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涉众经济案件,哪些是嫌疑人必答问题?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8-16 14:19:19 阅读:23981
我们作为法律人,在参与诉讼中发现各方的诉求都有合理的成分,如何调和利益纷争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需要强大智慧。
今天我们继续普法工作,带大家学习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
涉众经济案件,往往引发自某种创新商业模式,涉及C端用户众多,绝大多数已经造成资金窟窿,除却鸵鸟型行为人外,多数从业人员处于精神高压状态下,不知道何时“雷”就会爆掉,惴惴不安。
飒姐团队不是警方,我们无法预测人家何时正式立案、抓捕,但是我们可以用办案经验告诉你,办案民警最有可能讯问你哪些问题?
1 本人的基本情况
这里的基本情况不仅包括自然情况: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工作单位;还包括你在涉事公司的具体工作时间,历任的职务,具体工作包括哪些,是否募集资金及金额,工资结构(是否含有提成、年终分成),薪金总额,获利款项的去向(请注意,如果给亲友的账户转移大额资金,则亲友账户有可能会被冻结)等;
2 嫌疑人的主观认识
在我们看到的讯问笔录中,只要是比较完整的笔录,几乎无一例外都会谈及主观认识问题。
由于我国采取了“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犯罪而洗脱罪名,也就是说法盲吃了大亏,如果不知道某种商业模式是违法犯罪还入职工作并参与较深,那么,已悔之晚矣。
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做了哪些行为就可以,不需要具有违法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虽然学术上、实务里,我们都在诟病和反对这种“一刀切”的绝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就是采取了这种观点,尚无改变的动向。
一次在某直辖市开庭,检察官当庭问第2号被告人,她问:你知不知道自己并不是在银行上班?你们公司没有银行牌照是吧?被告人脸色发青,回答:我们不是银行,我们是P2P,但是.....检察官示意他不要继续讲话,并转向法官:他明知自己所在单位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还进行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以,主观上属于“明知”....
我们不便评价,想必诸位从业人员已经知悉司法实践里采取的真实标准线到底是咋样的。
3 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可能扩张解释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群组织或者海外成立的基金会等等主体。
办案民警通常会问如下问题: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骨干成员),经营范围(特别注意,涉众金融案件里如果明知本单位没有金融牌照或资质而从事非法支付结算、吸收资金等行为涉嫌犯罪),资产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是否存在线下地推人员等),层级人员的职责(如涉嫌《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则看三层以上的人员结构如何构成等),还会询问各层级人员在公司参与经营、决策、管理的细节。
4 主要营业活动
一些对于法律有一定基础,但没有学透彻的朋友容易走进一个误区,涉众经济犯罪绝大多数是组成公司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普通员工只是单位犯罪的小卒一枚。
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涉众经济案件,最终判决都是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法律渊源:1999年6月《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民警通常会讯问如下问题:商业模式(建议嫌疑人中排名前三甲的,尽量提前准备公司商业模式的图,方便警方迅速了解案情,避免误伤)、资金来源、募集金额总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按照募集金额总额计算犯罪数额的)、返利情况、资金去向(这部分受到各方重点关注,务必会查得水落石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投资项目、债权债务情况等。
5 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涉众经济案件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案件,谁起到主导作用,谁起到辅助作用,谁是被胁迫来参与犯罪的,法律地位不同刑罚结果自然不同。
在这一部分,警方会关注每个主体的差异,筛选主犯、从犯、胁从犯,对嫌疑人进行“排号”,这个排序十分重要,通常排序在前的行为人最终判决结果比排序在后的严重,越往后通常刑期越短,刑罚越轻。
警方会重点关注如下问题:募集资金的这种模式到底是谁提起的(实务里,很多从业人员会说我们是仿照XX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并....),各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参与决策,还是只参与执行环节),参与程度如何(结合入职时间和头衔),还有一种比较lazy的做法,那就是拿来公司花名册和每个人的名片,按照花名册所载和名片头衔一并排序,然后根据讯问和询问情况再调整排序。
写在最后....
读者中也有公检法的老友们,他们有时候会私信我,嫌弃俺爱说大实话....俺的感情很朴素,公权力强大,我们要照顾相对弱小很多的私权利。
金融创业者再嚣张,也只是小老百姓,他们的自身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而“保障”不是一句空话,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普法工作,既然法盲的法律后果这么重,就要提醒他们实体法+程序法的种种问题,使他们了解风险,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
当然,作为在野法曹,律师的作用是微弱的,我们也有自知之明。只希望在有限的职业生涯中,可以帮助一些迷失方向的坏孩子,使他们不至于丧了性命误了前程,迷途知返当然最好,一条路走到黑的人得明白自己将面临怎样的终局审判和撕心裂肺的后果。
生活是美好的,无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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