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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智库闭门会·第17期——风险凸显,监管趋严,ICO未来将走向何方?

闭门会 零壹智库 · 零壹智库 2017-09-04

关键词:风险闭门会ico零壹智库监管

本文系根据由零壹智库举办的《零壹智库闭门会·第17期“ICO的风险解构与监管建构”》活动上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整理而成。
本文系根据由零壹智库举办的《零壹智库闭门会·第17期“ICO的风险解构与监管建构”》活动上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整理而成。

1、ICO闭门会背景

7月25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对国内43家ICO平台数据进行汇总说明。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到2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就单笔ICO项目而言,以小蚁为例,首次ICO的价格为1元,截止到8月底收盘价在200元左右,增幅超过两百倍。

ICO疯狂爆发的背后,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从8月下旬开始,监管层和地方政府频频发声,ICO风险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8月31日,零壹智库召开闭门会,以“ICO的风险解构与监管建构”为主题对ICO风险与监管进行讨论,零壹财经梳理了此次闭门会主要的主要观点。

2、ICO的界定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目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直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外币,此类国家较少。第二类,较多的国家否定虚拟货币具有等同于法定货币的货币性,否定其具有法定偿付能力,而将其认定为一种商品。这些国家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无法有效履行货币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三项基本职能,自身尚未具备成为真正货币的条件。最后还有一类国家定义为支付系统。

零壹财经创始人兼CEO柏亮:

ICO本质是融资行为,同时也是是金融行为,不能因为中间有数字货币作为介质,就忽视了金融监管。以比特币为例,它事实上已经具备交易介质、价值储藏和定价工具的功能,即便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能把它作为一种货币来对待,但可以界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纳入到金融监管中。如此,ICO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管,且根据它的行为特征,受到同样的监管原则约束。

3、ICO风险及市场影响

比特天眼创始人惠轶:

目前ICO市场的发展速度,交易规模的膨胀可以用恐怖来形容,北京市各类数字资产交易额仅8月25日当天就超过56亿元,已经远远超越新三板日交易额。另外,根据比特天眼统计,目前仅北京市各类团队和公司,在2017年6月~8月两个月的时间,融资规模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ICO项目就有45个,总规模达到70.6亿,与此同时ICO发起方(泛指发币群体)超过600人,相互站台的各类投资人、顾问、基金超过1000人,并且彼此交叉,互相站台,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币圈”。在币圈内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欺诈现象非常多。ICO相当于在国内再造了一个没有监管的证券市场,而且涉及人群和范围也在快速扩大,所以风险亟需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ICO现阶段最大的问题是造成的社会影响。监管在治理社会影响问题时,往往先考虑社会影响程度再考虑治理的成本问题。治理成本中金融监管成本最高,用立法、司法和市场机制的成本相对较小。综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治理的成本问题,通常先使用成本较低的立法、司法和市场机制去治理,如果是金融行为,又符合社会需求,并且符合加入监管的特征,为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采用成本较高的金融监管。

4、ICO监管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ICO监管方式取决于它影响社会的方式。因为每个国家制度不一样,监管模式不一样,所以在进行ICO监管时,需要考虑监管适合性的问题。其中包含三个因素,一是该融资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二是是否符合我国已成立的法律制度,三是风险是否可控。根据这三个因素,就要考量监管手段的适配性。从立法、司法到行政管理手段层层递进,如果这些手段都无法防范此融资行为的风险,就只剩下取缔与否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

对于ICO问题,目前大家都在讨论没有监管部门,更准确的说是没有处置部门。不论未来ICO是监管还是取缔,由谁来执行,这很重要。另外,就ICO监管来看,美国由证监会出面监管ICO,但国内大部分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是由银监会出台。国外政策不适合生搬硬套到国内。

中国科技金融法学研究会肖飒: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目前明确ICO会纳入监管,一行三会也不会放任ICO任意发展。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ICO行业自律可能成为主流。

零壹财经创始人兼CEO柏亮:

