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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合并概念的来龙去脉

高声谈 · 零壹财经 2022-12-26 20:37:53 阅读:1272

关键词:保证保险信保信用保险系统性金融风险

作者:高声谈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我国关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官方提法最早出现于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合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之中。其中提到:“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

作者:高声谈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我国关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官方提法最早出现于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合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之中。其中提到:“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法规中提到的各类险种均是从国外舶来,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同样遵循了国外的习惯,是单独分列的两个险种。这样的分类方法在今天的美国依然如此。

从我国早期的保险业监管文件中也一直没有出现过信用保证保险的合并说法,包括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的《保险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0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权威文件。

何时出现的合并说法?作者最早在《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8]22号)中发现了相关痕迹。文中提到:“探索建立针对大宗养殖户的信用保证保险,协助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从文中还多次适用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特点可以看出,这里的信用保证保险仅仅是一个合并的说法,并未涉及到二者内涵联系的层面。

随着两个险种的融合发展和学术界的持续思辨,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内涵之间的关联关系被挖掘出来——二者均以信用为保险标的。于是,在原保监会于2013年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中,我们看到二者深度融合的趋势。

文中提到:“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这说明,监管已完全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看做了一个整体业务,并对该业务设定了统一的准入门槛,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合并口径指标也出现在监管统计范围内。

随着融资性商业需求的不断出现,信用保证保险对融资的促进作用逐渐凸显并得到鼓励发展。2015年,为鼓励信用保证保险以各种保险形态共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与产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给与财险公司的信保业务以高度政策支持,其中包括我们熟知的商务部对国内贸易融资信用险的保费补贴。自此,信保行业尤其是融资性的信保业务步入高速发展阶段。

行业的高度发展隐藏风险,尤其是信保业务与P2P的结合为行业从严监管与步入低谷埋下祸根。2017年,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文件,标志着我国信保业务正式步入审慎监管与稳步发展阶段。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同时配套《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两大操作指导文件,进一步划清了我国信保业务发展赛道。

其实,我国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进行合并,除了统计和分类方面的作用外,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毕竟信用险和保证险的险种各有特点,不能混用。况且在与国外对标时,无法按照统一合并的口径进行对比分析,甚至,按照美国的方法分类更细,直接到具体险种。由于涉及到不同的经营类型和场景、客户也可分为对公和个人,因此在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实际展业时也多将信用险和保证险拆分至两个甚至多个部门经营,只是在报送监管统计指标、实施独立监管时将相关指标进行汇总、联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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