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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调整四大评价维度,负面清单扩大

监管 任俊东 零壹财经 2021-01-07 阅读:7827

关键词:负面清单财政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商业银行

此次《办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办法做出完善和修订。在新的评价体系中,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维度。

《办法》在评价导向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引导银行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同时《办法》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指标体系,强调更有质量的发展模式

一直以来,财政部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银行的主要股东,在国有银行经营发展中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银行经营情况负责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新《办法》评价维度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个方面,各占25%的权重。



本次发布的《办法》,其中最大的特点在于新增了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指标体系,并将原来版本中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加分事项纳入该评价维度中。该指标涵盖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6%)、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6%)、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两增”完成情况(7%)、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两控”完成情况(6%)。可以看到,该指标体系明确指向了国家希望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源流向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对比2016年版本,《办法》新增“发展质量”评价维度,考核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三项人工指标(合计权重18%),并将经济利润率指标同义替换为经济增加值,提高其权重2ppt。经营效益方面,《办法》将原先盈利能力三项指标(成本收入比、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合计权重25%)精简为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权重8%),取消对利润增长的考核(摒弃规模发展优先),新增对分红上缴比例的考核(权重7%)并设立了分红率30%为7分的指引,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股东回报率。

负面清单扩大

此次《办法》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办法》下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对降级或扣分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具体包括:

1、发生风险事件降级: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2、违规受罚扣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分; 

3、出现信息质量问题扣分或降级: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4、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分;

5、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政策和部署方面,存在下列情况的,经查实后,给予扣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具体包括:未按规定,违法违规为企业办理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未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及时受理企业申请的;不符合聚焦重点、精准支持要求进行办理的;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或未停止给予贷款延期政策支持和融资支持的;与企业串通,虚假申请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此次《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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