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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元宇宙合规报告(二十三):再论数字人的法律风险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2-08-01 14:23:36 阅读:41718

关键词:元宇宙合规数字人数字人法律风险数据安全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数字人或者虚拟人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迭代。在近几年元宇宙发展的加持下,数字人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阶段。直至2021年10月20日,我国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划首次明确地鼓励和支持虚拟人的发展。 ...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数字人或者虚拟人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迭代。在近几年元宇宙发展的加持下,数字人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阶段。直至2021年10月20日,我国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划首次明确地鼓励和支持虚拟人的发展。

相信很多读者对于数字人也早有耳闻,对于各大平台或者品牌推出的数字人形象有所了解。飒姐团队之前的文章里,对于数字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讨论。在数字人领域继续发展的今天,飒姐团队再次与大家一起探讨该领域的法律热点问题。
 
一、数字人的特征与分类


2021年3月,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总体组和中关村数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数字人工作委员会首次发布《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虚拟数字人宜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拥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二是拥有人的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三是拥有人的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虚拟人指利用CG、人工智能、动作捕捉、图形渲染、语音图像识别等技术构建,以代码与数据的形式运行,存在于虚拟世界具有人类外貌特征、交互能力的拟人化形象。

目前来看,虚拟数字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柳夜熙为代表的,完全由CG动画、计算机技术创造的纯虚拟数字人(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另一类是由真人使用动作捕捉技术,配合AI人工智能、AR/VR/MR等硬件设施创造的虚拟数字人,此类虚拟数字人多以虚拟偶像团体、虚拟主播的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为观众提供诸如带货、配聊、网络才艺表演(虚拟演唱会)、电竞游戏直播等娱乐服务。该类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劳动者通常被称为“中之人”。
 
二、数字人的法律风险:

1. 数字人的法律定性问题


目前法律对于数字人的定性仍无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应用形式分类讨论。但是,各类型的数字人可以视为财产权的客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典》不仅保护财产实物,也认可数字财产的法律地位并将数据、数字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倾向于认为数字人属于数字财产,是财产权的客体,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但是随着AI技术的进步和大量仿真数据的积累,数据和算法的训练将使得数字分身智能化水平提高,交互能力进一步提升,是否应该在数字身份体系下,让数字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或准人格权,或者基于与真人玩家的关系产生身份权益。这些都需要法律进一步规制。

2. 数字人肖像权问题

数字人参考他人的肖像、声音并以数字手段进行复原时,除合理实施《民法典》中规定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教学、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以外,需要获得被参考自然人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或许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数字人物构成侵权。因此,数字人的肖像设计要注重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3. 数字人著作权问题

数字人表演的歌曲、舞蹈,会引起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数字人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由数字人的开发者、所有权人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数字人表演的是其自动生成的新的歌曲、舞蹈,就需要个案分析讨论,需要从是否具有原创性,可否认为是《著作权法》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谁,又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4. 真人类虚拟数字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目前行业中对于真人类虚拟数字人(中之人)的权利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侵犯其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2)侵犯其隐私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体现在中之人所属的公司,对其劳动力的滥用以及涉及其收入分配上显著的不公平(参考信息:《我们应聘过中之人,与公司、粉丝还有自己都聊了聊》;《从A-SOUL事件简谈虚拟偶像“中之人”权益保护》)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平台对中之人的保护,狂热粉丝热衷于侵犯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人肉行为)促使中之人执业风险显著提升。存在发生重大社会舆论、恶劣刑事案件的潜在可能性。

5. 数据安全风险

以机器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大量数据,数据是机器学习的根基。如果未来需要依托数字人进行“数据要素交易,那么就一定会涉及数字交易的安全问题。对于数据交易问题,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数据条例》从交易环境;交易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此外还包括数据定价、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交付的问题,同时规定了禁止数据交易的范围。因此,培育数字人数据要素市场时,要在数据交易环节出台更加细化的地方规定,否则将有可能产生数据滥用、数据泄漏以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

三、数字人的舆论风险

虽然虚拟世界的发展能够解决很多困境,虚拟数字人能够给人们带来类似真人的社交体验甚至是情感寄托。但是数字人终究不是活生生的人。如果随着数字人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人类与其之间的情感连接程度可能会超越我们的想象,也会突破我们的伦理道德底线,那么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舆论与伦理风险。另外,数字人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日常行为和方式,甚至可能会产生暴力倾向,也存在一定舆论与伦理风险。因此在数字人伦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需要完善,以规避潜在风险。

另一方面,A-SOUL事件引发了大量二次元圈、漫画圈、宅文化圈舆论,对于中之人的人权保障、隐私保障和劳动权保障存在大量舆论爆点。由于该问题一定程度上涉及饭圈、宅文化圈和饭圈的大量用户群,舆论风险较大,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出台相应意见。

写在最后

数字人的出现,有可能满足我们对于“完美男神”“完美女神”的所有幻想。但是随着虚拟数字人一步步融入我们的生活,也必将会给我们的既定法律规则带来冲突。当然,对于一些正准备推出数字人的平台来说,如何在整个流程中做到合规合法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未知的法律风险的泥淖中,为后续平添阻碍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因此,飒姐团队建议正在布局数字人产业的业内人士们,尽早做好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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