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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维权成本太高,何预先识别管辖权条款?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3-08-25 12:34:50 阅读:521

关键词:互联网合同纠纷格式合同网购虚拟空间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一个平常的下午,我拆开快递,发现网购买的新东西有质量问题,跟商家几番拉扯协商,均以无果告终。此时的我试图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商家,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发现根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我需要从北京跑到深圳才能起诉。维权成本太高,我该怎么办?...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一个平常的下午,我拆开快递,发现网购买的新东西有质量问题,跟商家几番拉扯协商,均以无果告终。此时的我试图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商家,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发现根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我需要从北京跑到深圳才能起诉。维权成本太高,我该怎么办?

本篇文章教你如何预先识别管辖权条款。网购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因为其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特殊性,且随着网络发展,网购合同的数量越来越多,相应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

可见,在网购消费合同方面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个纠纷多发的领域内,预先学会识别相应的管辖权条款并判断其效力,可以让消费者安心消费、积极维权。
 
01
现存网购模式的管辖困境
 
随着网购纠纷频发,为了方便后续的诉讼,大多数平台都会事先约定好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服务协议之中写入管辖条款以方便应诉。因为网购合同的基数本身较大,因此,相应的管辖权约定也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例如,一些商家为了便利,就会在合同之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但是,约定管辖也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因此,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就需要我们仔细甄别。

为此,我们特意搜寻了互联网上几大平台的用户协议,不难看出,几大平台都在用户协议之中事先约定了管辖权问题。三者的约定方式有所不同。第一张图所示平台是在条款中约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张图所示平台则是约定了具体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而第三张图所示平台则是约定以合同签订地所在的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深圳市南山区)。
 
02
网购合同的管辖权规定
 
如何正确确认管辖权?首先,我们需要熟知网购合同管辖权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中依据网购合同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阐释。《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解释细化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如果是虚拟交付的合同,那么就可以以消费者的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实物交付,则应当以合同的收货地址作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规定依然留给合同当事人一定的自治权利。本条写明,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因此,如何确定管辖地法院首先要看网购过程中是否已经预先约定了管辖条款。如果合同中已经有了管辖条款,还要看它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管辖的是单个法院,那么消费者只能在相应的约定法院起诉。但如果约定的是多个法院,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起诉。
 
03
管辖权约定≠一定管辖
 
但是,已经约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该管辖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即便在商家已经约定了管辖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应当仔细判断约定管辖是否能够成立并有效。根据实践来看,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如果通过网络店铺首页公告、商品详情页、购物须知等订立管辖协议,但是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消费者未作出明确同意意思表示,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主张以此确定管辖,消费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即便商家制定了相应的管辖权条款,也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未能达到合理提醒的程度,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的约定管辖条款。

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如(2022)冀10民辖终956号案件。本案属于网购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二审上诉称该店铺详情页特别声明中已明确写明管辖约定,关于交易纠纷,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必须到我方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的相关国家部门机关(如:法院、消费者协会等)来处理。但根据法院二审意见:上诉人虽称在淘宝详情页有“特别声明”,关于争议管辖有约定,但该“特别声明”位于页面最底端,并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客户所忽略,不符合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故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约定管辖需要尽量醒目,如果未起到足以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作为消费者的买家仍然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以此类推,如果仅在网络店铺首页注明,但没有在商品详情页注明该商品有管辖协议的,也应当视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如果商家在详情页面的醒目位置采取了“大写加粗”等方式进行了提醒的话,则可以视为其履行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再者,管辖权条款的生效还需要消费者做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商家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如“下单表明您同意以上条款”等文字说明,如果不存在相应说明或者说明模糊,消费者依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外,如果合同之中约定的地点与合同不存在实际联系,那么约定的管辖法院同样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在(2023)最高法民辖36号中,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合同系被告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现有证据亦未证明被告在合同双方签订时已对原告尽到提醒义务,故不应认定该管辖协议的效力。且案涉合同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签署确认,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因此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的规定时,应审查约定的管辖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非杭州市西湖区,且无证据证明杭州市西湖区为案涉合同数据电文发出地与接收地,或为案涉合同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因此杭州市西湖区与案涉争议缺乏实际联系。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本案最高院的观点:网络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约定签订地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应认定该约定管辖无效。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确定管辖权法院时,要注意纠纷发生所在地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如果是在北京、杭州、广州,应当由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
 
04
写在最后
 
管辖权的确定能够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而网购合同诉讼大多数来源于消费者维权。因此,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能够对自己更有利,更便利后续的诉讼事宜是作为消费者应当在诉前所考虑的问题。但在消费之前,许多经营者就早已预先约定好协议管辖条款,此时,消费者首先应当仔细甄别该协议条款是否能够满足有效条件,如果条款无效,那么就可以回到法律基本解释选择相应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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