按照行为监管原则,或者穿透性原则,应该根据ICO的本质决定监管方式。当前,ICO所处的交易环境、技术环境和项目特征,与现有的金融市场相比还是有很大不同。在基本原则之上,需要考虑到ICO市场本身的特点。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创新,同时在审批程序上可以简化,比如权益类和股权类可以考虑尝试注册制。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尝试注册制改革,也不失为一条可选的路径,以此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与监管创新之间的快速磨合。

5、取缔ICO是否影响区块链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取缔ICO并不影响区块链技术发展,原因有二。首先,发起ICO项目的机构并不一定是区块链的研究机构,可能只是运用区块链的技术通过ICO的形式融资;其次,发起ICO项目本身与区块链的研究没有直接相关性,只是区块链的应用而已。

公信宝CEO黄敏强:

完全取缔ICO对区块链发展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区块链的内生激励机制使得大量工程师展开研究,让行业的进度往前提速了好几年。如果全面禁止ICO,会导致中国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明显落后国外,未来可能还得向国外买专利,那时候我们在上层应用上就会陷入被动。如果一刀切切不干净,反而会导致大量交易转移场外,使得监管的成本和风险更高,逼着项目和平台走向国外。发起项目还要做足够准备(白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资金计划、团队实力等),还要增加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不了白皮书里描述的技术和产品设计,自动退币和下架,给投资者更多保护。

INBlockchain合伙人老猫:

ICO还是有很大价值的,如果没有ICO,甚至不会有以太坊这个东西,而如今以太坊是整个区块链行业的标杆,全世界区块链发展的积极形态都是源于当初有ICO这个募集资金的方式,很多非常成功的项目和具有巨大潜力的项目都来自于ICO ,谁又知道下一个ICO项目是否会造就新的BAT级别的项目呢?

6、ICO行业如何治理?

瑞资科技CEO严志:

区块链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是未来整个人类金融体系的未来,而ICO对于区块链来说是重要的一部分,应该对ICO多一些宽容和保护,不应该让这个全新的技术按照现有的股权制硬套,而对于ICO从业人员或者整个区块链从业人员也必须考虑如何自证清白,同时加深沟通,互相理解。

太一云CEO邓迪:

目前区块链行业最重要的是争取时间让监管部门了解该怎么管理,争取时间让相关制度完善,让劣币和良币区分开。行业需要让监管了解两点:第一、ICO需要备案和登记,因为现在市场上充斥着很多虚假宣传的问题,如果项目出现了问题,也可以用很多理由推脱,只有加强备案和登记要求,才能让ICO项目有公信力;第二、需要项目发起人或团队出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监管部门采取一刀切可能造成地下交易的泛滥,所以要用釜底抽薪的方法,从项目发行角度提高整个ICO的门槛,规范这个行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ICO项目发行者主体必须降低政府风险、减轻社会不稳定和加大投资者保护,项目发行者需要加大自身的责任。如果ICO项目发行者和投资者是平等的主体,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监管,监管是否能采用美国历史上银行在没有监管的阶段,银行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如果ICO项目发行者敢这样承诺,某种程度是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和管理层风险。

零壹财经创始人兼CEO柏亮:

除了实行行业注册和加强ICO项目发行者权责外,还需要建立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原则。目前由不同的市场,应该按照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清理,剩下的市场和新发展起来的市场,要建立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系统,使虚拟和数字化的契约具有法定效力。即使交易市场或管理团队出现一些问题,也能追溯契约和财产关系。另外ICO项目应有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一是概念标准化,二是格式标准化,三是披露触发机制标准化。

比特币交易网CEO张寿松:

站在ICO平台的角度,应该在投资者教育和ICO平台确定权责两方面来管理:第一、虚拟代币交易所需要做充足的投资者教育;第二、交易所上线的ICO项目需要审核和确定权责。交易所应该保证ICO过程是真实的,而不是通过平台刷量。交易所通过尽职调查,保证ICO的整个过程是真实的,杜绝虚假信息,增加信息披露。

INBlockchain合伙人老猫:

治理ICO这种乱象,应该在事后监督及基金托管来解决这种乱象,一方面是ICO项目融资完成后,相关部门可以审核项目是否按照它自己的承诺在进行。另外他还认为安全基金是对ICO健康发展有正向作用的,但是具体操作层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由谁托管,多重签名是怎样的,都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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