在伪造上的特殊技术方法进行扩充,将伪造重新解释为“通过攻击央行认证登记系统、破解算法、代投、低价互换、篡改或部分篡改加密数据等技术手段,制作假法定数字货币,冒充真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除了在刑法层面修订司法解释外,人民银行和指定运营机构也应完善相应的争议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数字人民币真伪进行鉴别。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证书机制和数字冠字号验真,妥善解决潜在纠纷及用户损失,对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03
央行数字人民币的洗钱问题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版的央行数字货币,其发行主体为央行,具有法偿性,因此币值稳定;其自身的钱包(包括软件钱包和硬件钱包)等同于银行账户,但对相关个人信息的要求则低于银行账户;其技术特性实现了自身的可控匿名,能够实现双离线交易的支付方式。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使得监管者能够通过对数字货币的全程跟踪掌握全部相关信息,从而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监督。但在另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也为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在数字货币体系下,“匿名钱包”使得反洗钱机构在对异常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对手信息开展分析调查时,无法掌握客户的年龄、地址和职业等重要信息,对出租、出借的钱包更是无法得知其实际使用人。对此往往需要引入最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技术监管、调查取证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对基层公安机关而言无疑是困难的。其次,根据2020年央行发布的《数字人民币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央行已开拓5类人民币钱包,其实名要求从第1类到第5类依次降低,第4类、第5类钱包只需要手机号远程注册即可,不需要与特定银行进行实名绑定。因此,在客户的交易信息对商业银行是匿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难以有效参与反洗钱监测。

针对以上问题表明,我国《刑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现行反洗钱法律规范无法对央行数字人民币直接套用。应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央行数字货币的评估风险点,建立好现有的金融反洗钱法规与央行数字货币有效对接,减少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形成的监管不到位。除此以外,还需要构建数字人民币金融合规体系,完善现有关于数字人民币法律规制的人民币管理体系,加速数字人民币支付与现有支付方式的融合,加快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功能的建构。
 
04
写在最后
 
数字人民币不仅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也利于我国成为率先进入掌握数据要素的前沿国家。然而,科技的发展永远都是双刃剑。新技术下依然蕴藏着新的法律风险,为更好地应对数字人民币“信息风险”的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特征,未来需从立法及技术层面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更安全的环境,以实现数字人民币发行机构、运营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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